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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时间:2023-01-16 23:42:03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1篇

一、 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x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对饭店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本章程第三章中所规定的职责。

二、 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履行或协助公司履行《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 管委会本着“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宗旨和“勤勉、尽责”,“确保饭店资产安全有效运行、保值增值”,“不干预饭店正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四、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三人。管委会成员组成如下:

成 员:xxx,xxx,xxx,xxx,xxx

主 任:xxx

副 主 任:xxx(兼)

秘 书 长:xxx(兼)

五、 管委会配备秘书一名,从事相关公文处理、文档管理、会议记录、文件传阅、事件催办等管委会的文秘工作,管委会秘书列席管委会会议。

六、 对饭店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 管委会职责

七、 接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八、 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

九、 决定饭店的经营方针(涉及公司战略方针的,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议批准饭店的经营计划、采购计划;

十、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批准饭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饭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审议批准饭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操作流程;

十四、 审议批准饭店年度工资方案;

十五、 审议饭店装修改造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

十六、 审议饭店固定资产增减、处置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七、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代表饭店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八、 对饭店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过程及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九、 定期向xxxxxx酒店物业管理公司通报饭店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二十、 检查饭店经营管理过程中,饭店资金及其他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饭店管理制度的规定和《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 监督、检查饭店的财务、业务及经营情况;对经理和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饭店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适时制止,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二、 协助饭店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开拓,协调饭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饭店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 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饭店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四、 将每次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二十五、 督促公司委派在饭店从事管理的人员服从饭店总经理的统一管理;

二十六、 履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 管委会主任代表管委会对饭店的管理行使管委会的职权,主任不在饭店现场时,由其授权的秘书长或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二十八、 管委会成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助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的职责。

二十九、 管委会成员在管委会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管委会。

三十、 各单位向管委会呈送的文件、资料,统一由管委会秘书收取、登记,然后送管委会秘书长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办理完后由秘书统一存档。

三十一、 日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 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 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管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 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

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 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同本公司(含饭店)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泄露公司(含饭店)秘密。

第2篇

根据市政协八届八次主席会议研究的意见,今天在这里召开八届四次常委会议。常委应到会58人,实到人,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今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明德来参加这次会议,向大家通报《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我代表市政协对王市长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

首先,审议通过本次常委会议议程(草案)。这次常委会主要议程有5项:

1、协商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文秘站网-

2、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并推举报告人;

3、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八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草案),并推举报告人;

4、协商有关人事问题;

5、研究决定八届二次全会有关事宜。

…………

各位常委,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下面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一项议程,协商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请王市长通报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

请各位常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和建议。

…………

大家围绕报告进行了协商讨论,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感谢王市长通报《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项议程,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并推举报告人。

请大家围绕市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

…………

刚才,大家进行了认真的协商讨论,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工作人员按照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修改。如无其他意见,原则通过。

…………

经市政协八届八次主席会议研究的意见,建议推举李福州主席做市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报告人。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第三项议程,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八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草案),并推举报告人。

请大家围绕市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八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

…………

刚才,大家进行了认真的协商讨论,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工作人员按照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修改。如无其他意见,原则通过。

…………

经市政协八届八次主席会议研究的意见,建议推举冯用全副主席做市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八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报告人。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第四项议程,协商有关人事问题。请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王凌骥作关于市政协委员调整增补的说明。

需要增补的委员基本情况和个人简历已发给大家,请审议。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第五项议程,研究决定市政协八届二次全会有关事宜。

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请工作人员宣读关于召开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2、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议程(草案)。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议程(草案)。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3、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日程(草案)。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日程(草案)。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4、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秘书长建议名单。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秘书长建议名单。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5、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建议名单。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6、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编组办法(草案)。请工作人员宣读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编组办法(草案)。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7、审议通过委员组召集人名单(草案)。请工作人员宣读委员组召集人名单(草案)。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8、审议通过列席人员名单(草案)。请工作人员宣读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如无意见,鼓掌通过。

9、审议通过市政协八届二次全会秘书处各工作机构任务和工作人员职责(草案)。

…………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下面,向各位常委通报市政协“优秀调查与建议”、“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及个人”、“优秀政协委员”、“社情民意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请工作人员宣读名单。

由于时间关系,市政协六个专委会的20__年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向各位常委进行汇报,会上不再作口头汇报。

