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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

时间:2022-10-09 10:24:18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教育的重大决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县政府教育工作接受省政府督导评估为契机,紧紧围绕“特色学校”创建的目标,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乡2010年5月顺利通过省政府综合督导评估。

二、工作重点

总体目标:2010年5月,全乡教育工作顺利通过省政府综合督导评估检查。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抓“普九”工作的巩固提高,重点是促进均衡发展。

2、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抓协调健康发展,重点是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和幼儿园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内部管理。

3、全乡各类教育抓统筹发展,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

4、做好迎“省检”的材料和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完善工作。

三、组织领导

1、成立侯家岗乡中心学校迎“省检”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下列同志组成:

组 长:程节新 侯家岗乡中心学校校长

副组长:黄 烨 侯家岗乡中心学校副校长

陈希平 侯家岗乡中心学校副校长

汪恒龙 侯家岗乡中心学校副校长

成 员:章卫国 侯家岗乡中心学校教导主任

袁兴华 侯家岗乡中心学校总务主任

程步楠 侯家岗乡中心学校财务专管员

任华保 侯家岗乡中心学校“普九”资料员

2、成立迎“省检”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迎“省检”工作办公室,章卫国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任华保,具体负责迎“省检”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侯家岗乡中心学校办公室。邮箱地址:。

四、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中心学校迎“省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收集信息,统筹安排,及时向乡迎“省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2、督促迎“省检”办公室、各处室做好迎检工作,并深入到基层学校,处理具体问题,检查、指导迎检工作。

3、研究处理迎“省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组织迎检工作调度。

(二)中心学校迎“省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安排迎“省检”的具体事宜,督促相关处室和学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迎检任务。

2、掌握信息,及时反馈,为中心学校迎“省检”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3、负责文件、报告、会议材料的起草,收集、征集、补充,完善文字档案资料和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4、负责迎省检工作的宣传报道,办好迎省检工作简报;策划制作教育工作情况录像片;制作教育展版;起草、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全面综合乡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汇报和自查汇报材料。

5、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各学校迎“省检”工作和迎检表册汇总上报;指导各中小学校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

6、完成乡政府汇报材料

7、完成教育工作汇报专题片文稿,交侯家岗乡有线电视台拍摄制作(不超过15分钟)。

8、完成中心学校迎“省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相关成员和学校职责

1、黄烨:负责保学控辍和资料建设。由章卫国协助。与局“迎检”办公室和教育股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

2、陈希平:负责人事方面。与局人事股、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县教师进修学校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

3、汪恒龙:负责校建、安全、综治、幼儿园、关工委和农民技校。由任华保、程自华协助。与局校建办、校安办、社办股、县关工委、乡政府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

4、袁兴华:负责电教仪器设备的配备和台帐建设,与局电教站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

5、程步楠: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与局财统股、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

6、中小学校:一是狠抓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是全面整治校容校貌,力争校园整洁有序,绿化、美化、硬化有特色。三是认真对照省检标准,加强各功能室的建设,使各功能室配置齐全、设施设备达标,仪器、图书分类入柜、上架整齐,管理规范。四是做好迎检档案整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分类装订、按类存档。五是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巩固学额,积极做好流生返校动员工作。六是做好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

学校需准备的资料:

(1)学校情况简介。

(2)学校迎省检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3)原始档案类:

①我县范围内0—17周岁人口文化状况登记表及统计表;我县范围内7—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表及统计表。

②近三年(07/08、08/09、09/10学年)学校招生数、毕业生数;近三年学校分年级、分班在校生数(其中女生人数)和点名册、辍学学生数和年辍学率。近三年外学区(含外乡、外县)在本校就读学生人数、本校在外学区(含外乡、外县)就读学生人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本校随班就读分班人数、名单和个人档案。

③学生学籍档案。

④教师学历档案,进修档案。

⑤学校财务收支账目、报表、校产档案。

(4)各项规章制度入镜上墙。

(5)其它(如办学特色等)

7、本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

本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由中心小学履行职责。其工作和材料要求:

