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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疾病防控

时间:2022-03-09 19:33:03

门诊部疾病防控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市卫生局对全市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季度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单位。

第六条职业病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应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的内容,报告程序和方法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列入报告范围:

(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四)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患者本人。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用人单位在外省市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疑似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报告并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

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电话报告。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第十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区县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市卫生局和卫生部。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2小时。一般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6小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区(县)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三条慢性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15日内进行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和获悉尘肺病人死亡后,应在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慢性职业病报告。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更正职业病诊断或进行职业病晋期诊断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更正报告或职业病晋期报告,同时附有关更正诊断的材料。

第2篇

一、社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

(一)社区无本土疫情

1、社区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指在城乡社区范围(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范围)内,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2、社区出现输入性病例:指社区在配合其它地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协查管理时,本地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过程中发病并确诊;或境外归来人员在7天内发生症状并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或由上述输入性病例产生的二代病例,但传播链清楚,且在可控范围内。

(二)社区散发疫情

指在社区范围内,出现1例或多例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病例分布无明显聚集性,病例难以追踪传染源且相互间无确定的流行病学联系。

(三)社区暴发疫情

指在社区范围内,14天内出现3例及以上的非输入性(本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病例难以追踪传染源,分布呈现明显的聚集性,相互间存在流行病学联系。

(四)社区流行疫情

指在社区范围内,14天内出现3起及以上的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各起疫情间无明确传播关系,病人传播链不清楚,且出现持续传播现象。

二、职责分工

根据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和省甲型H1N1流感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

2、组建防控领导小组或防控指挥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防控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3、提供防控专项经费,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

4、制定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5、组织专家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防控策略。

6、督导检查各项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监测报告、调查处置、预警预测及信息沟通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与管理工作;发生社区暴发与流行时,负责调配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

2、医疗救治机构: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诊断、救治及信息报告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调查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采集监测病例、可疑病例的临床生物标本送相应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调查与处置等工作;对其他相关部门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省、市疾控中心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及高危人群的临床标本检测。

4、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和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相关部门

在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对甲型H1N1流感实行联防联控,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公安部门:协助政府及卫生部门开展密切接触者排查工作,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医学观察和疫点疫区封锁等措施;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妨碍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2、教育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等防控工作。

3、交通部门:协助政府及卫生部门开展旅行人群密切接触者排查工作;负责协调交通工具优先运送疫情处置人员、标本、药械和有关物资。

4、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5、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防控工作具体责任人;配合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落实社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措施。

6、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社区无本土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采取以“严防输入”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延缓疫情传入社区。

1、专业措施

(1)制定应对社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案和工作方案。

(2)组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提高社区居民尤其是学校、托幼机构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可能发生的疫情。健康教育工作参考《江苏省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健康教育工作方案》。

(4)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的甲型H1N1流感相关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境外归来人员的流感样病例监测;提高监测敏感性,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分析并预警可能发生的暴发疫情。

2、社区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建立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鼓励志愿者参与防控活动并加强志愿者培训。

(2)实施全人口管理,发动社区掌握归国人员及来自有疫情国家和地区的外籍人员的基本情况,督促其在疾病潜伏期(7天)内实行居家观察。

(3)在国外归来人员及协查管理对象中发现病例时,组织开展病例密切接触者排查工作,对外流密切接触者实施通报协查,对本地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4)指导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宣传活动,及时向公众传播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知识和信息,不留死角。

(5)全面提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能力储备,以及药品、防护用品、消杀药械和其它医疗资源的储备。

(二)社区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采取以“外堵输入,内防扩散”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及时发现输入性病例,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阻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1、专业措施

(1)强化病例个案调查与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详细调查病例的传播来源,掌握病例发病前24小时至被隔离期间的接触人员,判定密切接触者;做好疫点消毒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预防院内交叉感染措施,严防发生医源性感染。

(3)发生病例的社区加强流感样病例监测,提高监测敏感性。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关注从有疫情地区归来或与本社区病例有接触的发热呼吸道病例,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能的输入病例及二代病例。

(4)按照国家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例及时转院、隔离治疗。

(5)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防病知识,引导社区居民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提高防病能力。必要时,对有疫情社区的公众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疏导工作。

2、社区措施

(1)社区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组,办公室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2)社区各部门根据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全力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控制工作,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地方政府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对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

(4)督促卫生院和防保所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指定医院等准备工作。

(5)进一步加强归国人员和从有疫情地区返回人员的排查登记工作。

(三)社区暴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减缓疾病传播,控制疫情蔓延。

1、专业措施

(1)疾控中心开展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情波及范围,评估疫情影响及可能发展趋势;详细调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2)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当暴发疫情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时,必须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事件正确分级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3)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呼吸道门诊就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启动红外线体温监测。

(4)辖区内医疗机构为发热和上呼吸道感染就诊病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用品,减少通过医院传播该病的机会。

(5)启动定点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加强院内感染的防控工作。

(6)启动应急监测工作。在医疗机构开展门急诊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病原学筛查工作,加大采样检测力度;在条件具备时,在辖区内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

(7)开展学校、托幼机构症状监测和缺课监测,加强对养老院等重点人群的管理和流感样病例监测。

(8)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对疫情进行科学处置,对疫点和可能受到病例排出病毒污染的相关场所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9)一般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落实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必要时进行适度的消毒处理。

(10)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研究制定高感染风险密切接触者及高危人群预防服药、疫苗应急接种工作方案,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组织落实。

高感染风险密切接触者:在防控工作中,近7天内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实验室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高危人群:5岁及以下儿童,尤其是2岁以下的婴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妊娠妇女;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高血压除外)、血液、神经、肌肉系统或者肾、肝、代谢、内分泌疾病患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者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等。

2、社区措施

(1)根据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对暴发疫情中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每日随访健康状况。

(2)各级政府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对疫点疫区实施隔离管制;为疫情隔离措施提供保障,包括对医学观察人员的后勤供应等。

(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建筑工地主动开展健康监测工作;提供社会基本服务、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启动晨检制度。

(4)及时公布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加强区域内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

(5)各级政府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普及防控知识,倡导手卫生、咳嗽礼仪、社交距离和开窗通风等措施;建议有流感样症状的病人居家休息,避免外出,限制或减少不必要的公众集会和旅游等活动;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消除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6)组织专家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开展医疗卫生资源需求评估和流行风险评估。

(四)社区流行疫情的防控措施

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以加强重症病例救治、降低病死率、减轻疫情危害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社区暴发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专业措施

(1)卫生部门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监测与评估。收集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严重病例及死亡病例情况,掌握疫情发展趋势;收集药品、疫苗和其它防控物品使用情况,了解防控工作进展;根据疫情形势组织专家组评估确定药物干预的优先人群及次序,制定预防服药和疫苗应急接种等防控工作策略。

(2)对病例实行分类诊治与管理。轻症病例以门诊及居家隔离治疗为主,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人群病例由定点医院收治和隔离。

(3)加强ICU病房装备,做好重症病例救治,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4)如果病例大量增多,则及时启用后备医院,必要时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点。

(5)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病原学和耐药性监测。

2、社区措施

(1)采取减少或限制人员流动、机关单位错峰上下班、娱乐场所停业、取消或推迟大型集会等措施,延缓疫情的蔓延。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集中休假(14天)或轮休制度。

(2)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学校、托幼机构停课措施(详见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3)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人员密集的企事业等单位启动健康申报制度,劝告发热人员居家休息治疗。

(4)必要时对疫点进行隔离管制措施,对疫区实施交通检疫。

(5)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减少和避免疫情对公众心理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6)强化群防群控,将防控工作作为各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鼓励志愿者参与防控活动,加强志愿者培训。

(7)维持社区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四、督导与评估

(一)防控工作督导

1、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各级人民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或防控指挥部适时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了解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是否健全,防控部署是否全面,措施落实是否到位,防控经费与物资是否得到保障等。

