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翔自然人商事能力商人商法商业登记
摘要:由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能力以其伦理属性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则以其心智水平为基础,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本身便蕴涵着成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能力。自然人的“商事能力”无需商业登记来确认或者拟制,将商业登记作为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正当性的基础,其理由不能成立。自然人的商业自由源自于其固有的民事能力以及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且贯穿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构成了现代商法中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业登记制度的基础。以“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指导思想的商业登记制度,必将在湮没商业自由的同时,导向由准则主义向核准主义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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