①场所,设在中心小学校园内,挂好侯家岗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牌子。

②机构,分管乡领导任校长,农技站长、中心学校校长任副校长,成员由农技站工作人员、中心学校教师和专长人员担任。

③设施,有教室和图书资料室。

④教材和活动记录,即每期培训人员花名册、作业本和测试卷,掌握参训人员技术或技能的程度,教员的教案,每期培训计划和总结等。

⑤对象,即脱盲后的农民、剩余劳动力、未升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

8、中心幼儿园

中心幼儿园由中心学校负责,其工作和材料要求:

①有符合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②办园有大班、中班、小班各一个以上。

③教师具备幼儿教师资料以上。

④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5%。

⑤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45%。

⑥办园情况简介。

⑦建设完善档案资料。

五、工作措施

1、改善办学条件。加大教育内部装备和校园建设力度。实现必备办学条件的均衡配置,搞好基础设施的维修,做好校园绿化、硬化、净化、美化工作。

2、围绕课改提高教学设备装备和使用效率。第一,按“普九”标准添置仪器器材、图书、电教器材,做好功能性教室的环境布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各项操作,真正做到为教学服务。第二,提高功能性教室和仪器器材的使用率,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自主创新能力,做好相关资料的积累,重点突出使用成果的展示。第三,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以鄱阳教育网为平台,将设备和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教育的整体优势,为全县教师提供有价值的教育信息,直接服务于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现全县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

3、狠抓“控辍保学”。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一是加大依法治辍力度。加大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学校结合当地政府、公安、工商等部门,实施依法控辍。同时以政府名义向辍学学生下发催学通知书。二是深化教研教改,增强课堂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防止学生厌学。三是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师生亲和融洽的氛围,确保初中在校生巩固率大幅度提高。

4、丰富学校内涵。一是要通过校园文化体现学校内涵,要求学校加强校园的绿化、硬化、净化、美化建设,提升校园文化品位;二是校长的办学理念要体现学校内涵,要求各位校长认真学习,更新教研课改观念,形成本学校的教研课改体系,做教育教学的明白人、带头人;三是通过展示教科研水平体现学校内涵,要求学校要有自己的教研课改课题,培养骨干教师,形成研究性报告,让多数教师参与到教研课改活动之中;四是通过资料的真实积累显示学校内涵,档案资料整理要注重真实性和连续性。学校将过去的工作成果等资料分门别类的积累汇总整理。

六、日程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10月17日——11月15日)

1、成立侯家岗乡中心学校迎接省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迎“省检”工作方案并及时下发。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制定迎“省检”工作方案,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教育局迎“省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10月17日迎检办公室成员开始工作。

3、召开迎省检动员会,启动相关迎检业务培训。

4、县政府下发迎检工作实施方案,布置迎检工作。

5、中心学校迎检领导小组向乡政府全面汇报我乡迎检工作安排情况。

6、召开校长会,部署迎检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1、各学校按照《2010年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的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好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迎检办公室汇总。

2、各学校全面摸清流失学生数量、去向及原因,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做好学生的入学和辍学生返校工作,确保入学率达标。

(三)自查汇报阶段(2010年12月17日——2010年2月10日)

1、整治校园环境,提高绿化、美化、净化水平。

2、完成各种表册、卡和统计报表的填写,数据做到上下一致、表表相符。

3、完成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4、完成迎省检自查报告和各项汇报材料。

(四)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3月2日——3月31日)

1、全乡迎省检各项准备工作自查初验。

2、根据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细查,对不足之处整改到位,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迎接市检阶段(2010年4月2日——4月30日)

1、进一步完善各项迎检资料,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可信。

2、迎接省、市的抽查。各学校根据省市督导抽查情况,对照标准要求,查漏补缺,加强薄弱环节整改,确保各项指标达标。

(六)迎接省检阶段(2010年5月)

制订具体的迎省检方案,接受省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学校要加强对“省检”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把迎“省检”工作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迎“省检”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任务,划分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在迎检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2、认真学习,广泛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向社会及学校广泛宣传以《义务教育法》为重点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宣传迎“省检”工作的重大意义,营造迎“省检”工作的浓厚氛围。