2、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防控社区甲型H1N1流感工作进行督导,了解卫生行政部门防控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医疗机构预检分诊、隔离治疗、感染控制等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调、监测、检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情况,卫生监督部门对相关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等。

(二)防控工作评估

1、以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甲型H1N1流感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及本方案相关要求为依据,结合督导检查结果,对各级政府、各类部门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控制、临床救治、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定期统计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结合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情况及疫情监测分析结果,对各地区、各部门防控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本工作方案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附件(1):甲型H1N1流感报告工作要求

附件(2):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流程

附件(1):

甲型H1N1流感报告工作要求

一、“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符合《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经核实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病例经核实确诊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同时进行个案关联。根据当前国家疫情监测报告工作要求,各地甲型H1N1流感散发疫情及暴发疫情,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新发传染病标准进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变化,甲型H1N1流感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的要求将可能进行调整,以国家通知为准。

三、“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确诊病例报告后,应尽快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表,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平台上的“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并根据病人病情进展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深入,随时更新个案调查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进行审核。

四、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及报告订正

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病例报告单位。对于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报告单位应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2小时内将病例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对于诊断分类发生变化的病例,如疑似转为确诊病例等,报告单位应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订正。

五、其它报告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立即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置。

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本报告工作要求可能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附件(2):

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流程

附件2:

*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市社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方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做好防控工作,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单位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责任人具体负责防控工作;

二、及时将村(居)、单位内邀请的有疫情国家和地区的外籍人员及归国人员的信息报告给所在街道、镇,并发放健康提示卡,督促本村(居)、单位归国人员居家医学观察7天;

三、做好本村(居)、单位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治疗)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四、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

第3篇

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及医疗救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医疗救治工作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建立行之有效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工作责任制,

成立临床专家组,负责指导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二、确定定点医院,积极进行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传染病院或二级以上具有呼吸道传染病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为本地区甲型H1N1流感病例诊疗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接收本辖区医疗机构转诊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定点医院要健全工作专班,成立医疗救治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的预检分诊、医疗救治和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在上级专家组指导下,积极有效地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三、设立发热门诊,强化预检分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

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承担本地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预检分诊工作。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发热门诊并设立流感样疾病的分诊点。

预检分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应配备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担任预检分诊工作。医生在接诊病人过程中,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关检查外,还要特别注意询问与疾病有关的流行病学资料,特别是要询问近期有无到过国外,防止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漏诊、误诊,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及必要的消毒隔离。

四、诊断程序

非定点医疗机构接诊的、经确认的不明原因肺炎或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患者,应立即转到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派出市级临床专家组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州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派出省级临床专家组进行判定。年度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需由省级临床专家组初步判定后报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由卫生部组织的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后续发

生的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并及时将病例的有关情况和专家组意见报卫生部备案。

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与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鉴别诊断工作,既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也要防止假阳性病例出现,保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五、送检与报告程序

定点医院诊断的甲型H1N1流感的疑似病例应立即采集患者呼吸道样本(如咽拭子、口腔含漱水、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和血液样本,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年度首例及后续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原始标本送省疾控中心进行初步检测后,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确认。

综合医院或定点医院等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电话报告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属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乙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甲型H1N1流感疑似、确诊病例的病情进展、诊疗情况、病情转归及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定点医院应将上述信息每天向当地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在报告事件类别选择“乙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进行报告。

六、病人转运与转诊

市、州级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转运病人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要求进行转运,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转运过程中传播。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七、控制医院感染,加强防护措施

医疗机构要根据流感病毒的传播途径,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时,必须正确穿戴好防护物品以减少职业暴露,离开病房时必须进行手消毒并脱出防护用品。隔离病区内,被病人污染的物品及医疗器具必须采取消毒措施,隔离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

构废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八、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临床相关专业(呼吸科、传染病科、儿科、医院感染科、重症监护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中医科)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第一版)》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开展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对疑难危重病

人抢救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做好医院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九、开展人员培训,充实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第一版)》及《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要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切实增强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控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要督促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开展全员培训,层层抓落实。

各医疗机构都要做好医疗设施、药品器械、防护用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现有的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积极应对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消除疟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消除疟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明确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消除疟疾达标考核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我区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二)加强疟疾传染源管理,提高疫情上报、流调和疫点处置工作质量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疟疾病例诊治能力

(四)完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质量,巩固消除疟疾工作成果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疟疾防治意识

(六)加强检查指导,联防联控

(七)加强防制资料管理

二、工作实施

(一)成立区消除疟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见附件1);召开区消除疟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部署消除疟疾达标工作;区消除疟疾达标技术指导小组督导相关部门和镇开展消除疟疾达标工作。

(二)有序推进消除疟疾达标考核

1.考评前准备工作

(1)考评动员

5月份召开消除疟疾达标考评工作培训会议,由区卫生局组织,区疾控中心牵头,培训对象主要是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相关人员,培训项目为此次考评的主要内容、职责分工、技术指导。

(2)专业培训

疟疾防治知识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要重点加强临床医生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并进行培训效果考试,个人得分应全部达到90分以上。区疾控中心提供疟疾诊治知识的参考资料。

疟原虫镜检技能培训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要重视“三热”病人(即疟疾发热、疑似疟疾发热,不明原因发热)的血检工作,把“三热”病人血检列入常规检查,特别是门诊医生,接诊“三热”病人后,应及时填写查验疟原虫的化验单,并通知检验人员采血、染色、涂片、镜检,保质保量完成血检任务,确保疟原虫镜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协助区疾控中心对检验人员进行疟原虫镜检技能的培训。区疾控中心要定期对综合医院、镇卫生院的检验人员进行疟原虫镜检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血片阴阳性和疟原虫虫种的鉴别,培训效果考试个人得分应全部达到80分以上。

疟疾诊治能力和疟原虫镜检技能是此次消除疟疾达标考评重点考核项目,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要落实好这两项工作,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3)资料准备

区卫生局协调解决组织保障资料。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准备好防治疟疾的相关资料,包括2013、2014年的疟疾病例门诊登记本、血检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抗疟药处方,现场核实病例诊断、治疗和疫情报告。

疾控中心消除疟疾的相关资料:

基本消灭疟疾达标考核资料汇编以及达标考核后至2009年疟疾监测资料等历史资料。

2010年以来的疟疾相关资料,区级消除疟疾实施方案:消除疟疾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消除疟疾工作各项活动原始资料,包括发热病人血检和血片复核资料、媒介调查资料、病例报告和治疗资料、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资料、疫点调查和处置资料以及各类培训和健康教育资料等。

(4)督导检查

区卫生局组织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生的疟疾防治知识和检验科人员疟疾镜技能培训、资料准备等情况的进展、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6月份、8月份、10月份各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书面通报,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临床医生诊治能力考核:镇卫生院现场抽取2名临床医生参加闭卷考试;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内科、妇科、儿科、急诊科、感染科各抽取2名临床医生参加书面闭卷考试。

疟原虫镜检技能考核: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现场各抽取一名检验员进行技能考核。

现场检查疟疾病例门诊登记本、血检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抗疟药处方,现场核实病例诊断、治疗和疫情报告等。

2.消除疟疾达标考评实施时间表

4月份区疾控中心开展综合医院、镇卫生院镜检员疟原虫镜检技能培训工作。

5月份区卫生局对消除疟疾达标考评工作进行动员与培训,落实相关单位及科室职责。由区疾控中心下发此次消除疟疾考核临床医生疟疾诊治知识的培训参考资料,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资料组织临床医生培训和自学,提高临床医生的疟疾诊治能力。

7月份各级医疗机构找出薄弱知识点,对临床医生进行疟疾诊治知识针对性培训和效果考试,达到要求。

④8月份,邀请市疾控中心专家对我区疟疾镜检人员进行疟原虫镜检技术指导和培训。

⑤9月份,各级医疗机构组织临床医生疟疾诊治知识再培训,全面达到要求。

⑥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消除疟疾资料准备情况、临床医生疟疾诊治知识和检验人员疟原虫镜检能力掌握情况,确定迎接消除疟疾达标考核的时间。

