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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益之保护

作者:施长平 黄承文民事社会生活利益法的应保护性民事法益法律拟制法律衡平

摘要:作为来自社会生活本身的产物,民事法益包含民事社会生活利益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两个要素。民事法益具有仅得民事法律消极或间接保护的天生弱性,使得民事法益游离于民事权利体系之外,难以得到民事法律的"眷顾"。加强民事法益的保护正是为了克服民事法益自身这一与生俱来的弱性。以民事法益之属性为切入点,探求民事法益保护之蹊径,正是民事法益属性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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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CN:42-178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主要面向基础教育、高等师范教育,开展基础教育各学科及中小学师资培训、继续教育和高等师范各学科的研究,服务于地方教育、文化、经济,已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办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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