3、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迎省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程序复杂,各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安排专人,分解任务,完善措施。要发扬团队精神,相互配合,调动全员积极性,确保迎检工作不出问题。各项工作按局制定的迎“省检”工作日程安排限时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凡迟交、迟报、迟做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2

一、招生计划及要求

1.器乐类18人

包括西洋管弦乐器(弦乐、木管、铜管和打击乐等)、铜管乐器(圆号、长号、大号等)、民族乐器(拉弦、弹拨、吹管和打击乐等)、键盘乐器(钢琴等)等。

为加强学校学生交响乐团和民族交响乐团建设,今年尤其欢迎低音提琴、圆号、长号、大号、唢呐、二胡等项目的考生报考。

2.舞蹈类6人

包括民族舞、现代舞、芭蕾舞。要求: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舞感优良,擅长表演。

3.声乐类6人

包括美声、民族和通俗(流行)唱法。要求:具有一定音乐理论基础,五官端正,气质良好,音色纯正,富有艺术表现力,能够担任独唱表演。同时也特别欢迎具有正规合唱演出经历的学生报考。

4.主持人4人

要求:音色纯正,有过正音训练经历,普通话标准,语速有控制力,五官端正,擅长表演;男1.75米以上,女1.65米以上。

5.曲艺、戏曲类4人

包括相声、京剧等。

招生总计划为38人。各项目实际录取人数,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视生源情况研究决定;个别项目如无合适考生,则不招生。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报名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报名条件,品学兼优,在各类考试中无作弊、违纪记录;

2.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预计高考总分能超过当地本科一批线;

3.具有突出的艺术特长且符合我校招生项目及要求;

(二)专业报名条件:

1.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则考生须参加测试并达到级方可报名;

2.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统一组织艺术特长测试,考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报名:

(1)获得全国业余考级级;

(2)高中阶段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奖;

(3)参加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招生办)文化艺术冬令营,获得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

三、报名办法

请考生于2012年2月6日前将报名材料用特快专递寄至:中国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238号,邮编:266100),请在信封正面醒目位置注明“艺术特长生报名”字样。

报名材料包括:

1.《中国海洋大学2012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

2.报名条件中第2条所述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学生个人文艺作品的音像资料(VCD或DVD)。

音像资料制作要求:考生可自选两首不同风格特点的作品,20分钟。器乐类考生不得使用伴奏,声乐类考生可使用钢琴伴奏。节目开始时,请表演者报出所在省份、中学、本人姓名及表演节目、曲名。音像资料要求考生表演时同期录制,画面清晰、完整、连贯,不得剪接或做其它技术处理。请在音像资料封面上注明:特长项目、姓名、省份、学校、文科或理科及联系电话号码。光盘内容有作假行为者,将取消选拔资格;各种材料请考生自留备份,恕不退还。

报名测试费150元,请通过邮局汇款至中国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汇款单上附言处请务必注明考生姓名、中学名称。

具体汇款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238号;

收款人:中国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66100。

注意:请不要将报名测试费随同报名材料通过特快专递邮寄。

四、选拔办法

我校将采取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报名资料(尤其是音像资料)的办法,对考生的艺术素质和表演水平进行评定。

我校将依据考生的艺术特长水平、综合素质以及学校的需求等情况,择优认定一部分艺术水平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2012年中国海洋大学艺术特长生预录取资格,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并通知考生签订相关协议及办理其它后续事宜。

五、录取办法

取得预录取资格的艺术特长生,经我校、省级招生部门、教育部三级公示无异议,参加全国高考,高考分数(含附加分)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不低于当地重点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我校将予以录取并根据考生高考分数、特长、填报志愿综合考虑安排其所学专业;对于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分数(含附加分)达到当地重点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我校将予以录取并根据考生高考分数、特长、填报志愿综合考虑安排其所学专业。

六、其它

1.我校在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将结合考生报名时提供的音像资料进行严格复查,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2.被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入学后须严格遵守我校关于艺术特长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3.我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电话:0532-66782733)。