3.消除疟疾达标现场考评内容

由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县(区)进行消除疟疾达标考核。

发热病人血检、病例诊治及报告

分别抽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2个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疟原虫镜检工作现状和当年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资料。抽查区疾控中心已复核阴性血片30张。查阅疟疾病例门诊登记本、血检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抗疟药处方,现场核实病例诊断、治疗和疫情报告与县级疾控中心资料符合率。

诊治能力考核

随机抽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内科、妇科、儿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等临床医生以及2-4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生各1名(总人数不少于10人),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进行疟疾诊治知识考核。临床医生个人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参加考核临床医生的考核合格率低于85%即为不通过。

镜检技能考核

随机抽取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一半以上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人员各1名,进行疟原虫镜检技能考核(包括定性和定种)。每名镜检人员技能考核得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参加考核检验人员的考核合格率低于85%即为不通过。

(三)进一步加强病例管理,提高传染源管理和疫点处置工作质量

1.规范传染源管理措施

为适应疟疾防控工作从控制阶段到消除阶段的转变,我区将继续全面推行消除疟疾“1-3-7”消除疟疾工作新模式,确保传染源管理和疫点处置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1)发现疟疾病例后1天内进行疫情报告

区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实验室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均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所有网络直报的疟疾病例均应进行疟原虫镜检,每例病例在抗疟治疗前应至少采制厚薄血片3张、滤纸血2张(每张2大滴血样)和肝素抗凝全血5ml,并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不能及时送样的可将样本置-20℃保存,由市级疾控中心统一在每月月底送省血寄防所。为鼓励及时发现和报告病例,省将继续实行报病奖励制度。

(2)在3天内完成病例核实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区级疾控中心负责在3天内完成对网报疟疾病例血片的镜检复核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重点核实是否为疟疾病例并判断是否为本地感染病例。所有核实的疟疾病例应在3天内完成专报系统中“疟疾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的信息录入和上报。所有经核实需排除的疟疾病例应立即报告省血寄防所请求进行省级复核,并根据省级复核结果进行网报修订。

个案流调时对输入性病例的判定应严格按照《消除疟疾技术方案》中输入性疟疾的定义和判定标准进行。

(3)在7天内完成疫点调查和处置

区疾控中心应在病例网络直报后7天内组织完成对病例所在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的调查,确定疫点是否存在传播疟疾的条件,并按照《消除疟疾技术方案》的要求完成疫点处置,在7天内完成专报系统中“疫点调查与处置表”的信息录入和上报。省血寄防所将参与所有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和国内输入性疟疾病例的核实和疫点调查。

疫点调查时,对本地感染或国内输入的疟疾病例,需对病例所在自然村或居住地周围100米内的居民进行疟原虫血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RDT)检测筛查,并采制滤纸血;对境外输入的疟疾病例,需对与其同行回国人员进行疟原虫血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RDT)检测筛查,并采制滤纸血;对近3年内无媒介调查资料的县,如疟疾病例出现在疟疾传播季节,疫点调查需增加媒介按蚊种群调查内容。

疫点处置包括病例治疗、健康宣教和媒介控制。在疫点调查中新发现的实验室检测阳性者给予抗疟药规范治疗并按规定上报,并向居民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对在流行季节(5-10月份)出现的疟疾病例,对病例所在的自然村或居住地周围100米范围所有住家采用菊酯类杀虫剂进行室内滞留喷洒。

2.完善疟疾疫情通报制度

为及时了解疟疾疫情动向,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疫情,区疾控中心在发现病例时需电话报告省寄防所,并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疟疾病例核实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结果上报省血寄防所,由省血寄防所及时完成疟疾疫情周报。

(四)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疟疾病例诊治能力

1.进一步加强传染源发现能力

(1)各级医疗和疾控机构要继续加强疟原虫镜检能力建设,配备相对稳定的并通过上级业务机构培训合格的镜检人员。重点加强乡镇级医疗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区疾控中心要有独立的、能正常开展镜检工作的疟疾中心镜检站,并有专人负责对辖区发热病人血检工作的督导和质量控制。

(2)为按期达到《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确定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指标,区疾控要组织对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疗、检验、防保专业人员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参加全市寄生虫防治技术竞赛。

2.进一步提高疟疾病例救治能力

(1)区疾控中心需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输入性疟疾的诊断能力和危重恶性疟病例救治能力,尽量避免因误诊误治导致输入性恶性疟病例死亡。

(2)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区疾控中心组织对上年度发现的所有间日疟病例和卵形疟病例进行休止期根治。并对在疫点调查中发现实验室检测阳性患者的自然村开展休止期扩大治疗。

(五)完善监测体系,巩固消除疟疾工作成果

根据我区当前疟疾发病的形势和消除疟疾的进程,按省疟疾监测规范和技术要求,在全区开展常规检测工作,保障和巩固我区消除疟疾的成果。

1.疟原虫镜检和质量控制

(1)为保证发热病人血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区疾控中心统一为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镜检站发放血检染色试剂等耗材和发热病人血检登记本。

(2)按照《市消除疟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区二级综合医院和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要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镜检。各医疗单位要求全年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工作,其中疟疾传播季节(5-10月)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要重点加强对外出务工归国人员的发热病人血检工作。

(3)区疾控机构中心镜检站应按要求对所辖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镜检质控督导,保证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质量。区中心镜检站要复核辖区内各医疗单位10%的已检阴性血片和所有网报疟疾病例血片;市级中心镜检站将抽检本市各区3%的已复核阴性血片和所有网报疟疾病例血片,并负责将所有网报疟疾病例血片和滤纸血及抗凝血按要求送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复核。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按《消除疟疾技术方案》和《省消除疟疾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对全省所有网报疟疾病例进行血片复核和基因检测复核,每季度抽检全省各县1%的已复核阴性血片,并不定期对乡镇门诊镜检站已检血片进行抽检。各级中心镜检站要求保留血片及抽复检工作记录。

2.主动病例侦查

在疟疾流行季节(5月份),对白马镇的1个村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并至少对300名居民进行疟原虫血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RDT)检测筛查,并采制滤纸血送省血寄防所进行基因检测。

(六)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疟防意识

第5篇

20**年,全镇传染病防制、疫情管理工作以甲型流感、人禽流感、霍乱、不明原因肺炎等重大疾病防制为重点,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继续加大督导、培训力度,努力提高综合防治能力,进一步提高传染病重大疫情预测预警能力,确保我镇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一、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要着重规范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程序,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大对疫情信息的利用,加强疫情预测预警,为我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1、高度重视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落实各项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直报网络正常运行。对每个网络直报单位要进行网络直报技术现场工作指导,提高网络直报工作质量。促使网络直报月报告率达100%。

2、定期对疫情进行分析,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疫情动态,每日对门诊日志进行审核,每月5日、15日、25日对门诊日志实行双填字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包括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卡等情况。

3、加强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及时书写预测预报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局,充分利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对传染病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浏览报告卡片,主动搜索报告病例的聚集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传染病暴发,特别是出现时间、空间等病例聚集情况时,要实时做出预警。对网络直报预警系统每日浏览一次,同时对存在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如是暴发疫情,要迅速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将结果反馈至市疾控中心。切实做到传染病监测完成率达100%;暴发疫情、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暴发疫情调查率达100%。

4、继续指导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门诊登记、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对、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等工作,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确保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衔接,保证疫情报告及时、科学、准确,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现象发生。促使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达100%;医疗机构无传染病漏报。同时,严格遵循《全国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方案》要求,每年要开展一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评估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现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市疾病控制中心。

