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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食品安全

时间:2022-01-28 21:43:47

保证食品安全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1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根据钱清镇实际,为进一步深化我镇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全镇人民群众营造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一根本目标,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开拓创新为突破,强化监管,形成合力,采取专项整治与长期监管措施,大力整顿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大力提升我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有效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规范,有效增强食品药品行业自律意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遏制生产、流通、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我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明显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逐步健全、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组织领导

成立钱清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镇内各行业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配合各职能部门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朱建刚任组长,副镇长陈立军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社事办主任、经发局局长以及派出所、工商所、人民医院、广电站、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相应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机构,确保食品药品工作能落到人头。

四、职责分工

(一)职能部门职责

镇社事办: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规划、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督查;负责拟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以及各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镇农办:负责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管,查处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量监测;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管理,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负责对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

镇经发局:负责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协助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管,规范食品市场加工企业和小作坊专项整治,杜绝无证生产加工现象。

人民医院:负责对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做好健康体检及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镇做好食品药品工作;协助查处非法游医。

工商所: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加强管理和监督;负责食品流通领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监督检查,组织并督促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参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执法秩序,查处抗拒执法的事件。

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钱清中队: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注销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对家宴中心、企业、学校食堂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领域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参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镇广电站:负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宣传工作,组织广播媒体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二)企事业单位职责

企业: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应负责组织人员在本企业内开展经常性的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和检查,确保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积极配合镇政府做好创建工作,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镇教育总支:负责做好镇域内各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协助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和检查活动。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2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健全组织机构,配置专管人员。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领导要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工作;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的处置;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全面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饮食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详细登记食品进货台账。采购的大宗食品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散装食用油。肉类必须经过检疫。进购发票如实填写销售人详细居住地址、姓名。禁止进购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四、食堂及仓库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应采取必需的灭(防)蝇、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虫措施。食堂的贮藏室内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间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严格主、副食库专人专锁,有条件的食堂可安装监控设备,学校食堂应有食监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六、食堂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七、保证所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完善食品留样制,不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产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决不进入食堂;不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

八、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奖罚制度。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九、接受和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食堂管理人是食堂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食堂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条规定。

保证单位(签章):

保证人(签名):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3

一、“一录通”的特点

(一)设想合理。“一录通”的设想是新疆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为实现“一个彻底”、“两个百分之百”的工作目标要求,真正解决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商和经营者在重复建立索证索票制和购销台账方面履行法定义务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成本高、监管难、效果差,以及消费者咨询、监督难等问题提出来的。经有关业务处室多次深入基层调研,从便于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商和经营户自律,便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便于消费者咨询监督等方面考虑,决定以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建立流通领域食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达到解决问题、便于操作的目的。第一,在互联网上建立食品准入备案。第二,生产企业、批发商(超市)负责索证索票录入备案数据库,能够有效证明食品的“合法身份”,与下一级批发或零售点信息共享。第三,工商行政管理在食品消费安全管理网上监管,对“问题”食品可及时进行“追根溯源”,保证无“身份”的食品不进入市场,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鱼目混珠”。第四,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包装(条码、相关信息),便于在消费时刷卡,或上网,或打电话查验食品“真身”(包括该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厂址、食品质量、卫生许可、OS认证、保质期、生产日期等)。

(二)布局科学。一是从销售管理功能看,给销售商设置了管理主页,内容包括信息区、功能区和提示区。信息区给商家提供登陆窗口、更改密码和退出程序。功能区显示14个安全管理系统,包括商品进货信息管理、商品退货管理等。提示区分别提醒商家注意有关事项,包括工商公告、备案结果查询、商品过期提示、证照过期提示等,有利于提醒商家依法经营和守法经营。二是从市场监管功能看,主要建立了对商品备案检查、实地巡查信息录入、系统维护等三个模块,便于对系统管理、维护,便于退市下架食品管理、食品备案管理、过期食品提示、过期证照提示、食品流向查询、食品安全检查等。三是从消费者的咨询、监督功能看,在食品消费安全网点留有查询端口,消费者可在购物开票处刷卡,或通过上网、打电话,以验证食品“真身”。