七、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6678242 666781723 66782478

联系人:中国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张老师王老师

E-mail:ouczsb@ouc.edu.cn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3

一、毕业生暂缓就业时间为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的档案委托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毕业生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省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XX]10号)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毕业生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应每月一次向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毕业生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毕业生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毕业生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如毕业生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接收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省就业指导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毕业生未交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毕业生承担一切责任。毕业生在联系用人单位时,如对方提出调档查阅的,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请毕业生通知用人单位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审阅;广州以外地区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可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档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借档审阅手续。(注:借档要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视为放弃本协议,省就业指导中心有权作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时毕业生不办理,省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将档案转回毕业生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与甲、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无关。毕业生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迫究刑事责任的,省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毕业生个人承担。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籍学生;本省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籍学生;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借款人为当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见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六条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见附件3);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八条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见附件4)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借款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地输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见附件6),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所在高校证明。

借款人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所在高校应当在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所在高校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贴。省属(含省直部门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借款人毕业后在省内高校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第二十条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利息、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称省联社)。省联社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分别报送省、市财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材料确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第二十三条根据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按照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设立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给予风险补偿。

省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市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联社。省联社应当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联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提交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确认后,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总额,通知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于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并通知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于12月31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法人行、社。

第二十五条省、市财政部门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高校应当建立台账,记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各法人行、社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省联社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并按季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和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联社、贷款人和各高校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5

本年度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中心小学校本部要争创市级示范小学,在今年12月份,高标准高质量通过验收。学校要在“双高普九”的基础上,多方筹措资金,完善多媒体教室的配备,创设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要积极推进课改工作的深入发展,办出学校特色。

二、完成学校目标管理考评。特别是中心小学校本部要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考评要求,规范学校管理,并注意积累资料,完善建档,迎接县局10月份对我校的考评。

三、切实开展课题研究活动。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探索农村小学课改之路,经研究,中心小学初步确立了四个校级课题:

1、农村小学作文教学研究;

2、提高学生朗读水平的实践研究;

3、农村小学如何有效地开展课外阅读活动的实践研究;

4、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等数学学习方式的实践研究。

各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定课题,拟订课题实验方案(方案要围绕专题,以实际的活动、做法为主,并确定各阶段验收时间),开展实验研究。以上课题,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成熟,缺乏的是学校和教师的实践。开展课题研究的学校,要鼓励教师勇于实践,从每节课做起,从每天做起,持之以恒地开展活动。

四、扎实做好校本课程的开发。中心小学校本部要积极行动起来,开发出有特色的校本课程,并作为课程认真实施。

五、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校要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要在面向全体的基础上,重视特长生的培养,以便在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在素质教育大环境下,各级(县、市)的质量抽查制度将长期存在,科任教师要有充分的准备。今年上半年,县局将举行小学生作文竞赛,市教育局也将举行数学竞赛和小学生计算机作品竞赛,中心小学也将相应举行选拔赛。

六、要严格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执行《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永定县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并注意积累资料,包括:

1、教师会议记录、教师学习记录;

2、教学工作计划(包括行事周历)和总结、各科教学计划;

3、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点名册、考勤表;

4、校长、教导巡课记录;

5、教师的教案、学生的作业(检查过的教案作业要盖章)、教案作业检查情况记载表和展评表;

6、组织公开课、汇报课的计划、通知、安排表、评课材料、教学反思、总结;

7、教研组活动的系列材料(如会议记录、相片等)

8、学籍卡、素质教育报告册;

9、学校制订的有关教学常规管理的制度和检查的情况记载;

10、学困生帮学帮教的材料,特长生获奖证书;

11、家访记录或家长会记录;

12、国旗下讲话材料。

七、做好迎接“双高普九”的跟踪复评工作,管理好、使用好教学仪器和设备,并注意积累原始材料(如“五单三册、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图书仪器借用、报损单等),中心小学将在每年的3月和10月始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开展检查。

八、做好体育特长生的训练工作,迎接下半年举行的全县小学生运动会的召开。各校要选好苗子,制定切实有效的训练计划,尽早地、持之以恒地开展训练工作,

九、中心小学本学期论文汇编事宜:

1、语文专题:①语文课堂教学中学习资源的挖掘和利用;

②如何提高识字教学的效率。

数学专题:①学生表达能力的培养(包括有条理地、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学会提出问题、交流看法、评价与反思、运用数学语言等);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6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科研兴师”战略管理,实现我校教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教科室主任等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领导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并督促和指导规划落实;围绕实验研究进行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督办落实;主持重大课题申报、审定和鉴定;筹划科研经费,保证实验条件,对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成绩卓著者报请学校或上级予以奖励等。

第三条 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宁要真实的遗憾,不要虚假的完美,追求理论的高度与实践力度的统一,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教师教育教学实践密切相关与当前教育改革密切相关的实践问题,为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所确立的校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课题的内容和申报人

每五条 为与区、市、省级项目吻合,校级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9月上旬前组织。

第六条 凡向区、市、省级科研室申报的研究课题未被立项的,作为校级课题进行研究。

第七条 课题内容应属于普通基础教育范畴,着重研究本校教育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本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 申报人应为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即该课题的实际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工作,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 凡向区级以上科研室申报的研究课题必须由申报人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经教科室组织专家领导从选题方向、与主课题研究价值、方案制订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上送。

课题的过程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教科室要加强对教师教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两端管理”(即年初写计划,年终写总结)行为,并对各教师教科研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学期工作计划,严格执行《申报表》中制定的计划,接受督促检查,应依据阶段性实施计划向教科室汇报进度;教科研室记录结果,作为教师科研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或推迟计划实施,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经校或上级教科研室批准,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课题的时限一般为1年,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者,允许承担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缓期,在延缓期满未完成者,将中止其承担的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可以享受学习培训的待遇,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依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教科室审核,报校长室批准。

课题结题鉴定制度

第十五条 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鉴定的评价,是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申报的各级立项课题,必须规范结题。

第十六条 课题组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做好材料的汇总、分析和整理工作,认真撰写课题研究报告(主件),并认真选编好课题研究相关的科研论文集、教案集、专著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制作的软件(附件)。

第十七条 课题鉴定一般采用专家领导评议方式,包括现场评议或书面评议。鉴定组专家由课题组与教科室共同确定。

成果处理制度

教科室要特别重视对教育科研成果的处理。

校级教育科研成果评选标准:

先进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研究结论具有突破性;研究水平在地区同类研究中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科学性。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及教育统计测量手段;立论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

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祥实,依据充分,论证严密,逻辑清晰。

价值。能揭示主课题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实用有效的教改方法和技术措施。

教育科研成果评选程序:

课题组向教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课题研究成果资料(课题研究报告、结题鉴定书)。

教科室组织专家、领导,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经过鉴定评价,获将的、证明有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将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在学校内予以大面积交流、推广和应用,或向市、省级推荐评奖。

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是为了满足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基本要求而设置的一种经常性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育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书刊设备及必要的会议、差旅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教科室对校级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可根据范围的大小实行一次性核发或实行实报实销,并对研究经费的使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是我校教育科研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又是我校教育科研管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要明确资料职责,加强教科研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利用,发挥科研档案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档案主要包括:课题档案、管理档案、综合档案和成果档案等四大类。

第二十四条 课题档案:《课题审定书》;课题研究方案及论证材料;课题研究计划及情报资料;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有关主要原始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及数据处理材料等;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报告。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7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专业与招生人数

招生专业详见我校链接:《2016年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全校拟招收普通计划博士生174人。

三、报考条件

报考公开招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为下列人员之一: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 2016届全日制学历教育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6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3)符合硕士毕业同等学力要求的人员;

硕士毕业同等学力要求: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领域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2016年9月1日),且已在报考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至少三篇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4)其他人员:

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类的MPA、教育硕士、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和高校教师/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方式即将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属于非学历教育,不发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不能以应届硕士毕业生资格报考。若网上报名时未取得硕士学位,须达到上述(3)所列条件。

