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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之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及其在中国的确立与延伸

作者:赵秉志; 姚建龙联合国人权公约死刑来成年人少年刑法

摘要:禁止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自20世纪初以来,中国即开始了确立这一原则的努力,但直到1997年刑法典才实现了与这一原则的“无缝衔接”。考察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在中国确立的历程,至少有三点启示:第一,尽管艰难,但彻底废除死刑在中国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第二,从犯罪主体(强调其社会弱势群体特征)的角度废除死刑要比从罪行性质的角度入手,更其可行性,也更为平等和较少带来负面影响;第三,青年,尤其足年轻青年与未成年人有着诸多类似之处,可以而且应当首先将未成年人不判死刑规则延伸于这一群体,这也是避免谟判不满18岁未成年人死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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