(三)操作简便。一是便于商家操作。食品生产厂家或批发商一次登录输入食品的相关信息定“身份”,该食品的相关信息在整个流通环节与下级批发、经营者共享,各销售食品的超市和经营户只需联网就成,减少了多级经营者重复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程序,节约了劳动时间,降低了经营成本。二是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执法人员可随时在食品消费安全管理网点(工商局、工商所)浏览整个市场的食品流通情况,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可根据食品消费安全网中信息的“追根溯源”性,及时查到“问题”食品的“症节”,便于执法人员取证。三是多种形式登陆食品消费安全网便于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随即查询其“真身”。

二、“一录通”的新突破

(一)食品消费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建设的新突破。去年初,新疆工商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建立一套较为全面、实用、科学的食品消费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积极组织市场监管人员多次讨论、论证。拟定“一录通”电子监管功能框架,取得了经营者自律、工商监管、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长效监管体系建设的新突破。

(二)食品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和大力支持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的新突破。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是监管与被监管的一对矛盾,如何让被监管者主动协同监管者做好工作,实现市场监管与经营主体“共赢”。新疆工商局在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帮助经营户熟练使用食品消费安全管理软件,解决在电子录入相关信息中遇到的困难,得到了食品经营主体的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开展市场监管以来经营者主动支持行政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新突破。

(三)提高食品监管者和相关人员素质的新突破。一年多来,新疆工商局为了提高食品监管者的工作技能和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对系统食品监管者进行了业务大培训、“大练兵”,使食品监管者的工作技能和素质有了新提高,执法水平取得了新突破,而且还义务培训当地经营者(上网操作、信息管理)4220人,在提高经营者操作水平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三、“一录通”的应用价值

(一)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成本。电子监管把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的要求限定在批发商或批发以前,通过管住批发商规范零售商,集中力量监管重点环节,抓住了食品监管的源头,而且许多监管工作通过电脑自动储存、自动生成、自动警告,便于操作,时效性强,实现了信息共享,使监管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大大降低了食品消费安全的监管成本。

(二)根据网络化特性,随时对流通环节的“问题”食品追溯,便于行政执法。“一录通”的结果是“一路通、通全程”,公开了食品在流通环节的“身份”、“来路”和“渠道”,根据网络信息的可溯性,便于行政执法者随时查到“问题”食品的来源和“症节”。

(三)实现对食品流通源头的有效监管,便于对知名品牌食品的保护。电子监管软件把生产企业和批发环节都纳入到备案范围,有效保护了合法食品的销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有利于知名品牌的保护。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4

记者:格兰富自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并逐渐被众多的企业所认可,请为我们介绍一下格兰富在中国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

闫建亚:格兰富在过去的16年发展中,从无到有、从以进口为主转到以本地生产为主、从鲜人为知到尽人皆知的国际知名品牌是个充满艰辛和漫长的过程。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格兰富在中国的业务平均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底,格兰富在中国的销售额已达1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出口),在中国已经拥有了3个制造厂1个研发中心,2个物流中心,15个办事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站64个,品牌知名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格兰富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高速发展,主要依靠我们的企业座右铭:责任、远见和创新。责任就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所作的事负责,对社会负责:远见是创新的基石,我们鼓励每个人对未来、市场、做事方式、解决方案充分思考,付诸实践:创新是我们的灵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千变万化的客户需求,我们不仅要有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还要有解决方案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创新是格兰富的灵魂。今后我们还会本着这座右铭,保持我们的发展势头,继续为中国水泵业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记者:您觉得中国水泵市场是什么样的市场?主要存在哪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格兰富作了哪些工作?