各位常委、同志们,20__年市政协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履

行政协职能,为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具体来讲,过去的一年,是学习研究呈现新气象的一年,是履行政协职能开创新局面的一年,是团结联谊办实事取得新进展的一年,是招商引资取得新突破的一年,是淇河文化研究取得新成果的一年,是政协自身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年。

第3篇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武宁县旅游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我县旅游业有关社团组织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县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武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武宁县旅游局的领导和武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武宁县城古艾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任务

×(一)在国家、省、市、县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行业发展计划,协助县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对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和行业保护。

×(二)协调各会员间的相互关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全县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反对不正当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会员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行业服务质量,发动和组织会员联合制裁损害行业利益的企业。

×(五)考察和确认团体会员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组织会员法人代表履行行规和章程公约。

×(六)开展旅游业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宣传促销、咨询服务等活动,形成行业合力,开拓市场,树立整体形象。

×(八)加强与区内外同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共同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国内外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县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办理旅游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办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经营规模,经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学校、旅游商店及其它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申请入会及批准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理事会授权的会长或副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四)抄报业务主管部门。版权所有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协会给予帮助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摘掉会员标牌。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武宁旅游形象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县旅游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人或法人的授权代表,理事会理事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名推荐,会员大会酝酿协商并表决通过,理事产生后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控制在会员总数的以内。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须有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受理并协调处理各会员单位所提出的影响旅游业公平竞争及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聘用;

×(四)管理本协会日常财务开支,协助会长管理协会财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协会的业务活动费用;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终止程序是:在一届任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退出协会或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协会即宣告终止活动,经县旅游局批准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办理终止法律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处理终止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4篇

一、为推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强化服务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的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主要职责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组织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公文;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及工作报告。

七、研究承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或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人民政府部门间有争议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九、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组织、指导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十、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市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有关事项。

十一、负责政务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及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文件、会议材料的蒙文翻译工作。

十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要和紧急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四、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后勤保障和党政大楼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市委政府局、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市旅游局、乌海机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接待办、采购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仲裁委秘书处。

十六、办理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制度

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十八、办公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主要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研究贯

彻措施;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及人事、干部工作,讨论决定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

十九、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视会议内容召集相关人员参加,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解决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安排政府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厅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组成。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布置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厅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文件审批及工作配合制度

二十一、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审批的文件,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受理请示报告意见工作规程》的要求办理;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公文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一个入口,统一由秘书一科专人签收、登记、分发,并按程序运转,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原则上按来文单位归口送请分管副秘书长签批。

如来文事项涉及多个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则请归口分管来文单位的副秘书长阅示,其他副秘书长阅知。如分管副秘书长认为来文事项应由其他副秘书长办理或需其他副秘书长提出意见,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给相关副秘书长。若意见难以统一时,须向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汇报后再作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外出时,所分管的工作应指定或委托一位同志代管并告知有关科室。办公厅各科室负责同志要做好工作上的配合和衔接,以保证各项工作能及时处理。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各区、各部门给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职能部门或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各区、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区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会签,部门报送的自行协调会签。如有关部门反馈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报请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协调解决。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便函类文件用印,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批。

二十六、对政策性、专业较强的公文,经秘书一科受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转请对口政务科室或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再由秘书一科按程序逐级送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领导讲话,一律由对应的政务科室审核把关,送有关领导签发,经政务科室负责人注发后,送秘书一科印发。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公文后,秘书一科签收、登记、分发、拟办、送审环节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市长、秘书长批办审签环节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政务科室承办的公文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随到随办。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接收公文后,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即使要缓办的公文,也要明确签署意见。

二十八、转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办理的公文(包括需要会办、协调的公文),要明确规定办理时限,急件一般应在当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完成,平件须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因情况特殊,按规定时限办理不完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公文承办人员对转出办理的公文要及时催办,在规定时限前2个工作日、规定时限到期日,必须分别催办一次,催办记录要明确记载于公文运转单上。催办未果,要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批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部门、有关区直接答复或研处的请示件,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

第五章政务督查制度

二十九、强化督查落实。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十、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领导同志及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内部刊物反映本地区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批件和建议的查办落实。

三十一、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急事急办,做到运转协调、反馈及时,注重实效。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政务信息制度