5、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每天必须不少于2次上网审核直报单位所报卡片,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审核卡片之外,还要求每天15:00之前的报告卡15:00之前必须审核。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点每天15:00之前诊断的报告卡必须当日进行网络直报。疫情直报点对疑似病例要及时进行核实订正;对逻辑错误卡片要及时进行核实订正;在每日审卡完成后,对年初至当日已确认的卡片进行查重;每日查看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公告栏,对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做出安排部署和落实,并做好工作记录;每月将《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的传染病报告卡和统计报表导出后,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6、接到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对信息进行审核。信息确实者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其中,事件相关信息级别只能选择未分级。在网络直报的同时,立即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并配合县疾控中心在进行网络直报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对所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确认,并于分级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订正分级。

7、按照《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逐步做好死亡病例监测工作。

二、传染病防制工作

(一)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

1、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的管理,密切注视呼吸发热病人的动态情况,督导检查辖区内呼吸发热门诊做好病人就诊登记,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2、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要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和诊疗能力。一旦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医院应在12小时内组织专家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3、继续开展呼吸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人群中流感样病例的发生及其流行特征,以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控制流感或流感样病例的暴发或流行。

4、强化与教育系统的协作配合,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校、托幼机构建立流感、水痘、猩红热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监测系统,落实晨检和缺课登记制度。一旦学校、托幼机构出现发热、咳嗽、皮疹等相关症状聚集性发病现象,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确诊疫情后指导学校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事件的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5、及时开展免疫接种,做好重点人群的保护工作。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充分认识流感、水痘、肺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的重要性,积极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让群众充分认识疫苗接种的重要意义,自觉接种疫苗,提高重点人群的保护率。

(二)急性肠道传染病

要高度重视我县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一部署,要严防霍乱、手足口病等急性肠道传染病暴发事件的发生。

1、各村卫生室要强化工作责任,专人负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完善急性肠道传染病各项应急预案,理顺肠道传染病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肠道传染病应急机动队,并做好机动队培训、演练工作,提升应急机动队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配备必要的药械、交通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切实做好急性肠道传染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加强腹泻病门诊监测工作

加强对腹泻病门诊和专桌的督导、管理工作,腹泻病门诊实行独立区域,20**年5月1日~10月31日实行24小时开诊。要强化医疗机构全员培训工作,认真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腹泻症状病人首先要到腹泻病门诊排查治疗,确保及时发现和隔离急性肠道传染病病人。腹泻病门诊医务、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腹泻病诊断、治疗、抢救、检验、疫情报告、抢救知识,认真做好腹泻病人的就诊专册登记,做到“有泻必登、有泻必查、有泻必治、有泻必报”,不得有任何漏项。县级腹泻病门诊霍乱快诊率必须达到100%,可疑标本必须经由检验人员或腹泻病门诊医务人员按要求封存,详细登记基本资料后,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鉴定。

3、加强疫情报告,严格疫情处理

各村卫生室及本科室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现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要用最快办法逐级向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尽快上送菌株进行鉴定。对霍乱疫情,要按照卫生部《霍乱防治手册》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其工作重点是迅速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彻底治疗病人和带菌者,快速灭蝇、彻底消毒饮水和外环境,对密切接触者及疫区的现症腹泻病人采便检验和预防性服药,搞好环境和食品卫生。

5、认真做好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痢疾、伤寒等的监测和防控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痢疾、伤寒等的防治工作,开展全员培训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和诊治,轻症病例以门诊对症治疗为主。对重症病例应迅速转入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重点救治,同时采集标本送检。要加强对其他传染病的监测与管理,掌握疫情动态,提高对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的处理能力。

6、卫生宣教

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宣传单、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以提高群众的防病能力和自我保健意识;各腹泻病门诊要在5-10月份经常进行预防肠道传染病卫生知识宣传。要印发预防肠道传染病知识宣传单,做好重点人群的预防霍乱、手足口病等急性肠道传染病健康教育工作。

(三)自然疫源性疾病

1、狂犬病防治工作

(1)我院按照《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和《旬阳县疾控中心狂犬病监测方案》等要求,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技术指导,及时掌握暴露数量和处置情况。各村卫生室狂犬病门诊要每月5日前将上月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情况形成文档,同时汇总上月暴露和处置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甘溪中心卫生院。

(2)科学有效处置疑似狂犬伤人事件,遏制狂犬病疫情;发现可疑犬伤人事件要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人员对暴露人员根据暴露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2、乙脑防治工作

(1)广泛开展卫生宣传,在流行季节做好防病措施,教育群众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以免延误治疗。

(2)加强乙脑疫苗接种,保护重点人群。

(3)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医疗机构培训,及时发现和转诊病人,坚决避免延误治疗现象发生。要加强疫情报告,防止漏报和迟报,要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发病率和病死率;发现疫情,要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发现暴发和出现死亡病例,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3、钩体病防治工作

(1)在流行季节前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群众(特别是农民)对该病的防病知识的知晓率,教育群众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以免延误治疗。

(2)加强疫苗接种,保护重点人群。

(3)加强医疗机构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此病诊疗水平,及时发现和转诊病人,坚决避免延误治疗现象发生。要加强疫情报告,防止漏报和迟报,要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发病率,降低死亡率;发现疫情,要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发现暴发和出现死亡病例,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四)传染病检验检测工作

按照各种传染病检验检测工作要求,为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得到传染病实验室检测支持,为传染病预防控制提供依据,各村卫生室要配合甘溪中心卫生院,努力做好甲型流感和手足口病的重症病例的实验室样品采集,对麻疹、乙脑、钩体病等我县高发传染病要采集血液标本。

三、应急机制建设

1、举办重点传染病防制培训,以逐级培训机制继续加强基层的应对能力;

2、开展那呼吸道、肠道传染病应急处置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重大疫情、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防护物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及时预测预警,规范处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

第6篇

根据《省2010年—2020年消除疟疾实施方案》(卫发[2010]52号)要求,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在市、镇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卫生部门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中央、省、市各类资源,实施科学防治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防治水平,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流行分类

根据年疟疾疫情报告,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分为以下三类疟疾流行县(市、区):

一类县:三年均有本地感染病例,且发病率均大于或等于1/万的县(市、区);

二类县:三年有本地感染病例,且至少一年发病率小于1/万的县(市、区);

三类县:三年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县(市、区)。

我市被确定为三类疟疾流行县市。

三、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4年,通过省级消除疟疾考核验收,实现消除疟疾目标。

(二)工作指标

到2012年和2014年,全市分别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1)市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培训,且接受过培训人员的比例,2012年达到95%以上,2014年达到100%。

(2)各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且接受过培训人员的比例,2012年达到95%以上,2014年达到100%。

2、发热病人的疟原虫血片镜检

(1)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市疾控中心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达到100%。

(2)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对“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年疟原虫血片镜检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在疟疾传播季节,疟原虫血片镜检数不低于年疟原虫血片镜检总人数的80%。

(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2012年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75%以上,2014年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疟疾病例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人规范治疗率达到100%,对疟疾病人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的处置

到2012年,疟疾疫点处置率达到100%(输入性疟疾或本地新发疟疾)。

5、健康教育

到2012年全市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

2020年以前,全市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消除疟疾的考核认证

2014年完成消除疟疾的考核认证。

2、疑似疟疾病人的实验室诊断

(1)市级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均配备疟原虫血片镜检设施和具备疟原虫血片镜检能力。

(2)对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开展实验室疟原虫血片镜检。

(3)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得到国家实验室的基因溯源鉴定。

四、防治措施

全市继续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针对实现消除疟疾的策略、任务和工作要求,重点加强疟疾病例监测和输入性疟疾病例的处置,防止二代病例的发生。

(一)传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1、病例发现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及时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或进行快速诊断试条(RDT)辅助检测。对RDT检测阳性者,须采血镜检并保留血片备查,尽早发现疟疾病人。

2、病例核实

市疟原虫镜检中心(设在市疾控中心)对辖区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市疾控中心必须组织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3、病例治疗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疟疾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应按照我国《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的要求进行规范治疗,对符合抗疟药试治要求的病例进行试治,有效者应完成全程治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要及时与患者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由防保医生或村医负责督导患者服药。

4、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首诊医生对发现的疟疾病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在发现病例后的24小时内实行网络报告。