闫建亚:中国水泵市场规模大概在每年400亿元,各种规模的水泵生产厂有6000多家,绝大部分属中小型企业的中低端产品,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产品质量低、使用寿命短是当前发展过程中的普遍问题,众多国内厂家需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使中国水泵的平均水平有质的飞跃。当前,在不断增加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的压力下,摆在我们泵业同行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更快、更大的提高水泵能效,为节能减排作出我贡献。

在这方面,尽快制定水泵能效标准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这不仅包扩不断更新的水泵最低能效标准,还应包括制定多级高能效标准,这些高效标准不仅要涉及水泵单机,还要包括水泵机组:不仅要包括定速水泵和机组,还要包扩变频水泵和机组。只有在制定这类标准后,我们才能有效地淘汰低能效产品、同时鼓励高能效水泵的规模使用。

可持续发展是我们企业的基石之

。我们开发高效水泵和水泵系统的努力从没有问断过。我们会通过在中国的研发中心,根据中国市场的需求和特性,努力开发和推出更多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水泵产品,为中国的节能减排尽微薄之力。

记者:据统计,全世界20%的电量消耗几乎都与水泵系统有关,整个水泵的使用周期里80%~85%的电量是用于能源的支出。贵公司长期以来直致力于节能、减耗的研究,取得了哪些成绩?

闫建亚:的确,水泵占仝社会耗电量的比例非常大的。根据发改委能源所最近完成的个市场调查,电动机约占全社会耗电量的60%,而风机水泵约占社会耗电总量的25%。因此,提高风机水泵的能效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就占据的非常重要的位置。

提高能效,对我们公司来说有两个方面含义。

方面,我们要研发和推出能效更高的水泵产品和水泵系统。另

方面,我们要以身作则,降低我们本身的能耗,主要是生产能耗。曾在2009年,格兰富集团宣布了公司碳减排目标,不论我们的生产规模如何,格兰富集团的全球碳排放总量不会超过2008年的水平并实现了这目标。

在中国的工厂中,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我们采取了系列措施,如安装废水处理和中水系统,大大提高了水利用率;为工厂的生活热水供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避免厂区和办公区饮水机在夜问不必要的电耗,我们在每台饮水机上安装了个定式装置,控制饮水机只在天需要的时问段工作。今后,我们还会推出更多的节能措施,提高我们生产和办公能效,推动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有关人士认为,对于食品企业,特别是饮料企业来说,泵可能成为食品的污染源,您作为泵业的资深人士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贵公司的设备除了传统领域――市政、污水、建筑等市场外,在食品领域有哪些产品?现在在企业中的应用情况怎样?

李征达:在以往的食品饮料行业中,客户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方面,而随着节能减排及新

轮GMP规范的实施,除以上传统的关注点外,食品饮料企业逐渐开始关注泵的能效等级和卫生品质,正如大家所知,食品饮料生产工艺对卫生标准和环境控制要求极为严格,绝不允许产生任何污染,因而需要尤为精细、灵活、优质、卫生的生产设备,其中就包括水泵设备,在严苛的食品生产过程中无疑会存在污染危险,比如啤酒酿造工艺,高等级卫生泵可以防止在发酵期问交叉污染,确保每种啤酒口味具有自身独特的味道。

格兰富水泵是世界领先的卫生泵制造商之,其卫生泵根据严格的卫生设计标准进行,符合包括EU、GMP、FDA、3A、EHEDG和QHD在内的相关条例,在食品饮料工厂中到处可以看到格兰富的身影,在饮料设备区,格兰富的工艺流程泵MAXA系列可在含气,高固体含量及高温等恶劣工况下正常运行:在饮料生产/灌装区,格兰富卫生泵Euro Hygia系列采用了便捷的ClP设计,稳定可靠:格兰富DDI数字计量泵用于CIP过程中尽可能精准地输送化学药剂。目前,格兰富水泵安装在世界各地的啤酒厂软饮料厂果汁厂和酿酒厂内,并以卓越的可靠性能,质量的稳定性,卫生设计的独特性等为食品饮料企业保驾护航。

记者: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受到了社会的重视,中国众多企业也开始踊跃拓展与食品相关的领域,贵公司作为世界三大泵类产品制造商之,如何规划在中国特别是食品市场的发展之路?

