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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知识宣传总结

时间:2023-09-18 17:33:55

防诈骗知识宣传总结

第1篇

 

 

全民反诈防电信诈骗学习心得体会1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全民反诈防电信诈骗学习心得体会2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防骗识骗能力意识,营造“全民反诈”浓厚氛围,三山分局峨桥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总结出“四到位工作法”,打出一套防电诈宣传“组合拳”,切实提高群众的预防意识,及时降低财产损失,有效遏制电诈案件高发势头。    1、提前部署,筹谋到位。

   峨桥派出所成立反诈宣传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所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反电诈工作推进会,通报发案形势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发案特点及规律,汇集众智,调整思路,靶向发力,提升实效,同时结合学校新学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提前部署谋划专项宣传活动,综合室加强与各社区民警沟通,全面统计所需的宣传资料数量、尺寸等内容,积极与广告公司对接,选择适宜的电诈宣传内容,迅速制作出大批量的宣传单页、横幅、展板等材料,将防电诈宣传工作筹划准备到位。

   2、线上线下,覆盖到位

   线上依托警企、警民微信群,持续推送反电诈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意识,发动群众积极转发分享,扩大宣传覆盖面;线下组织警力通过面对面讲解、发放资料、解答疑问等形式,开展动态宣传,并在小区、企业、学校、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充分运用企业单位的LED屏,滚动播放反电诈宣传标语,达到立体覆盖、润物无声、内化于心的效果。共计张贴宣传海报1500余张,设置宣传展板20余块,悬挂宣传横幅14条,投放LED电子屏50余块。

   3、精准辐射,教育到位

   一是积极与辖区银行建立联动防范机制,利用银行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电信诈骗防范预警信息,并加强对银行保安、大堂经理、柜员的防范诈骗知识培训,及时通报近期电信诈骗发案规律,及时有效地制止群众被骗;二是新学期伊始深入校园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民警通过真实案例给学校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课,同时向现场教师和学生讲解了常见的网络诈骗套路。三是针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预防电信诈骗知识专项宣传。截止目前,共走访宣传辖区银行、学校、企业单位160余家,共发放宣传单3千余张,开展宣传讲座3次,受教群众300余人次。

   4、扩宽渠道,宣传到位

   依托户籍窗口接待群众量大的条件,将业务办理与防范宣传有机结合,积极向前来办事的群众讲解宣传电信诈骗相关知识,动员办事群众安装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提升群众对电信诈骗的自防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在护航群众接种新冠疫苗时开展反电诈宣传、结合入户走访时开展精准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使其认识到电信诈骗的危害性,主动提升防范意识。8月以来,共计入户走访500余户,宣传群众2000余人次,发放宣传单2千余张,解答群众疑问300余条,形成全面铺开、多点开花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峨桥派出所将进一步加大防电诈宣传力度,持续推进反电诈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提升居民安全感和满意度。

全民反诈防电信诈骗学习心得体会3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但这也促使了许多人利用高科技诈骗钱财,破坏人们的财产利益。现在的骗子无处不在,甚至就在你身边,可要多加小心你的口袋哦!

   当今最为广泛的诈骗方法无非就是冒充“朋友”向你发QQ信息、打电话、发短信,“我遇难了!”拜托你马上“救急”汇款。看在朋友的份上,你汇了款后才得知你的“朋友”已经逃之夭夭。最后,遇难反成自己!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就是冒充公安机关逮捕你这个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说你绑架,贩毒等罪案,再通过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步步引诱,甚至绑票赎金,将银行账号的钱转走。“公安机关”反成“嫌疑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无语伦次!

   “你中大奖啦!”这是最为普遍的诈骗方式,骗子往往冒充“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等知名节目,传来佳音,你中大奖,只要交一点“保险费”,“税金”就可以领取大奖,机会不容错过,再不来就没有啦!你付费以后,“大奖”消失的无影无踪。看来,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大奖”吧!

   令人最不可思议的还是“欠费”,电话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却还是有许多诈骗发生:我是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您的电话、电视、宽带账户欠费了,请缴纳“滞纳金”!没想到“滞纳金”最后进了骗子的腰包。

   “天上掉钱啦!”你在街头发现一大笔钱,跑去捡起。谁知,骗子在假钱上下药,趁你昏迷之时,取走所有的贵重物品,当你起来以后,发现财物被骗子一扫而空,后悔莫及啊!你见过天上掉钱吗?做事还是谨慎为好!