按照省规定,上年度发病率<1/10万的县(市、区)如本年度报告有疟疾病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对该县(市、区)本年度报告的所有病例进行病原学确认。

5、疫点处置

在出现疟疾病例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疫点),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病人家属和四邻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RDT筛查,同时对疫点所有居家进行室内滞留喷洒或浸泡蚊帐等媒介防制措施,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防治咨询服务信息。

6、休止期根治

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所有报告的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同时,对疟疾患者家属及重点人群开展休止期服药。

(二)媒介防制

在全市建立两个媒介监测点,开展媒介种类和密度监测,进行杀虫剂敏感性监测工作。

1、防蚊灭蚊

在疟疾传播季节,各地应当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或浸泡蚊帐等措施进行灭蚊。

2、个人防护

在疟疾传播季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防蚊意识,鼓励居民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健康宣传教育

1、开发宣传健教材料

市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健教需求调查,进行健康教育策略研讨,开发和制作满足需求的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材料。

2、大众健康教育

各地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广播、墙体标语、横幅、发送疟防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

3、社区居民宣传

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大型工地等设立疟防宣传栏或张贴宣传画,将疟疾防治的宣传深入社区。

4、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

向出国劳务人员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商务部门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出境务工人员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旅游部门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领队、导游人员和游客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

5、中小学生健康教育

对各中小学校校医开展防治疟疾知识的培训,使其全面掌握防治疟疾的知识。在中小学校开设疟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使学生掌握疟疾防治知识,并通过“小手牵大手”的方式向家庭其他成员介绍防治疟疾知识。

(四)流动人口疟疾的防治

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建立卫生、商务、质检、旅游等部门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召开多部门工作协调会,确定各自职责和任务,定期交流相关信息。

2、做好出境人员的个人保护

配合商务、旅游等部门对出境人员提供防治疟疾的咨询服务。

3、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组织劳务人员到疟疾流行区开展大型工程建设的企业,要为施工人员提供蚊帐等疟疾防护用品,市疾控中心为流动人员中的疟疾病例提供诊治服务,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提供相关疫情信息。

(五)疟原虫镜检网络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疟原虫镜检工作的通知(卫函[2010]365号)的要求,在全市乡镇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建立疟原虫镜检站,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工作。市疾控中心建立疟原虫镜检中心,开展疟原虫镜检质控和疟原虫血片复核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枝江市消除疟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消除疟疾工作。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2、强化部门协调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局主动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计划、策略、政策、方案和措施,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消除疟疾工作目标的实现。

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将消除疟疾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广电部门适时在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把疟疾防治知识宣传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

3、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照法律法规,科学地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市疾控中心应成立消除疟疾技术指导组,负责疟疾诊断和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置及监测等,为实施消除疟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疾控中心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疟疾防治技术人员。各乡镇卫生院要配备1名兼职疟疾防治人员。

(三)技术保障

1、技能培训

市疾控中心组织专业人员,接受省、宜昌市疟疾防治技术培训,并负责对综合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疟疾防治技术人员进行消除疟疾工作技术和管理的培训,以及检验人员的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

2、防治技术方案

市疾控中心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市消除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另行文印发。

3、疟原虫镜检

市疾控中心建立疟原虫镜检中心,核查所有阳性血片和抽查部分阴性血片。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门诊化验室全年开展“三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登记所有疟原虫血片镜检的病人,保留全部阴性、阳性血片,并对血检疟原虫阳性病人采集滤纸血膜一并保存备查。

4、抗疟药品管理

市疾控中心负责抗疟药品管理,要建立抗疟药分发、领用、库存、使用登记制度,对抗疟药品分发和使用进行监督。市级医疗机构储备的抗疟药品不得少于5人份,乡镇卫生院储备的间日疟治疗药品不得少于2人份。

(四)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消除疟疾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督导和考核

1、疟原虫血片镜检质量督导检查

市疾控中心每年至少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1次督导检查。每次督导检查时,对被督导检查单位全部阳性血片进行复核,阴性血片复核10张。

2、疟疾防治督导

市疾控中心每年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1次督导检查,并对现症病人管理、休止期根治与人群预防服药、疫点处置、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对辖区内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1次督导。

3、目标考核评估

市卫生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除疟疾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工作,并对消除疟疾工作进程和防治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针对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7篇

一、目标

继续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防治原则,狠抓以控制和消灭传染源为重点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的落实,开展以对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简称“三热”病人)血检为主要手段的疟疾监测,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严密控制输入性恶性疟疾在我县的发生,加强健康教育,广泛宣传寄生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巩固我县“基本消灭”的疟疾防治成果,确保实现省卫生厅下达给我县2014年达到“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1、疫情控制与报告

县CDC要对发现的现症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治疗,治疗率达到100%,规范治疗率应达到95%以上。对发现的疟疾疫情要进行个案调查,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率应达到100%。

2、发热病人血检

在全县各医疗单位设立发热门诊,全年开展血检工作,完成全年血检任务800人,其中:县医院150人、中医院150人、洋坪卫生院、荷花卫生院、茅坪卫生院、花林卫生院、旧县卫生院、河口卫生院各80人;仁爱医院20人。各医疗单位要做好门诊发热病人登记和发热病人血检登记工作,登记项目要齐全。

3、中央补助疟疾项目

全县在完成800例发热病人血检的同时,由各医疗单位对自愿服药的疑似疟疾病人推荐到县CDC进行免费化疗。

4、输入性疟疾监测

各乡镇要建立流动人口档案,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加强流动人口疟疾的主、被动监测,特别要加强对境外高疟区回国人员的血检和登记工作,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5、健康教育

CDC要加强全县疟疾防治人员培训班工作,以提高全县疟防人员监测、诊断、治疗和管理报告技术,并在4月26日“全国疟疾日”进行一次有效的宣传活动。

6、慢性丝虫病:CDC要继续做好我县11名慢性丝虫病人的关怀照料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7、CDC要完成5例以往的疟疾病人休止期治疗工作。

8、认真做好资料痕迹收集保管工作,为2014年我县“消除疟疾”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保障措施

1、县CDC要加强疫情的报告与管理,血检任务分解到单位,落实到专人负责,做好血检的登记与上报,各单位发热门诊血检站每月将全部血片和血检人员登记表送交县CDC保存,县CDC要对全部阳性血片进行复查,抽查5%的阴性血片,并逐片登记复查结果。县CDC对各单位发热门诊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全面提高血检质量和发热病人血检率,以保证中央补助疟疾项目的要求。

2、由于我县目前没有现症病人,各单位在发现血检阳性者或疑似疟疾病人时,要在2小时内报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进行调查、确认。

3、加强疫情报告管理:对于确诊的间日疟疫情必须于2小时内上报传染病报告网络,对于疑似恶性疟、卵形疟、三日疟必须经省CDC确诊后方可网上报告。严格网络直报的审查程序,确保疟疾疫情报告的准确无误。

第8篇

根据卫生部《霍乱防治方案》、《浙江省霍乱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试行)》(浙卫发〔20*〕148号)和省卫生厅《浙江省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监测方案(试行)》及《*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年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计划任务书的通知》(乐卫发〔2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市人民医院、市二医、市三医等3家市级医院常年开设肠道门诊的基础上,增设市中医院、市五医、雁荡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等4家医疗单位为流行季节开设肠道门诊单位,开设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同时市人民医院开展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监测采样和送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肠道门诊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做好防范工作,加强卫生知识宣传,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霍乱、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防治有关业务知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肠道门诊必须专人专室,专用厕所(便具),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做好腹泻病人门诊日志登记,住址要详细登记,集镇要写明巷、弄、村名、门牌号码及联系电话,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外来流动人口要登记现住详细地址及房东姓名。