三十二、政务信息工作要以政府机关工作和领导科学决策需求为重点,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向各区和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进行信息约稿并及时通报信息报送稿件的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的部署、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有关紧急重大事项信息,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紧急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漏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章值班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轮流带班,主要负责处理八小时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为便于工作,带班领导要随时将自己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去向告知值班室。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以保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厅、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区之间联系畅通,保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

第八章工作纪律要求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入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作用,确保市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顾大局,识大体,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配合,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十、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各科科长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内事活动,由政府领导确定。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典礼和剪彩仪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应谢绝出席。

第5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叫李慧星,现任XX市政协秘书长。2008年,我在担任XX县县委书记期间有幸当选为XX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同时也深感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一定要为人民讲实话、传实情、办实事、谋实利。省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和职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一年多来,我始终把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发挥人大代表使用与自己的工作紧密结合,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努力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谋群众所谋,反映问题,提交议案,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我就结合这一段时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职的主要情况

1.强化学习,积极为履行职责奠定基础。当好人大代表,仅靠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是难以胜利的。面对新形势、新领域、新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学习新知识,开阔思路,掌握新技能,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此,我把理论学习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基础来抓。一是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宪法》、《代表法》、《选举法》、《地方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且注意收集《中国人大》、《人民之友》、《衡阳人大》等刊物中有关代表履职方面的信息,勤做读书笔记,掌握业务知识,使自己对人大代表职责有了明确认识,明确了有关法律程序,为当好人大代表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广泛学习科技、文化、市场经济等知识,面对不断推进的知识经济,我将学习掌握各种社会常识和科技知识作为当好代表的重要基础。平时注重阅读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上的有关新闻报道,积极搜集与代表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知识,不懂就学,学则学精,较好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虚心向其他人大代表学习。加入到省人大代表这个特殊群体之后,我发现其他人大代表有的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有的工作态度积极、方法新颖……,这些都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工作的方向,因此在会议之余、工作之闲,虚心请教、学习,以人之长补自己之短,通过虚心请教,认真学习,使自己较快进入了工作角色,为反映民意、提好议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2.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 2008年12月调到市政协担任秘书长后,尽快调整自己从决策者到参谋助手角色的转换,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坚持面向领导、面向群众、面向委员、面向基层、面向各派,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能,工作成效明显。一是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富有成效。市政协将促进科学发展、富民强市、振兴衡阳作为履行职能的重中之重,每年都要从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中选择若干重点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视察,提出前瞻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我在其中也尽到了自己应有的力量。文雄书记非常重视政协的调研工作,继在今年政协二次全会闭幕式上面向全市人民提出“构建和谐衡阳”的战略后,又就政协今年的调研课

题作出了“市政协要认真开展构建和谐衡阳的调研,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好文雄书记的指示精神,市政协将“构建和谐衡阳”作为本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由办公室牵头组织调研,我和办公室的同志一道认真组织调研,形成了1个建议案、1个总报告和7个子课题报告。文雄书记又对市政协关于和谐衡阳调研成果作出重要指示,其中,《赴XX省晋城、长治两市学习构建

第6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省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省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省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政协*省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10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涉及全省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省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在皖的全国政协委员,省辖市政协主席及部分县(市、区)政协和机关处室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对经常不参加会议的,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文件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和建议、意见、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河北省电子商务协会。

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ial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BE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和商贸服务业、外经贸业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管理单位及个人(不受区域、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社会团体。是经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电子商务和商贸服务业、外经贸业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为会员和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省电子商务和商贸服务业、外经贸业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协会是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商务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接受河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引导会员认真遵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依法制定‘行规’、‘会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电子商务和商贸服务业、外经贸业信息化发展状况调查,掌握行业情况,关注国内外行业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进行行业统计,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我省电子商务和商贸服务业、外经贸业信息化发展现状、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和商贸服务业、外经贸业信息化建设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吸引外资,引进国外智力,组织国内外信息化服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推广,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开展论证、监理、评估工作,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三)从事电子商务和商贸服务业、外经贸业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或在本行业有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 入会、退会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协会,提交入会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在本协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获得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根据单位不同类别,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缴纳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可通过银行划转或交转帐支票及现金等方式缴纳。协会收到会员单位会费后的3天之内向缴费单位出具正式缴费凭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缴纳会费的,需提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秘书长商研同意后方可减、缓、免缴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批准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出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候选人;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协会;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建议,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结果报行政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15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政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8篇

