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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晚期工商团体的法律规制与行政控制——以津冀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窦竹君; 胡延广工商团体商会工业会工业同业公会商业同业公会法律规制行政控制

摘要:以"业必归会"为原则,民国晚期已经形成工业会和工业同业公会、商会和商业同业公会、矿业会分治的较为完善的工商团体法律体系.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也臻于完善,工商团体的任务、宗旨、性质、会员、组织机构、会议、会计及清算等均有明确法律规定.在行政控制上,政府主要通过指导和监督来实现.其主要手段是检核报备材料、敦促工商团体成立、回复提案以及催缴欠费.在行政控制中,工商团体并非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他们往往借助于政府权力实现其目的,二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互动.正是这种互动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存在,为工商团体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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