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宫宝芝行业协会自利性法律规制
摘要:行业协会不仅具有共利性和公利性,同时也客观存在自利性,即为其自身谋求利益的功能属性。自利性足任何一个独立主体与生俱来、无法摆脱的属性。尽管行业协会的自利性存在种种局限性,但在一定制度安排下,行业协会的自利行为亦有利于企业共同利益。对于行业协会的自利行为不应一味地加以否定,而是要从制度层瞬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将其控制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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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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