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伟买卖合同权利瑕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摘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一般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这样的体例安排不宜于体现瑕疵担保制度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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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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