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滥用职权罪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专论

作者:贾彬滥用职权行为超越职权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

摘要: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定义而确定的本罪外延,属于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学界对超越职权是滥用职权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对其概念也进行了界定,但对超越职权的内容和特征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有待深入探讨,如对这一行为是否应该以职务权限为基础,存在“限制论”与“泛论”两种主张;无权限超越职权行为也是争议焦点之一。而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专指滥用职权罪中与超越职权行为相对的职权范围内的故意违反规定而行使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概念、定义和特征都有待界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