李征达: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的热点民生问题,随着众多企业对于这行业的关注,在对泵厂家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给泵制造商带来了更多发展的机会,尤其对于格兰富这样高品质泵的生产厂家。从企业内部而言,今年我们着重发展了些应用领域和行业,其中就包括食品饮料行业,我们针对食品饮料行业进行了全方面市场分析调研,制定了食品饮料行业的促销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客户进行推广培训,并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等各种活动:从外部客户方面来看,除了加强和配套商之问的合作外,我们更加强了和最终用户即各大食品企业之问的联系,格兰富推出的

“Pump Audit'’水泵审计的概念,就是以最终客户为对象,以格兰富先进、高效、节能的产品为基础,以LCC(生命周期成本)为理论指导,以用户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通过对现有泵及其系统的运行工况的分析,提出用户化解决方案,服务于客户以提高改进其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用户全寿命周期的最优化,实现节能、增值等目的,另外除了关注传统的全球集团客户外,格兰富更关注国内自主品牌的食品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更好的为他们服务。

记者:产品的售后服务直是客户普遍担心的问题,格兰富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

李征达:格兰富深知服务的可靠性是保证生产流程持续的关键因素,因此除了产品本身特性外,格兰富还提供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所有格兰富泵都可享受格兰富集团全球支持网络的专业服务,目前格兰富在中国有54家服务中心,覆盖全国,构成个完整的服务网络,提供调试、技术咨询、故障排除和维修等专业及快速的服务,另外服务中心还备有充足的各类型号零备件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5

餐厅食品安全承诺书一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保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自律意识,同时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向社会公开承诺,另一份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餐厅食品安全承诺书二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在校师生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本学校特做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不擅自改变加工流程。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营养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强营养餐的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留样环节的管理,承担因营养餐管理不当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购进记录登记制度,不购进、不使用、不经营腐bai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食醋、酱油,不使用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它制品。

七、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八、严格按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九、做好留样工作,每餐每样至少留样100g,密封冷藏保存48小时方可进行处理。

十、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十一、按国家要求处理餐厨废弃物,并和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确保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并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

十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不谎报、瞒报、迟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扩大。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和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督,对全校师生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

单位(盖章) :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6

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保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自律意识,同时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7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管理 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 认识食品质量管理

食品安全指的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2]。那么,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通常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食品自身因素(如毒蕈),一个是人为因素。后者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而食品质量管理就是为保证和提高食品生产的产品质量或工程质量所进行的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查,处理及信息反馈等各项活动总称,它是食品工业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3]。加强质量管理是全面提高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前提,要保证高质量的生产和产品,食品质量管理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它具有全面性、系统性、长期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2、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但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我国食品行业在原料供给、生产环境、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都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目前,由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是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构成的最明显威助。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惟利是图,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不按标准生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滥用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致使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如山西溯洲毒酒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禽流感事件等等,直接危害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重打击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人们对食品谈之色变,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构成了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因此,食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没有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没有保证,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点(HACCP)系统和ISO9000标准系列都是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与质量控制的保证制度和保证体系。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是食品企业自主性质量保证制度,是构筑HACCP系统和ISO9000标准系列的基础,HACCP系统是再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通过危害风险分析,在关键点实行严格控制,从而避免生物的化学和物理的危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ISO9000标准系列是更高一级的管理阶段,包含了GMP和HACCP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系统性和法规性已成为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进入欧美市场的通行证。这些保证制度和体系已被时间证明对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是行之有效的。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注意往往是一些普通原则,必然缺乏针对性,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GMP,HACCP,ISO9000标准三者在内容上重复之处颇多,因此学术界认为应推行一种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规范制度。

4、食品质量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4.1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比较多,如不注意加强质量管理,保证食品卫生的要求,很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从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造成生命危险。搞好食品质量管理,可以预防、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4.2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是提高食品工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食品工业产品能否占有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基本上取决于产品的质量状况。

