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安全工程师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技术人员素质执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安全公众利益教育制度暂行办法注册管理核安全辐射
摘要: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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