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朝斌公司代表权立法改革法定代表人制度股份法律性质价值考量交易安全公司效率特殊情况公司经理公司法行使监事会约定主体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改革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应从公司代表权的法律性质出发,参考国外公司法有关经验,以公司效率和交易安全两方面的价值考量为原则,允许公司以章程约定代表方式;公司代表权主体宜以复数代表为原则,单一代表为例外;代表权行使则以分别行使(单独代表)为原则,以共同行使(共同代表)为例外.同时,应将公司经理还原为公司人和辅助人地位,并赋予监事会或监事在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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