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巍岚商主体民事主体独立价值
摘要:在我国究竟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争论中,商主体的独立价值无疑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同时这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商主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商主体的独立价值在于其能够独立于民事主体而存在,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从而使得商主体制度发挥其不同于民事主体制度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具体商主体的基础上,构建我国一般商主体制度,对所有商主体作统一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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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CN:13-1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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