三、标本采集和检验方式:(一)市人民医院、市二医、市三医肠道门诊采集的标本由本医院自行负责检验,诊断血清由市疾控中心统一供应,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杜绝实验室感染,并做好实验记录的规范登记,发现阳性或可疑菌株,按菌株运输要求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并由市疾控中心汇总按要求送上级单位鉴定、保管、处置;(二)其他4家医疗单位肠道门诊采集的标本应及时送市疾控中心检验,如发现疑似霍乱病人或重症腹泻病人,采样后贴红标签派专人立即将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快速检验;(三)市人民医院肠道门诊对有血样便(或便血相混者)和腹泻后若干天出现以少尿或无尿为前驱症状的肾衰等可疑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病人采集的标本,要及时送市疾控中心检验。

四、开设肠道门诊的各医疗单位要指定专人于每月4日前将本单位上月肠道门诊就诊人数、采样数、检测数、阳性数等资料汇总并及时通过“霍乱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五、各乡镇一旦发现霍乱病人、疑似霍乱病人和带菌者必须就地隔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电话:625846*),并按《传染病防治法》和《霍乱防治方案》要求,迅速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早、小、严、实”的要求规范处理,就地扑灭,防止疫情扩散。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病人,要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进行网络直报,并填报“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专用疫情报告卡。

六、在霍乱流行季节我局将根据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需要,增设其他医疗单位肠道门诊;未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单位如在临床上有怀疑,也要对腹泻或血便病人及时做好登记、采样和送检工作。乡村医生、个体医一律不准接诊腹泻与血样便病人或疑似霍乱病人,发现上述病人要及时转至附近已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单位就诊,若私自接诊造成疫情扩散,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特别是餐饮业、大排档、街头食品的卫生监督,强化餐具消毒管理,严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八、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开设肠道门诊医疗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霍乱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的防治业务培训。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医疗单位实验室相关检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重点做好霍乱外环境监测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的监测。

第9篇

为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报告,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非典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早期预警工作,根据卫生部有关通知要求,针对我省人禽流感病例在发现、报告等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当前,全球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禽流感疫情呈扩散趋势,广东是防控人禽流感的重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控人禽流感和非典等重大呼吸道传染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报告在防控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中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卫生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检查,查找、分析监测和报告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做好重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级医疗机构要层层严格落实首诊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消除监测、报告工作的薄弱点;各级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测,及时报告

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疫情监测工作制度,强化医务人员疫情意识,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对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立即隔离治疗,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要按照卫生部3月20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基本情况、主要症状、诊疗经过、胸片、血常规和其它辅助检查、实验室检测、接触史、会诊意见和初步结论等书面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级上报,疾控机构要及时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排查。如有变更,要及时通知报告单位进行订正。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各地要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和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培训诊断、鉴别诊断、治疗、防护、院内感染预防控制及报告、处理等有关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防控和诊治水平。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肺炎等可疑病例要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对重点环节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的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

第10篇

    1门诊建设的内容

    1.1科室的建设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承担着各类疾病防治及国家项目的常规日常工作。门诊部作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个对外的服务窗口,它不同于综合医院的门诊部,其重点突出的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科室相对应建立的对外窗口,是一个主要包括健康咨询、健康体检、健康干预、健康指导、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具有疾病预防鲜明特色的门诊部。门诊可设有:①体检科:主要针对人群中亚健康人群的健康检查,对人群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为亚健康人群提供行为干预和生活方式指导,提高其生命质量。②牙防科:主要开展学生的牙防工作。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龋齿患病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深入学校开展学生龋齿患病的普查,给予诊治,对学生不良生活习惯进行行为上干预的工作已刻不容缓;并对存在地方性氟中毒的氟斑牙给与相关的健康教育及干预。③影像科:既可以进行常规体检,又可辅助完成国家的相关项目,配合其他部门进行职业病筛查,还可以为中心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④皮肤、性病科:对性活跃人群提供检测及行为干预,有针对性地为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检测;对性工作者提供指导与干预,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⑤预防接种科:扩大预防接种在人群中的范围,开展辖区儿童接种、查漏补种,改变人们普遍认为疫苗接种只是针对儿童的心理,提高成人接种疫苗的比例,扩大疾病接种种类比如乙肝疫苗、流感疫苗及肺炎疫苗等,普及老百姓的疾病预防知识。⑥特检科:针对新疆地方性特有疾病如黑热病、布鲁氏菌病及包虫病等进行检测,提高流行区的检出率,降低患病率,为有关部门的科研工作提供合格、充足的技术参数。⑦慢性病防治科:对糖尿病、高血压等进行临床指导,为他们介绍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同时开展社区服务,为社区居民进行健康普查,给予社区内患慢性病的居民提供治疗及生活方式上的干预;另外还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特定的科室,如结核病科、美沙酮科、艾滋病免费治疗科等[2]。

    1.2人员的建设

    包括门诊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门诊部工作人员相对复杂,既有编制内的在职员工,又有编制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有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融合在一个门诊部内,由于每个人的素质不同,加之其工作目的和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要使工作高速、正常运转必须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①要加强业务培训,使职工了解和掌握医学科学的发展动态。通过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使之跟上时展的步伐;通过加强服务规范教育,使职工严格要求自己,按各项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减少工作失误。实践证明,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疾病预防门诊生存与发展的关键。②要注重加强职工的医德培养。建立道德约束和法制管理相结合机制,做到依法治医与以德治医相结合,使职工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其责任感,明确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树立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③要尊重每个职工。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的人文管理理念是现代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要在实施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以人为服务对象,以人为工作主体,解决人的需要,强化人的合作,充分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突出人的智慧、思想、道德、精神等因素的重要地位。④劳逸结合,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严格绩效和考勤制度,对违反工作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和经济上的处罚;对勤奋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名誉和经济上的奖励。门诊的制度建设门诊的各个科室要严格执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开展工作。制度化建设使工作、行事有章可循,是处理医患关系尤其是处理医患矛盾时的重要依据,是不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重要保障条件。

    2门诊建设的管理

    一般来说,门诊机构管理可分为两部分:门诊机构的经营管理(包括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业务管理(包括医疗、护理、检验、科研等)。与此相适应,门诊机构有两套相互独立、相互依赖的管理机制,即经营管理机制和业务管理机制。门诊机构业务管理机制主要处理医疗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医学的应用和实践,有相对独立的规律和要求,一般不受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门诊机构运行机制则主要是处理医疗活动中人与人、人与机构及社会的关系,包括门诊机构内部领导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劳动组织制度、经济运行与补偿制度等内容,受制于整个经济体制,也受制于门诊机构的管理体制。营利性门诊机构的管理,应以市场经济原则为指导,但这并不是说可以牺牲杜会效益。相反,作为具有特殊行业性质的预防医学门诊部,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性的机构,始终应将杜会效益放在首位。所以,一切诊疗应坚持杜会效益为首位,实现杜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辅相成;以提高杜会效益促进经济效益,通过提高经济效益、增进经济实力,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

    2.门诊的营销

    门诊营销在门诊建设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好的营销方案可以带来良好运转和经济收益。门诊的营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专家坐诊:目前常见的方法,是大医院的医生(一般是退休)到门诊定期坐诊,以此提升门诊技术形象。若无此方面资源,可设法打造门诊内权威医生品牌,建设自己的专家品牌。好的专家旁边都有一部分患者,患者又是单位宣传口碑的重要媒介。②价格打折和优惠促销:将国家的政策和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相结合,把健康教育与门诊服务结合成一体,提高患者的认可度和门诊的知名度。③办理健康优惠卡及免费的广告宣传单:结合国家项目和门诊的实验室组织健康体检,办理优惠卡及费用包干,既增加社会效益又增加经济效益。④口碑传播:首先靠良好的服务赢得患者自发的口碑宣传,其次就是门诊有意识地引导口碑传播。常用方式是分阶段提炼典型案例,在患者就诊时,由医务人员“不经意”地透露出来。⑤贴心服务:对待患者宛如亲人,入门诊如回家般舒适,让患者感觉到温暖。⑥联合推广:在当地电视台插播健康教育宣传时附注门诊广告,提高门诊的公信力。⑦努力提高门诊的外部形象,给患者以可信感,同时注意加强门诊内部的广告宣传,提升患者对疾病的敏感意识。⑧搞好公共关系:即做好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新闻媒体等的公共关系,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另外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不同宣传主题的健康教育知识讲座,撰写和完善各种健康处方。充分利用媒体造势,积极地参与和组织每个“主题活动日”的活动,扩大门诊部的影响,从而赢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2.2门诊考核