(讨论稿)

目录

1、固原市苗木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2、固原市苗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3、固原市苗木协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4、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制度

5、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6、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工任用制度

8、固原市苗木协会员权利和义务

9、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固原市苗木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协会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协会文件收发机档案管理;

(三)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协会年检等工作;

(五)负责协会内部资料编辑及协会公众号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扩大会员覆盖面,并及时更新、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状况;

(八)负责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人事任免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报会长批准。

第四条 聘请的工作人员面试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暂定1年。合同期满,如不发生解聘或离职情况的则自动续约并及时办理手续。员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协会,员工在离职前须完备离职手续,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五条协会与聘请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

第四章考核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协会实行年度考核;秘书长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评。年末每位工作人员均须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培训

第七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定期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业务知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培训学习。

固原市苗木协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协会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支出,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反对铺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及资金筹集等财务收支,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

第五条 各机构经费使用,按年度编制预算, 报送秘书处汇总并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是指通过开展行业管理业务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协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建账管理,严禁截留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经营性收入必须与其余各项收入严格区分,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支出包括:

(一)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二)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和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开支。

(四)印刷费: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五)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

(六)其它合理开支。

第九条 协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掌握和控制,严格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支出的审核、审批:

(一)协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经费支出无论额度大小,必须有经办人和协会负责人签字的报销凭证,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二)需领取款项时(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经协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批,方能支取现金或支票。银行印鉴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法人代表或指定的人员保管。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能报销。报销凭证上,必须附上符合国家要求的发票。如购买文具、办公用品,需附上购买物品的小票。

(四)动用大笔资金,应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团公布。

第六章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十五条 协会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向协会领导报送月份、年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应详细说明会费收入进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报送有关部门。协会每年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章程》的规定,协会应对年度会费收支的

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闭会期间如需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定。

固原市苗木协会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工作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作用,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凡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协会工作部均应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三条 凡属下列重大事项由协会工作部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秘书长同意后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提出报告,做出相应决议后由工作部执行。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措施;

(二)协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人事机构变更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有关会员入会、退会、奖惩事项;

(四)有关协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有关协会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有关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

(七)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会费收支及捐赠的使用;

(九)组织会员考察技术交流;

(十)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凡涉及需要社团办、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要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再向以上机关报告,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主抄报监事会以便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经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第二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的管理,依据《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3左右,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固原市苗木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固原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开始执行

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含印鉴,同下)是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要集中的管理,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和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废止、登记、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和审批,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协会的印章在协会开展各项工作中具有法定的作用和意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二)协会印章的使用,必须根据相应的工作或业务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获得批准。

(三)任何与本协会业务无关事宜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本协会印章。

二、审批权限及责任

(一)以本协会名义行文、对外加具意见和签订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二)以本协会秘书处名义行文,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三)以本协会名义出具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级证书、技术服务意见(含专家论证报告)评审报告、培训考核结果、培训证书、对外一般性业务联系函件及签订的日常业务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四)本协会财务印鉴、法人代表私章的使用须经会长审批;发票专用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以上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审批人负责。未经审批人批准擅自使用或违反规定使用协会印章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

(一)本协会秘书处及协会印章均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部门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私章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每次使用都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备查。

(二)任何人不得携带本协会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

(三)急用章。如会长或秘书长不在办公室可打电话联系同意后,先盖章后补登签字。

(四)本协会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固原市苗木协会员工任用制度

一、人才的选拔及聘用

1、适用人员标准: --开拓进取、诚实守信--团队协作精神--高度职业责任感及工作热情

2、人员试用:

1)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期不满七天者不计薪。

2)建立员工个人档案:员工身份证、应聘履历表、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一寸照片。

3)经协会负责人签核决定同意该员转为正式员工。对于试用期间不符合任用条件者将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聘。

4)试用期未满,有特殊表现者,经部门建议,呈报协会负责人批示后,可提前正式聘用。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协会员工:

1)曾在本协会服务期间被除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通缉在案者;

3)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4)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而录用前未向协会言明者;

5)未满十六周岁者。

4实习生

1)实习生一般由校方推荐,择优录取;

2)实习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实习期享受实习薪资;

3)3)如实习期满后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有意留在协会任职的,经办公室考核后决定是否留任,并报协会负责人批示;