   你发现了吗?网上购物往往要比市场价低得多,许多人为贪小便宜,谋利益,在网上汇款,数月后毫无音讯,“你上当了!”看来,不要总是想着会有好事发生哦,即使市场价贵点,但质量和品质还是有所保障的,可要当心啦!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切实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积极推进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我镇定于八月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和携手筑网,同防共筑”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立,进一步提高社会各行业工作人员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责任意识,帮助人民群众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防骗、识骗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论和抵制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营造我镇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宣传重点

1、重点领域:批发零售、区块链、房地产、交易场所、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服务等行业领域。注重防范利用疫情、复工复产等噱头开展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风险。

2、重点地区:拆迁区、校园、农村地区、“新型金融集聚区”等。

3、重点人群:青年人、老年人、学生、职工、退休人员等。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预防为主。

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典型表现,分析已成功查处审结的典型案例,披露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的经营真相,财务情况,资金用途等,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增强群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帮助群众在遇到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情况时,能够理性分析,防范于未然,预防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协调联动,务求实效。

针对当前我镇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打、防、管、控、教等多种手段,集中力量解决问题。采取调账、进点、明察暗访等方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抓到底,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该处罚的要确保处罚到位,涉嫌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

(三)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活动,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立体宣传架构,线上线下同频共振,推动活动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掀起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新高潮。

2、加强协调配合。各村、各单位要对各自条线的工作项目负总责,进一步明确职责、进度、任务和要求,使各项任务细化、实化、具体化。各村、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分工落实,尽心履职,认真完成好各项任务。

3、强化监督管理。要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领域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镇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宣传标语

附件:

宣传标语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3.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4.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5.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6.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7.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0.拨打961555,举报非法集资,社会有益,个人有奖

11.心中无贪念,骗局远身边

12.诈骗手法日益新,你我务必要小心

13.取款转账多留意,小心坏人设陷阱

14.执法办案有规范,怎会汇款到个人

15.欠费通知要核实,大额汇款要谨慎

16.陌生电话勿轻信,银行客服问究竟

17.难分电话真与假,请您拨打110

18.短信诈骗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

19.个人信息顶重要,密码账号保管好

20.飞来大奖莫惊喜,让您掏钱洞无底

21.天上不会掉馅饼,涉钱信息勿轻信

22.十人受骗,九人贪财

23.诈骗知识不可少,多方求证保荷包

24.严厉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25.积极举报电信诈骗,警民合力共构平安

26.全民参与防范,骗子有孔难入

27.幸福平安中国梦,防范诈骗全民行

28.凡是公检法要求汇款的,都是骗子

29.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你先交钱的,都是骗子

30.凡是通知“家属”出事先要汇款和转账的,都是骗子

31.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和验证码的,都是骗子

第3篇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在校学生(含教职工)数1523(人)电诈案件百生立案数0(起)电诈案件百生损失金额数0(元)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将反诈宣传纳入教学计划每月按时开展宣传教育

是校园内、外LED屏、彩色电子屏等播出反诈宣传内容

是校园内设置固定宣传栏展板等宣传反诈知识

是学校召开家长会、班级会进行反诈知识宣传的

是班级(家长)微信群连续发送反诈宣传内容、做出反诈提醒

是学校校讯通连续一周发送反诈宣传内容、做出反诈提醒

否涉校电诈案件防范在校学生家长、亲属等特定身份人被以交纳各类培训费、辅导费、补考费

(以上均含校外培训班)及学校领导、

教师借款等方式受到电信诈骗侵害的,

金额不足1万元的,每起扣3分;

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每起扣5分;

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每起扣10分;

第4篇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一)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二)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 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第一,要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行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避免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第二,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与举报人员奖励制度;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开保险赔案,增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

(三)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这是防范保险诈骗案发生的第一道屏障。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四、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

保险诈骗是行为

诈骗活动,保险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5篇

一、宣传目的

为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长抓不懈,做到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全覆盖,实现工作常态化,持续捍卫医保基金安全,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主题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主题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要围绕主题,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适宜的形式同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开展宣传工作。