    绩效管理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近年来的重要改革内容,在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内部,尝试绩效管理,困难相当之大。预防医学专科门诊部是一个临床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业务部门不同,绩效管理实施有更加显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此在门诊内部尝试成本管理,摸清门诊业务过程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可为绩效管理的实施打好基础。首先预防医学门诊部可以尝试两级考核和两级分配,以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考核主要包括各门诊相关科室完善制度体现的要求,例如预防接种服务考核包括:①工作排班和工作岗位职责;②免疫接种流程;③门诊接种日志;④体检免疫史;⑤免疫接种卡;⑥儿童疫苗接种告知书;⑦冰箱温度测量及登记;⑧紫外消毒登记;⑨一次性用品索证购买;⑩疫苗使用和领取登记与健康教育宣传计划,另外还包括接种资料管理、按月统计。检验科考核包括:①检验的排班和岗位职责;②检验的工作流程;③检验登记备案;④实验用品出入库;⑤仪器的使用记录和状况;⑥检验制度上墙;⑦检验的质量控制。其他科室也如上述科室将考核内容造册,每年逐项考核。新的考核方案既包括既往中心考核部分又包括中心对部门考核、部门对班组(科室)考核,责任和权利紧密结合。部门领导与员工建立沟通机制,考核部分增加有利于绩效管理的策略反馈,及时发现管理的漏洞,更明确了预防医学门诊发展的方向和内容,同时将考评结果向员工交流反馈,得以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营造有利于绩效管理的氛围,树立以业绩为导向的管理思想。考核结束后,按照结果的高低进行奖惩分明的促进分配制度。这种制度化考核方案前提是既要考虑门诊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门诊的社会效益,这是门诊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疾病预防控制门诊的建设和管理不仅需要完善的硬件条件建设,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的大力支持,以及好的管理和积极合理的分配制度等一系列的统一,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医学门诊利国利民的特色。

第11篇

一、监测点的设立

根据我区具体情况,将设立肠道门诊的医院、卫生院定为腹泻病人监测点;将区内农贸市场、酒店、四十米路海产品批发市场和区内养殖场定为海(水)产品监测点;将有可能受污染的水源设立为水样监测点。

二、职责分工

1、各监测点具体承担监测任务。

2、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各级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的督导,每年开诊时和开诊中期全面检查1次。

3、市、区在抽查时,将随机抽取医疗机构每月连续3天的门诊病例登记资料。

三、监测内容与任务

监测工作以腹泻病人为主,同时采集海(水)产品为主的食品和水体等外环境标本。

(一)常规监测

1.疫情报告

1、霍乱病例的法定报告

(1)病例发现:可以用胶体金试纸条、制动试验、PCR等方法作为初筛。“逢泻必登、逢疑必检”,以县为单位腹泻病人的检索率不低于腹泻病人总人数的10%。

(2)病例报告:2小时内(2小时、6小时)

(3)个案调查:调查结束后2天内填写《霍乱病例个案调查信息一览表》(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病原学检测、密切接触者、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等)

2.暴发疫情监测

医务人员在短时间内发现有与霍乱病例症状相似的多例病例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务人员发现霍乱暴发、流行疫情时)

实验室人员发现分子分型一致的多个菌株,要及时告知流行病学专业人员,以便调查核实。

(二)腹泻病人及外环境和食品监测

1、腹泻病人:各医院、卫生院于5月1日开展腹泻病门诊,腹泻病门诊应严格按照《霍乱防治手册》(第五版)的规范要求设立;对疑似病人及具有一定临床或流行病学指征的急性腹泻病人一律采集粪便送检,发现疫情后应转为“有泻必检”。监测对象以成人为主。当标本数量达不到要求时,也要采集一般性腹泻病人的粪便标本。粪便标本送检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各实验室对可疑菌落,均要同时进行O1群和O139群血清凝集试验。(医院、平民医院独立检测,其他医院、卫生院腹泻病人粪便样本均送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标本的采集:

标本采集的好坏,对整个检验工作的质量影响很大。粪便标本的采集应争取在发病早期,服用抗菌药物之前并尽快送到检验室。标本以腹泻病人粪便为主。采便方法可用棉拭子采取自然排出的新鲜大便,亦可用直肠棉拭子或采便管由插入直肠内3~5cm处采取。采用后者应注意棉拭子大小适宜,避免采便量过少。一般要求水样便采取1~3ml,成形便采取指甲大小的粪量,病人的呕吐物、沾染粪便的衣物和尸体的肠内容物亦可作为检材送检标本时应填写“标本送检单”,写明姓名、地址、发病时间、采集时间、临床诊断等。标本管或小瓶贴上送检号和姓名标签;2、海(水)产品等食品:选择1-2家水产品批发市场,餐馆1-2家,开展水产品监测。即贝壳类(海蛎、蛏、蛤、蚮、螺等)、甲壳类(虾、蟹等)、两栖类(甲鱼、牛蛙等)、鱼类及其他海(水)产品,每份采取样本50克左右,记录采集地点和销售地点,尽可能登记上一级批发和/或养殖地点。流行季节每月检测50-80份,并根据流行病学的需要,采检一定数量的可能受污染的其他食品进行检测。

3、水体:采集海水、江河水和其他容易受到污染、容易造成人群感染的水体;每月采30-50份。水体标本采样时,现场收集每份水样的pH、水温、采样点环境温度三项基础指标。pH测定用范围在5.5-10.0的pH试纸,水温和环境温度以普通酒精温度计测定,并记录在采样送检单上。

4、公共厕所:发生疫情时要在疫点、疫区、交通要道和外来打工者聚居地等公共厕所采集腹泻病人新鲜粪便进行检测。

5、霍乱病人和带菌者追踪监测:发现霍乱病人和健康带菌者,必需及时追踪传染来源,除采检粪便外,对病人的饮用水、剩余食物及采购点的可疑食品等也应进行采样检测;同时对病后可能造成的污染物及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测,避免产生新疫点。

四、监测时间及要求

1、各监测点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霍乱监测和防治工作。

2、监测时间

监测时间为5~10月份,从5月1日起开始监测;发现霍乱疫情或在外环境中检出霍乱弧菌(CT+)菌株,应适当延长监测时间。

3、疫情报告制度

监测点与非监测点均应严格按照《霍乱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实行霍乱病例和病原携带者网络直报制度,同时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监测数据报告制度:各监测点指定专人负责上报监测数据。各设区市也必须收集、汇总辖区内县(市、区)上月监测数据,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科。

五、菌种管理

霍乱弧菌菌株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进行保存、运送与管理。各实验室必须设立霍乱菌株记录数据库,填写霍乱菌株登记表,记录菌株的来源与去向(包括上送及销毁等)。

1、县区检出首例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带菌者的O1和O139群霍乱弧菌,应立即上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科及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分型和药物敏感性实验。

2、县区从海水产品等食品和外环境中检出的O1和O139群霍乱弧菌也应立即上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科及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毒力基因检测。

3、非首例O1和O139群霍乱弧菌菌株,应妥善保存,并在1周内分批送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科。

4、外环境、食品及动物等检出的霍乱弧菌,应全部送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然后全部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科。

5、严格执行霍乱菌种保存、运送、管理、销毁等规章制度,每次移交菌种均应填写交接记录。

6、医疗机构检出的O1和O139群霍乱弧菌,应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鉴定,并负责收集和管理,不得擅自处理。

7、各级医疗单位、研究所及省级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经卫生部批准均不得保存菌株。

