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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入罪模式及选择

作者:冯兆蕙刑法修正老鼠仓内幕信息

摘要:“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在十一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基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获取不义之财等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刑法修正案(七)》已颁布,但关于是否将“老鼠仓”行为人罪以及如何人罪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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