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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重构

作者:董学立行为能力无效可撤销二级制三级制

摘要: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体例有三级制、二级制之别。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采德式三级制。比较各国行为能力制度,二级制立法模式更符合民法作为私法之趣旨。我国未来《民法典》应确立二级制行为能力制度,并完善与二级制立法模式相关的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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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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