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海林个人信息立法理念权利保护自由流通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欧洲政府和美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保护个人信息。欧洲更为重视从权利角度出发保护个人信息.美国则更注重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出发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保护论”与“自由流通论”。以及因为对上述理论的解释与侧重不同而产生的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与美国的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均有其合理与可取的方面。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应当兼顾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以达到二者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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