六、结果与评价

1、霍乱监测结果与评价

1.1.霍乱疫情报告及时率;疫情调查处理率、及时率。

1.2.送检腹泻病人登记率、合格率。

1.3.疑似病人和霍乱病人菌株鉴定正确率。

1.4送检海(水)产品、水样等外环境标本登记率、合格率;检测正确率。

1.5.每月标本监测数量达标率。

1.6.监测内容月报表及年总结上报的及时率、正确率。

2、腹泻病门诊结果与评价

2.1.门诊腹泻病人登记率、合格率。

2.2.疑似病人粪检率、送检率、报告率。

2.3.疑似病人留验率、治疗隔离率。

2.4.霍乱病人治疗隔离率、出院合格率。

2.5.采样用具(保护液、棉拭子)合格率。

第12篇

一、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开展“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

我县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已于2014年1月份正式开始实施,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工作职能已移交到县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与结核病防治相关的工作内容,使我县“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有序、稳步开展。

二、部门及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拟定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3.积极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4.定期组织召开小组例会,讨论解决实施“三位一体”模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障碍。

5.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卫生局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

2.建立各机构间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建立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转诊工作机制,建立结核病患者追踪工作流程。

3.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疫情监测,定期完成、上报季度、年度报表,年度工作总结,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本地区结防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

4.负责本辖区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制定和订购。

5.负责将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所,落实对患者的随访治疗管理。每日浏览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对网络报告未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肺结核病病人及时进行追踪,报告的病人如在15天内未到位应进行现场追踪,并对追踪情况进行登记,对中断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

6.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培训。

7.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8.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9.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按卫生局制定的方案进行年度考核。

10.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进行工作督导以及肺结核患者随访。

11.负责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三)定点医院

1.按照肺结核临床路径和门诊诊疗规范为本地区结核患者提供诊断与治疗服务,并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免费政策。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科室(结核门诊、药房、检验科含痰检室、放射科、防保科等)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程序;将结防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定期由防保科组织对相关科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3.设立结核病门诊,配备两名专职结防医生及两名专职痰检人员,为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包括痰检、X光胸片)与治疗服务;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为患者提供免费全程抗结核治疗,不得搭车开药或与结核病无关的物品及检查;定期对病人进行复查。

4.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质量控制,配合疾控中心完成相关的月报、季报、年报。

5.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

6.设立结核病药房(专柜),并按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免费抗结核药品由市疾控中心提供,药房要做好药品的出入库登记,填写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各类报表及登记本,如结核病人免费专用处方,抗结核药品领取登记本,药品使用报表。

7.凡来诊断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实行门诊治疗,确需住院的病人,应严格执行入院标准,只对重症患者(大咯血等)提供住院治疗,一旦病情缓解,即回门诊继续治疗,住院费用按合作医疗或医保政策执行;对诊断的肺结核病人应填写治疗协议书、治疗记录卡、治疗管理通知单,治疗管理通知单于每5日前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股。

8.负责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免费筛查工作,同时应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免费结核病筛查。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报表。

9.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

10.保持与疾控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等传递给县疾控中心相关人员。

11.应单独设置结核病细菌实验室,固定两人主要负责痰检及痰培养工作,并做好每日室内质控记录,接受上级完成室间质控,同时按规定完成资料的登记、录入及相关报表。痰涂片保存阳性片保存一年、阴性片保存3个月。

12.放射科应做好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X光胸片的使用记录。

13.协助疾控中心完成工作报表。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将本院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接受诊断治疗。

2.负责将患者的个案信息及时传递给患者所在村(社区),落实患者治疗管理等,治疗管理信息传递给县疾控中心。

3.负责结核病患者追踪,接到病人追踪信息后立即通知患者所在村卫生所,经村卫生所医生追踪仍未到位的患者如在5天内未到位应进行现场追踪,追踪结果传递给县疾控中心。

4.负责对村医及督导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

5.负责对村医及其他督导人员的面视下督导服药工作进行现场督导与技术指导。

6.负责对病人及村民进行健康教育。

7.负责村卫生室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每例患者进行四次家庭访视,随时掌握病人治疗情况和副反应情况。

8.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收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县疾控中心。

(五)村卫生所

1.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推荐到县医院就诊。

2.严格执行定点医院制定的化疗方案。

3.负责本村患者治疗的督导管理,督导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并及时上报患者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反应。

4.详细做好病人的治疗记录,病人完成全疗程后,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知的转诊未到位的病人进行追踪,追踪仍未到位的病人上报给乡医。

6.对村民(居民)及病人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六)其他医疗机构

1.建立院内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工作机制。

2.发现肺结核及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并填写“三联转诊单”,将患者转诊至县医院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3.防保科每日收集各相关科室的疫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定期将转诊单寄送至县医院。

4.对患者和家属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三、保障措施

(一)定点医院需满足的条件

1.基本设施要求

定点医院必须按照如下要求配置开展结核防治工作的必要设施。

(1)门诊:按照传染病诊室的要求设置门诊,要保证有诊室和处置室,有必要的设备,包括医用观片灯、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消毒设备。

(2)痰检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防护要求,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域和读片镜检区域),应装备开展痰涂片检查的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操作柜、双目显微镜等。

(3)放射科: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X线机(200MA以上)、X线防护设备、洗片机、观片灯等。

(4)药房: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

(5)病房: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设置病房,与其他传染病房区相对隔离。

2.人员要求

(1)结核病门诊: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内科学或呼吸内科学或传染病学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门诊至少配备医师2名、护士1名,负责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管理)、报告和登记工作,承担免费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2)实验室:实验室必须保证有2名专职检验人员,负责结核菌涂片镜检和结核菌培养工作。

(3)防保科:有1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4)放射科:有1名专(兼)职人员,承担初诊和结核病患者X线检查工作。

(二)政策支持

积极落实国家对肺结核患者的各项免费政策,以及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报病、治疗管理等补助的政策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1.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

(1)为疑似结核病患者及可疑症状者提供一次免费的痰涂片检查和X线胸片检查,包括三张痰涂片和一张X线胸片。

(2)为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国家统一方案的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

(3)在治疗过程中为其提供三次痰涂片检查,以便监测治疗效果。

(4)患者治疗结束时为其提供一次免费的X线胸片检查。

2.人员补助及激励政策

(1)对转诊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个人发放报病补助费;

(2)对实施督导治疗的人员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3)定期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三)医疗保障政策

将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费用纳入当前医疗保障体系报销范围,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有关规定,落实农村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政策,同时要协调当地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落实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确保“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可持续发展。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要积极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项经费,具体包括:

1.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及上级补助经费用于提供结核病诊断、治疗及管理方面的费用。

2.县财政用于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保障常规工作运行费用。

(五)组织制度保障

1.成立以卫生局领导为组长、综合医院和结防机构领导为成员的协调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我县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防治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卫生局定期组织结防机构和综合医院领导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例会,通报病人发现、治疗管理、追踪等情况,针对问题进行相关协调工作,并制定相应措施。

2.建立、完善定点医院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3.建立非定点医院的报告转诊工作机制,规范其他综合医疗机构报告转诊工作。

4.建立疾控中心的追踪工作流程,规范县、乡、村疑似患者追踪工作。

5.建立确诊肺结核患者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患者用药、治疗管理工作。

6.建立各机构间信息传递工作流程。

四、监控与评价

(一)督导

1.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和转诊工作进行检查。

(1)频度:传染病报告工作每日核对,相关科室的登记和转诊工作每周核对。

(2)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肺结核患者转诊工作的管理机制、制度和流程,结核病门诊专报系统录入质量(及时性和完整性),“三本”填写质量;核查内部转诊执行情况,非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和转诊工作开展情况。

2.疾控机构

(1)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进行督导,每2月督导1次,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的督导按《指南》要求执行。

(2)免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患者报告、内部转诊和医疗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和管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培训和健康教育情况;药品管理与发放情况;资料信息管理,登记资料的完整情况;网络直报、结核专报和季度报表填报情况;实验室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