在大陆以外地区获得学位的人员须达到上述(1)或(3)所列条件,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提前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获得毕业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的提前毕业批准,并已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4.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出书面推荐。

5.除以上条件外,大部分招生导师对报考自己的考生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考生报名前须认真查阅链接:中央民族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博导介绍中导师提出的要求。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上述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招生选拔流程

招生选拔流程为:“申请报名—〉材料评价—〉考试—〉录取”

(1)申请报名环节

考生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5日登陆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报名系统”提交网上申请、上传电子照片。网报成功者务必于2016年2月8日前向报考院系提交申请报名材料,同时向研招办邮箱yzb68938708@163.com发送身份证、最后学位、学历证件扫描件,并向研招办邮政汇款博士报名费(200元/人),交费后报名费概不退还,具体汇款方式详见报名公告。

(2)材料评价环节

各院系将根据考生提交的申请报名材料,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侧重评价申请人的思想品质、以往的学术科研表现、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未来的学术发展潜力等),材料评价不合格者将不允许参加考试。

(3)考试环节

考试分初试、复试两部分。

①初试:通过材料评价环节的考生可参加初试。初试考试科目为外语和两门业务课。

考试时间为2016年3月26日-27日。

②复试: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参加复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同等学力考生在初试时加试政治理论,复试时加试两门专业主干课程。

*部分院系实行博士学科自主招生,考试安排与上述基本一致,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自主招生相关工作安排。

(4)录取环节

在教育部招生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考生申请材料评价、初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五、特殊专业

我校有一些专业(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藏学、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民族地区公共行政管理、民族生态学、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属“法学”学科门类,所授学位为“法学”学位。

六、答卷语文

藏学研究院、蒙古语言文学系、朝鲜语言文学系、维吾尔语言文学系和哈萨克语言文学系的业务课1、业务课2可以使用相对应的民族语文答卷,其他科目不得使用民族语文答卷。

七、学制与学费

我校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学费标准为各专业10000元/学年。

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招生安排另行公布。

十、其他未尽事宜可参考教育部制定的2016年度“全国博士生招生简章”及我校研究生院网页的通知。

十一、联系方式:

1.研招办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

联系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接收人: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传真:010-68932544邮箱:yzb68938708@163.com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8

20XX年—20XX是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的五年,也是国家实施“六五”普法的五年。根据xx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xx县教育科学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等重点工作,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依法治校和教育改革的任务目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依法制校和依法治教的力度,注重德育和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要求,着力培养师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不断适应社会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提高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深入、广泛、持久地在全校师生员工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

三、主要任务

1、按照教育局“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学习和宣传《宪法》为核心,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全校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担责任”为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目标,《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信访条列》等法律法规,使全校师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和依法办事成为自觉养成。

2、围绕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广泛深入学习和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教职工完整、准确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制度及条款内容;学习宣传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学生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全校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

3、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培养法律观念和提升法律素质,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形成科学、系统、常态的法制教育网络,建立学生的过程评价融入法律内容的评价标准,从而提高学校的法制教育水平。

4、围绕德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的要求,在发挥好德育对学生的思想行为的引领功能的同时,注重法制对学生行为的规范作用,建立依法治校与德育并重的长效机制。

四、“六五”普法的对象和要求

1、“六五”普法的对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2、“六五”普法的要求

(1)《宪法》教育是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法律,把进一步学习《宪法》知识、掌握《宪法》原则、尊重《宪法》作为养成,培育法制观念、爱国意识的爱校情怀。在学习《宪法》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工作特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学法用法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2)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创新法制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学校、处室、学年、班级和社会“五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利用学校周边的法制教育资源,开辟第二课堂,通过课外教育、社会实践、法制专题讲座、演讲比赛、小品比赛、书画比赛、征文比赛、文艺汇演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进学年、法制进班级、法制进课堂”等“法制进校园”活动,利用校内局域网、校内报纸、板报、墙报、宣传栏等平台使“六五”普法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成效。

(3)根据学校“六五”普法工作的需要,集中法律宣讲人员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进部门、进班级”活动,保障学校“六五”普法工作扎实推进。