4)实习生由实习期进入正式录用期一般将不再设试用期,具体情况可视工作表现增设试用期。

二、续聘

员工聘任期满后,根据其工作业绩,协会及其本人皆有意续聘的,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三、解聘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及协会的管理规定执行。

会员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四、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五、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不交纳会费;

(二)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为配合协会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协会的精神,特制定《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参加培训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员工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按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记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在员工年终考核中扣分。

四、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五、员工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不同层次员工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使员工由逐步实现由初任向胜任转化,由胜任向骨干转化,由骨干向知名转化,由知名向专家转化的奋斗目标。

六、做好培训的考核与总结工作。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总结中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培训工作向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七、经费保障。协会必须为顺利开展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证培训经费占公用经费的10%以上。

八、明确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制订本协会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评估考核措施、建立员工业务档案;

2)定期检查指导培训员工的学习,帮助员工解决学习与中的疑惑困难。

2、员工职责

1)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2)认真学习有关理念,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体会;

3)整理自己的业务档案。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苗木协会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经 2020年12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加强素质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坚持业余时间学习争做学习型党员干部。努力学习实施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所联系部门相关知识提高服务水平。注重向领导学习,向同志们学习,提高实践能力。

二、重服务,忠于职守

(一)认真履行好办公室科长的职责。

按照办公室的科室职能划分,我科除承担办公室相应的信息、调研等工作任务外,主要是对应服务四位县长以及他们所分管的各部门工作。虽然与科内其他三位年轻同志相比,我已经担任科长多年,年龄比他们长,阅历比他们广,但工作干劲、工作激情并不甘心次于他们。我们大家在一起,是同事,是战友,更是朋友,团结互助,勤奋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我科的工作得到领导与同志们好评。

(二)认真履行好县政府领导秘书的职责。

我从事县政府领导秘书工作,深感这既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更是锤炼自己的大好时机。时刻不忘以“多做少说,只做不说,勤用脑、勤动手、勤跑腿”警醒自己,尽心尽力做好秘书工作,尽职尽责为领导搞好服务。材料起草、文件把关、会务组织、资料整理等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力求争上游、创一流,受到县政府及办公室领导的赞许。

(三)认真履行好办公室副主任的职责。

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动,根据主任工作分工,我分管一科和调研、综合材料的组织起草工作,联系三位县长及其分管的各部门的工作。新的岗位,新的起点,我倍感责任重大、压力巨大,倍加努力地做好工作,从不敢有丝毫懈怠,用我自己的话讲,“只要心情舒畅,再忙也累不死人”。

调研工作:在前任分管主任打下的良好基础上,通过各位文字秘书的共同努力,办公室全年共编发《送阅材料》23期,为领导决策发挥了一定的参考作用,其中的乡镇经济、开发区建设、新农村建设、民营经济等专题调研文章,受到有关领导好评。

综合材料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办公室文字秘书,圆满完成了县委全会上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县人代会、政协会上政府主要领导的《政府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特别是组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期间,多方收集资料,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办公室文字秘书多次集体修改,办公室主要领导全程参加,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在“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从文字到内容,都对《政府工作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

联系三位县长及其分管的各部门的工作:一是积极参与政务,认真做好事务,努力搞好服务,大胆开展工作,力求为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二是本着“只有尽心尽力服务的义务,没有擅自作主的权利”的原则,遇事向领导多请示、多汇报,与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多联系、多沟通,踏踏实实干事情,认认真真做工作。通过辛勤努力,为全县工农业发展和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卫生、计生等社会事业的协调进步,尽到了自己的一份责任。

其它工作: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全力做好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树形象,严格要求

第10篇

职业外表光鲜,董秘让许多普通秘书艳羡不已,不曾想,“围城”中的董秘却在暗地里叫苦不迭:“我们过的日子,那叫一个战战兢兢啊!”