4.3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提高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和浪费,减少原材料,动力和工时的消耗,降低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用比较少的消耗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食品尽快占有市场,易于销售,从而缩短库存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同时,不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4.4 食品质量管理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 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企业按国际通用标准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海关等部门依照我国的法规对进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进行严格管理,对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是必不可少的。在进入WTO以后,我国的对外贸易经常面对如何对待进口对象国的贸易技术堡垒。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品质质量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出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提高检测检验水平,提供有利的质量保证,推动食品的出口。

5、食品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措施

我国现在还存在将食品卫生管理代替食品质量管理的趋势,食品质量管理工作至今没有得到重视。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加快食品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构设置,是提升我国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尽快组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安全食品”、“绿色批发市场”、“绿色零售市场”和“绿色生产线”的认证工作。在食品安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食品安全工作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4]。第二,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认证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第三,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宽、时效性强的食品供求、交易、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和监测抽检预警网络系统,搞好食品供求、卫生质量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第四,加强食品安全设施体系建设。第五,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快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企业、公民都认识到食品安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共同推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6、总结

综上所述,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作为食品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应懂得食品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应从整体上把握质量管理的共性,以指导更好的学习和应用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的质量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竟争的利器,也是对广大消费者认真负责的重要表现,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品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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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检测技术应用试验

实验对象。文章主要选择在某市区以及相关县不同的农产品市场与消费人群进行分析,其中参与人口总量高达22376人。针对这些调查主要是对一些没有参加过食品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调查,属于食品安全的原始调查资料。在调查中的县级以上人员包含10376人,其余人员是比较随性安排的总共有11000人。

研究试点。对于这次的食品安全研究调查中,主要是针对某市的各个商场、大小超市以及小卖部等,其中主要的食品安全单位包含19家,餐饮包含15家、农贸销售市场包含7家、各学校市场包含11家、建筑工地食堂包含9家、各种食品生产单位与厂家大概达到65家左右,在这其中涉及的专业食品安全人员6871人。

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办法

针对确定的实验对象进行全面的实验调查,发放食品安全检测宣传资料,派遣专业食品安全检测人员深入到基层进行具体调查,对于其中涉及的学校、矿产以及事业单位等进行调查,宣传全面的食品安全知识,对消费者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等进行调查,充分了解群众的食品安全问题。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小组,将调查资料结果进行统计与对比,分成两个不同的方向进行实际调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的方面提供具体的指导与解释,利用最后的调查结果与对比结果发展其中存在的缺陷。利用不同的化学技术进行具体的安全试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改善与对比。

快速检测技术应用讨论

提高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培训力度。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能够发现,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并且群众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掌握能力比较差,对于食品安全检测不够重视。在这样的工作基础上需要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的力度,同时提高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保证权重深入的了解食品安全知识与监督意义,定期向各个市区或是县城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建立更加广泛的食品安全监督与交流平台,加深对于这方面的宣传力度。积极对各个地区进行食品安全检测调查,不断优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在保证不断宣传的同时积极进行快速检测,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一定要扎实可靠,保证自身安全质量的同时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负责。改善原有的技术安全培训方式,打破传统的形式主义,积极实行管理分类,实施考核制。设立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全面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升相关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提升食品安全整体质量。与此同时,对于不同年龄、身体素质的人群进行不同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在一些学校或是食堂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利用专业人士进行专业的教育,提升群众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视。

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最重要的在于技术的应用于完善,保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完善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主要方式。根据相关的资料调查显示,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中存在很多的纰漏,对于食品标准设定比较低、其中的食品预防病毒等存在漏洞,需要不断的改善其中的不同要求,保证快速检测技术更加稳定。逐渐实现快速检测技术更加稳定与灵敏,降低检测技术的成本投入,能够加强对食品中存在的污染等进行同时检测,改善快速检测中的微型化与便携化形式,更好的保证快速检测发展的完善与优化。虽然我国在很多技术方面逐渐发展成熟,但是因为食品变化形态不断多样,并且食品安全作弊技术也在不断上升,因此需要针对实际的食品检测安全需要不断进行食品安全技术的创新与优化,保证食品安全检测的全面与成熟,更好的进行食品安全保证。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9