(4)学校普法办全年至少组织教职工进行二次法制教育讲座和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考试。

(5)做好“六五”普法教材征订工作。根据普法对象的不同,按照要求、数量,全面完成上级统编教材的征订任务,为“六五”普法创造有力的条件。

(6)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依法治理办公室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分工负责,确保“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

(7)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师生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五、“六五”普法工作步骤与安排

学校“六五”普法规划从20XX年9月开始实施,到2015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由安全办依据教育局“六五”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的“六五”普法规划,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至2015年,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和本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突出年度法制教育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学习到位、资料齐备。

3、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2月前,对“六五”普法实施情况进行自我总结评估,查找漏洞、不足的问题,进行普法材料的整理归档,并迎接上级验收。

4、落实“六五”普法教育经费保障。学校适当安排教育普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推动对青少年普法的规律与特点的研究与探索,组织编写具有示范性的普法教材,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和全校师生员工考试、知识竞赛、讲座等发生的费用。“六五”普法教育的经费列入单位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以保证“六五”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学校“六五”普法领导小组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9

一、落实法制教育宣传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学校法制机构建设,学校要确定专门机构管理教育法制工作。各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督激励等机制。

2、保障普法经费。各学校要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订购法律报刊、图书、音像资料,办好法律宣传栏和相关网站,切实保障普法培训等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各学校要加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建立一支骨干队伍。加强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活动要规范化、程序化,法制辅导报告针对性要强,每学期法制报告不少于2次,并做到有教案、有讲稿、有记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要组织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参与法制进社区、法制进家庭等活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

4、加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资料整理和档案的完善。今年是“五五”普法的验收年,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规范整理普治专卷,写好总结汇报材料,做好全面迎检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1、继续加强教育系统干部和教师法律知识教育。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有关学习内容,学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学校师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会议精神进行深入学习,不断增强干部和教师法律意识。各校要制定具体的年度学法计划,采取中心组学习、集体培训、法制讲座及自学等不同形式,分段实施,确保计划、教材、课时、师资“五落实”。积级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本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对每次学习要做好资料的整理收集和归档。

2、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各校要认真落实区教育局、区法建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课教学计划、内容和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习惯,做到传授法律知识与增强法制意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相关学科教育相结合,条文灌输与形象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3、加强教育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是普法的重点对象,要严格要求,自觉学法用法,要根据不同工作人员的不同情况,不同类型,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学习,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组织教育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和执法水平。

4、以国家、省、市、区等开展的法制教育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10?26”、“12?1”的防艾禁毒宣传和综治宣传活动,开辟校园、班级、街头普法阵地,增强师生法制观念,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5、深入思考,积极探索普法教育新途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领导,集思广益,创新法制教育思路。把师生法制教育同学习贯彻《公民道德纲要》和师德建设紧密结合,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平。探索网络学法交流制度,树立典型,宣传典型。各校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一月一法”的学习活动,确定每月学法日。

6、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认真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活动,把“五五”普法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宣传“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制定“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大力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努力提升学校法制化水平。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针对乱收费、乱办班、有偿补课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评价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考核。

2、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努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不断提高校长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

3、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进一步开展争创“平安校园”活动。

四、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1、认真总结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活动,探索工作规律,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

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为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为6∶4;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按3∶7的比例分担;市以下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市)财政负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六条每年元月五日前,各县(市)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县(校)中等职业学校本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市教育局)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8月20日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国家和省、市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和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8月底之前,各县(市)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全市使用国家统一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稳定学费标准、扩大招生就业渠道、完善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公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学校对双注册学生(中专技校双注册、校校联合办学双注册)重复申请。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要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支付其助学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县和学校予以表彰。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11

近年来,××市国土资源局五措并举狠抓“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成效显著。

一、领导重视到位。一是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县国土资源局“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常设了机构。设立了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宣教科(法制办),配备专职普法工作人员三名。三是定期召开会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普法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国土资源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四是制定了普法规划。结合本系统实际,制订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这项具有总体性、长期性、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系统工程有计划、有组织地得以开展。五是将国土资源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每年与县区分局签订的《国土资源目标责任书》之中,实行普法和依法治理任务指标量化管理。

