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学立行为能力无效可撤销二级制三级制
摘要: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体例有三级制、二级制之别。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采德式三级制。比较各国行为能力制度,二级制立法模式更符合民法作为私法之趣旨。我国未来《民法典》应确立二级制行为能力制度,并完善与二级制立法模式相关的制度协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27158 评论 63
省级期刊
人气 25997 评论 60
统计源期刊
人气 25741 评论 53
人气 23967 评论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