一、基本原则

坚持教育、规范、帮扶、提高为主的原则。区分城镇和乡村,对于分布在城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帮助其在期限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分布于乡村的小企业小作坊,除对极少蓄意制假制劣、对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制假窝点予以取缔外,对绝大多数乡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通过宣传、指导、规范、帮扶,引导他们改善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提升生产加工的整体水平,有效防范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污染,做到既确保城乡食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又保证广大小作坊从业人员的生计。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小企业小作坊的生产行为,提高从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必备条件,依法办齐相关证照,合法经营,最大限度地消除潜藏在小企业小作坊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发掘整理保护利用好传统特色乡土食品,把传统特色食品发掘整理成重要的旅游配套资源,拓展乡村食品的销路;建立健全市、镇(街)、村三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制度,完善乡村食品监管和应急反应机制,创建特色独具、品质优越、安全卫生、充满生机、充满活力的产业集群和城乡食品加工业。

三、工作步骤

总体做法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下,以前一段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调查摸底的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类梳理和有针对性的整治帮扶。

1、开展“两取缔”、“一转产”工作,净化乡村食品生产加工业环境。

“两个取缔”即:坚决取缔制假制劣的食品加工黑窝点;取缔生产卫生条件恶劣、不认真接受帮扶整改、屡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特别要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含回收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一转产”就是凡涉及生产列入高风险食品目录的瓶(桶)装饮用水、肉制品、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小企业小作坊,要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规劝其限期转产其他食品。

2、通过“四个到位”,把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纳入正常监管范畴。

在完成“两取缔”、“一转产”工作之后,保留下来的小企业小作坊要通过“四个到位”,建立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

首先是承诺到位。凡是纳入正常监管的小企业小作坊,都必须向所在地的镇、街政府提交“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要体现两项内容:一是保证按照安全卫生要求进行规范生产;二是责任承诺。责任承诺既要体现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还要体现承担民事赔偿的承诺。要让小企业小作坊业主在提交承诺中实实在在地接受到法律和责任的教育。

其次是培训到位。要以镇街为单位,对小企业小作坊业主开展以安全责任教育和生产基本操作规范为内容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从业道德意识和保证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三是规范到位。就是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保证卫生安全基本条件和操作规范,确保其在生产条件和生产操作中满足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四是监管到位。各镇、街要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保证食品安全的一整套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3、以证照状况为分界,实行分层次监管。

凡是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的小企业小作坊,一律纳入质监部门的监管范畴;凡是证照不齐、无证无照的小企业小作坊,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政文[20*]5号)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个别证照不齐、无证无照但又因从业人员生计问题要求予以保留的,要帮助其在规定时间内办齐相关手续,在实现“四个到位”的前提下,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开列具体的名单,提交市政府或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予以保留,并纳入镇、街监管范畴。

4、健全乡村食品监管与扶持的网络体系,提高乡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市、镇(街)、村三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积极帮助指导镇、村做好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安全监管,加强镇、街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培训,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产品的质量抽查。要帮助镇、街建立完善乡村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构建乡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网络和部门联合的快速反应机制,提升乡村食品质量监管的能力。

5、发掘整理保护传统特色乡土食品,培育壮大特色食品加工业,营造乡村食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开展传统特色乡土食品的发掘整理工作。要把风味独特、工艺独特、具有深厚历史渊源和丰富文化内涵,能够反映本地乡土风情特色的食品挖掘整理,并予以保护。各镇街要根据小企业小作坊基本的条件状况,制定分期分批发展提升小企业小作坊的培育规划,做好乡村食品生产加工重点企业、特色小作坊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工作,做大做强特色食品加工业,使之成为与当地旅游业相配套的特色资源。

6、树立一批食品安全监管示范企业和示范乡村,扎实有效地推动监管与扶持工作的开展。

在整顿发展城乡食品加工业中,要树立一批严格按照小作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范进行生产,生产和卫生条件能够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示范企业示范店,组织当地的小企业小作坊观摩学习,提升示范效应。各镇(街)至少要建立一个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村(店),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乡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整顿发展城乡食品加工业,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托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开展工作,各镇街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企业担负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三位一体的责任机制。要把乡村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分解落实到村(居),镇、村要签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具体分管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事关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应急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要完善镇村两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加强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协管员落实责任的奖惩机制,发挥调动好协管员的作用。