二、国土资源专业队伍到位。一是在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人选上严把了“四关”,即政治素质关、法制培训关、年龄关、学历关;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法,守法,用法的干部选配到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二是采取周五集中学习、离职学习、以会代训、边干边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他们对国土资源管理法规的学习掌握情况,使其胜任,称职。

三、“四五”普法硬件建设到位。该局为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办公室专门配备了四间办公室,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先后投资20(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多万元,制作了书橱和150多个桌椅,购置了录放像机、vcd、有线电视等普法和依法治理学习教育的硬件设施,建起了普法和依法治理电教室,使广大干部职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有场所、有地点。

四、“四五”普法规章制度到位。根据机关管理工作的需要,先后制定了近二十项规章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普法学习、依法治理检查、督促、考核、总结制度。

五、生动活泼的宣传工作到位。自2003年以来,我县每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宣传主题,利用“六.二五”全国土地日,集中时间和人力、物力,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党校、学校、文艺、法律咨询、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这七块宣传“阵地”,不断强化宣传力度。去年11月份,该局抓住市县委组织部、市县委党校举办“农村党支部书记冬训班”的契机,通过争取,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列入了培训班的内容,专门印发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材料汇编》等一系列的培训学习材料1500多份,制定了培训学习计划,采取派出和聘任专人全封闭授课、全封闭学习等方式,举办培训班6期,通过考试,毕业学员1200多人,大大增强了农村党支部书记的国土资源法制观念,收效显著。去年以来,为搞好采矿权制度改革,该局先后通过《××日报》、《××普法》、市县电视台、市县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全文刊登、播放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并进行相关报道、撰写文章,组装了20辆宣传车在全县巡回宣传,并在市、县、乡镇驻地张贴通告2000余份、上墙标语2200多幅、宣传栏300多块,为采矿权依法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该局又提出了“1234”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思路,即围绕一个主题,突出两个重点,掀起三次高潮,狠抓四个层次。具体内容是: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合理用地用矿”这个主题,突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矿业秩序好转这两个宣传重点,全年在《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宣传月、“6.25”全国土地日和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期间掀起三次宣传高潮,狠抓各级领导、执法人员、群众和中小学学生四个宣传层次。2003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该局举行了“国土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电视知识竞赛,该次竞赛共有六个代表队18名选手参加,竞赛后的录像带在市县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十次,收到了良好效果。今年“6.25”期间,该局又邀请在我县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模、省劳模、部分私营企业主及县乡有关领导、其他各界人士参加了“6.25”全国土地日座谈会,也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该局领导发表电视讲话3人次,发表署名文章30篇,出报刊专版9次,局一把手先后到20多个乡镇授课,听课人数达2000多人,在县以上报刊、杂志、内部刊物上发表国土资源普法和依法治理信息1000多条,组织宣传队伍上街宣讲1500多人次,出动宣传车240台次,张帖标语、横幅1500多条,印发文件汇编、明白纸60000份,在全市中小学开设国土教育课2000课时,利用市县党校培训农村基层干部1500多人次。

在搞好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同时,该局积极向市普法办反映有关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一是将《土地管理法》列入全市“四五”普法规划内容。并抽调专人参加了县普法办公室组成的“四五”普法宣讲团。在县普法办的统一协调下,有计划地在全县宣讲,截止目前,该宣讲团已到市直和基层上法制课30余场,培训普法宣传骨干近600人,受教育者数万人。二是注重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将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列入全县科级普法考试,全县一千多名科级干部参加了考试。三是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列入了“乡镇法制一条路、农村普法一条街”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粉刷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版面230多幅,制作安装灯箱式宣传牌75个,使人们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得以美的享受。

通过狠抓“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全县用地用矿法制化管理进一步增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矿业秩序日益好转,土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持续下降8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结率达90%,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满意率达100%,连续七年实现了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连续三年被省国土资源厅表彰为“省级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市”称号。

学校七五普法汇报材料范文1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它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它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碍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它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它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