高薪、稀缺的董秘

董秘不是普通的秘书,其全称是“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中不可缺少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换言之,董秘在一家公司里,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协调者。

董秘还承担着披露上市企业信息的责任,充当企业的“新闻发言人”,所以有时候,董秘比董事长更了解企业。

虽然董秘位居董事长、总经理之下,不过,年薪可不一定比他们少。据同花顺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比亚迪董秘吴经胜以454万元的薪酬,连续3年“秒杀”董事长,力压A股所有上市公司董秘,成为两市当仁不让的最贵董秘。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平均年薪达到了42万元,约占当年高管平均薪酬的8%。纵向来看,董秘的薪资一直保持上升态势。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平均年薪分别为37万元、39万元、42万元。

董秘不仅拿着高薪,而且职位非常稀缺。

东方钽业的董秘叶照贯对媒体公开表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董秘就是为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而“生”的。试想,全世界的公司加起来,应该是成百上千万数量级的,而设立董秘岗位的也就是少数非上市、拟上市公司和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加起来顶多以万为单位计算,所以,董秘的职业岗位是非常稀缺的。

尽管《公司法》规定的董秘职责非常多,但实际情况是,董秘一般都会兼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履行董秘职责一般只占他们工作量的一小半,大多数董秘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

一位在河南某上市公司做过多年董秘的人士总结说:“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董秘,既要对外镇得住场面,对内管得了企业;又要对上守得住秘密,对下协调一切。”

高危、辛酸的董秘

虽然都是董秘,但并非所有的董秘都能顺风顺水。

每到年报季,上市公司的公告中都有不少董秘递交辞呈。据统计,单2014年以来,已有72位上市公司董秘因不同原因而辞职,17位董秘被处罚,而自国内股票市场产生以来,有几百位董秘因为公司违规而受到处罚,甚至因此而被调整或撤换,因此董秘的任职心态多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作为上市公司的对外发言人和对外窗口,董秘被定义为“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当上市公司受处罚时,董秘往往是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不规范,股东会未能及时召开,董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与董秘的责任相比较,董秘的权利却很难得到保障。董秘不是董事,对公司决策没有投票权,对财务、经营等都没有直接干涉的权力,只能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法律条文,常敲边鼓,避免违规。

东方钽业董秘叶照贯总结说:“对董秘好像要求的多,规定的多,处罚的多,给予的少,奖励的少。”

谈起这一岗位的艰辛,某上市公司董秘表示,做董秘,最难的是拿捏好说话的分寸,既要让机构、媒体觉得你好,又不能透露太多信息,以避免违反有关规定。总而言之,这是一份极易“躺枪”的工作。

“我们每天早晨要大量阅读主流媒体的报道,以做好应对各种问题的准备。刚刚看完,投资者的电话便如潮水般涌来。好不容易接完电话,一堆要求措辞严谨的公告等着写,周而复始,加班到一两点实在是家常便饭。其实还不止这些,当工作中操完了防止董监高内幕交易的心,回家还要时刻警惕与亲戚朋友闲谈时走漏了‘风声’。要知道,这事儿轻则被证监会约谈,重则被罚款20万元,3年不得任职。”该董秘吐槽道。

董秘的未来去向

既然董秘的风险比较大,那么,董秘未来的职业是什么呢?

据了解,与普通秘书不同,董秘由于本身素质较高,在某些地区的就业范围比较广泛。比如深圳,有些董秘可以直接升为企业CEO或董事,有的则转向了投资家、资本市场的财务顾问、管理顾问及资本市场研究分析类职业等。

但是,也有董秘认为,随着董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转行越来越难。那么,辞职的董秘都去哪儿了?

有一部分董秘就在公司内部寻求新的职位,从而升任董事、总经理甚至董事长。但单纯从董秘的位置上升职的人并不多,很多以后担任总经理、董事长职位的董秘,在担任董秘职务期间,本身就身兼公司其他要职,比如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因为很多董秘都有财务会计方面的背景,兼任财务总监的情况比较多。

除了内部升职,也有的董秘去子公司当“一把手”,或是干脆转投私募股权基金,利用他们对行业的了解,做投资顾问,一般来说,他们都还在资本圈里混。

还有一些辞职的董秘,会“跳槽”到其他公司继续做董秘,成了一批专门帮助企业IPO的“职业董秘”。如果注意董秘的辞职公告,会发现一些上市半年左右的公司,接连曝出董秘辞职的消息,而这些往往都是“职业董秘”。

Tips: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上证所和深交所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11篇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二章成立、接纳、变更、退出

第一节成立

第五条向中国科协申请成立全国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己成立的全国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筹备成立全国学会,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向民政部提出筹备申请。

第七条自民政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查后,由发起者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节接纳