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食品安全委员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劳动与社会保障、旅游等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与帮扶的合力。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及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的协调机制和发展规划;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指导各镇(街)组织落实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部门既要严厉查处城市卖场、连锁超市、商店销售未经准入的无证食品,取缔无照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还要帮助有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实现有证经营;卫生部门要负责餐饮、食堂等饮食业生产的加工食品的安全监管,保证食品安全,同时还要帮助有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贸、旅游部门要积极拓展乡村加工食品的市场和销售渠道,特别要把特色食品导入旅游市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乡村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力争实现免费培训。要为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小作坊和具有一定的产业集聚度的镇村筹措资金,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做大做强一批产业集群和乡村食品加工业;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携手合作,共同推动整顿、发展城乡食品加工业的工作。

3、落实进度,有序推进。

整顿、发展城乡食品加工业近期的重点工作就是要通过梳理整治,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改变城区食品加工小企业不规范的生产行为和乡村小企业小作坊散、乱、差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的生产状况。具体的时间要求是:

从现在起到20*年7月15日,各镇(街)要按步骤完成好三项工作:一是通过“两取缔”“一转产”,完成对制假制劣窝点和生产条件恶劣的加工点的取缔和生产高风险食品企业的停产转产工作;二是全面落实质监部门对证照齐全的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三是要完成好对确需保留的证照不齐或无证无照的小企业小作坊的镇街申报、市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保留以及“四到位”工作。

从20*年7月15日到20*年8月底,要基本完成镇、街两级小企业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建立,同时建立一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企业、示范店和示范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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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11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食品安全范文12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这些都离不不开食品质量安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欢迎阅读!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餐饮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二、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三、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四、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六、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以及河豚鱼、野磨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不采购使用无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及食品用产品。不采购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包装不完整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不雇用无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不使用未经有效消毒的餐用具。不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它食品。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

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二) 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三)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四)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六) 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八) 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三)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创造条件尽快使用电子台帐。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作好相关的记录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小包装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

十三、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努力创造条件设立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诺赔偿消费者和商场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商场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3为加强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健全组织机构,配置专管人员,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订切实可行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的处置;并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

三、饮食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详细登记食品进货台账。采购的大宗食品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散装食用油。肉类必须经过检疫。进购发票如实填写销售人详细居住地址、姓名。禁止进购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四、食堂的贮藏室内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间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学校食堂应有食监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六、食堂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七、保证所出售的食品安全。完善食品留样制,不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产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马铃薯、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决不进入食堂;不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

八、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九、接受和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留食监部门存档,一份张贴餐厅醒目处。

承诺单位(签章):

20__.03.17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4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食品企业产品质量的优劣既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又决定着社会经济的运行质量,对此,我们深感企业的社会责任重大。为了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回报广大消费者对我们的厚爱,我们向政府、质检部门及社会作如下质量保证:

——增强法制观念,争做守法经营的典范。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自觉接受政府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

——完善企业的质量责任机制,牢固树立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带动和教育全体员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考核,坚持实行质量否决权。

——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把好生产过程中的每道关口,严格对原材料、外协件的质量把关;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生产工艺文件;在用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受检率达到100%;凡出厂产品必须按该产品相应的检验项目检验;确保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我们把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作为企业追求的目标,加大质量投入,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加强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向社会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争创名牌产品。

——规范自己,监督他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坚决杜绝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不侵害其他企业的权益,我们甘当社会的义务质量监督员,检举和揭发假冒伪劣产品,自觉地同假冒伪劣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坚决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们将通过实际行动实践诺言。我们还诚恳地邀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舆论界和全社会,对我们的保证进行监督,同时,呼吁全市的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树立我市企业整体信誉,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质量振兴而共同奋斗!

质量保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