第九条全国学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科技团体。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1000名以上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类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合法收入。

第十条非团体会员但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或由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学会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

(三)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中国科协领导;

(三)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变更

第十二条全国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全国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退出

第十三条全国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中国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全国学会有退出中国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中国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国科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四条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退出中国科协,须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非团体会员但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脱离与中国科协的业务管理关系,由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协后,须到民政部办理有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符合全国学会会员条件,承认全国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全国学会会员。

第十六条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全国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其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全国学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全国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省级学会、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十三条全国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二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全国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会费标准依全国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全国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3-5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换届后,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年龄结构合理;

(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三节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四十一条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全国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全国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七条全国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五章办事机构

第四十八条办事机构是全国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其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四十九条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因变更挂靠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还需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学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全国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六章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是全国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全国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五十三条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学会承担。

第五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六条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科协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第12篇

今天,董事会秘书已经不再仅仅是监管机构要求设置的,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董秘从最初公司内部的“对外发言人”已逐步向职业经理人型的群体发展,这不仅要求董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更高的专业水平性,也对这一职业赋予了更高的要求。

在外界看来董秘风光无限,然而相对义务而言,许多董秘在上市公司面处于“尴尬”的境地,其执业风险令人担忧。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勤勉义务概述

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法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所应承担的勤勉义务已从最初的上市公司与监管机关的联络人和公司内部的“对外发言人”逐步向职业经理人型的群体发展。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董秘除了需要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外,还负有与上市公司董事同等的忠实义务以及部分勤勉义务,其中勤勉义务主要包括: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2008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又对董秘的勤勉义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明确董秘是公司与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此外,2011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还要求董秘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这一修订,更加丰富了董秘的职业范畴,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对董秘勤勉义务的新要求。

董事会秘书的尴尬职业现状

虽然在外界眼中董秘是个非常理想的职业,而且基于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董秘在上市公司中似乎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在实际中,相对于上文所述的董秘所承担的种种义务而言,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并没有赋予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相应的权利。由于这种职、权不对等的情况,董秘的职业地位非常尴尬。

1、董秘实质上不能进入公司高管行列。

由于董秘分管的业务部门相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而言重要性较轻,因此,“专职”的董秘与上市公司的其他高管相比,在公司内部显得位卑言微、权利较小。

因而,在上市公司中,许多董秘“兼职”担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公司计划处等)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等职务,以此来接触公司职能部门。但是,在现实中董秘兼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附属企业负责人的情况却是极为少数的。

2、根据法律规定,董秘由董事长提名,对董事会负责,这就注定了董秘在上市公司行使职权时,很大程度上需听命于公司的管理层。董秘很难在跳过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的情况下,独立对监管机构和媒体进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然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往往着眼于公司的利益,并不理会董秘的职责和相关规定。这使得董秘行使勤勉义务受到了影响。

2009年,24岁的董宋萍出任时代科技董秘,获得“史上最年轻董秘”称号。人们在感叹这位年轻的女孩令人羡慕的职业身份时也不禁质疑: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聘请如此年轻的高管,是否因为在公司管理层眼中,董秘的职务仅仅是一个符号?

董事会秘书的执业风险

由于很多董事会秘书听命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大股东,再加上其自身的专业素养较差和尴尬的职业地位,他们会被要求“保守秘密”,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公司管理层“违规”行为的挡箭牌,甚至走向犯罪。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中专门负责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而言,一旦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出现违法行为,董秘将很难避免受到处罚。在过去的一年中,有数十家上市公司更换董秘,有些的确是由于正常的人事更替,但也有许多董秘成为了公司违规事件的替罪羊。他们其中的一些被监管机构认定未履行勤勉义务、未及时准确地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并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这些董秘在受处罚后无一幸免地被公司解聘。

追溯到“伊利事件”,原伊利集团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张显著与其他集团高管一起落马,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显著在庭审中反复辩称其犯罪行为完全是受集团董事长指使,并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先不论他的主观上参与犯罪的意图,这一事件也揭示了董秘的执业风险。

此外,随着董秘在日常对外交流中与机构投资者和媒体日益频繁的接触,对于信息披露的尺度一再考验董秘的专业素养。在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信息管理越发严格、信息传播越发迅速的情况下,对于董秘一职必须重新认识,否则可能因信息披露失当,断送其执业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