(一)典型案例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媒体公开曝光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涉医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的典型案例,加大震慑力度;全面梳理工作中常见违规问题,宣传强化全社会遵规守法责任意识,引导教育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医疗保律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举报监督宣传。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公众微信号、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规范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和反馈流程,落实奖励措施,强化举报奖励激励作用。

(三)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刑法》相关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宣传方式

此次宣传要在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的基础上,采取多手段和全方位对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进行宣传。建议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为主要载体,以宣传页、海报、讲座及条幅等为辅的方式,宣传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

五、宣传资料

(一)要自行设计并制作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单、海报条幅、标语等资料,通过微信(QQ)群、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平台或张贴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对投诉举报查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例要进行宣传报道;要将省、市局宣传资料适时发放给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及两定单位,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并使用(责任科室:综合科)。

(二)要将县打击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向社会公布县举报投诉电话,(责任科室、单位:基金监管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宣传工作对推进全县医保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宣传作为活动一项重要工作,发挥好宣传应有的作用,要结合实际精心准备,积极部署,周密谋划,很抓落实。

(二)积极协调配合。要结合县实际做好整体谋划,搞好协调配合,实现全县宣传的整体效果,同时要整合系统内各类资源,积极动员并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提高宣传的力度。

第6篇

   目前犯罪分子多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其形式多种多样并日益翻新,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诈骗:一是发布虚假中奖消息;二是利用网络购物陷阱诈骗;三是利用网络找工作或借贷骗取保证金、手续费;四是冒充家人、朋友qq或微信骗钱;五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借由事端骗取汇款。

   作案技术科技化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被害人家庭的家人电话以及用户资料,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来电显示拨打过来的号码显示确实是110或10086等常见的业务电话,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现已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等技术,并十分擅长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一步步诱导对方上当受骗。

   作案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话查品的组织者就从不抛头露脸,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示手下或以酬金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得侦查机关即使扎到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深人抓捕。

   社会危害巨大化

   电信诈骗涉及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大,是受害人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表现为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特定群体的诈骗,起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撒网,重点捕捞的形式,等待着受害者的上钩。

   防范措施

   高校大学生诈骗不是简单的高校和公安部门问题,它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社会、高校以及大学生本身需要共同努力。

   1)社会层面:充分发挥社会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公益广告和媒体曝光,加强社会公民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视程度,引导社会公民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同时大力开展防范宣传,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号召全民提高警惕性,当遇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时,能主动、及时地向警方报案,并提供有关犯罪证据资料,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高校层面:首先,重视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大对电信诈骗案例的宣传力度,在特殊时期做出重要安全提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其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后,重视学生信息的泄露问题,安排专门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明确学校学生工作的流程和渠道,对于部分工作

   作出官方明确通知,并设置学生反馈咨询渠道,方便学生对相关事宜的咨询和核实。

   心得体会&防范措施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一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总结和建议

   电信诈骗危害巨大,防范电信诈骗要从自身做起,民众要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多种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科技预警和打击力度、宣传要加大力度,要将防范意识深人人心、要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完善立法重点打击。将电信诈骗消灭在萌芽里。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

 

 

 

   网络教育学习的心得体会当今的社会是信息的社会,世界开始全面信息化、全球化。为了紧跟时代的脉搏,参加工作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提升业务能力,通过学习让我能有机会为自己增添燃料,储备能量,使自己不断完善,充实自我。

   网络教育的各种资源跨越了空间距离的限制,使学校的教育成为开放式教育。承载的信息量大,学习资源丰富,共享互动性强。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任何章节开始、学习任何课程,五个任何体现了主动学习的特点,它为我们节省了时间,使我们能够自由的回家通过学xxx台进行学习、交流。利用空余时间也可以学习所学课程,充实了自己,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这种教学模式并不影响工作,比较适合于我们这些结了婚、生了孩子的上班族。因为我们工作都很忙,能专门用于学习的时间少之又少,合理利用空闲时间,达到学习的目的。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主要网上学习为主、结合自学为辅。开放式学习是我们通过网络平台自主的学习,所以除了学习中心组织的学习外,我们要结合我们的家庭、工作等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这样能让我们更好地、更有效地利用业余时间按照课件来安排自己的学习。制订了学习计划,我的日常生活就围绕着我的网络学习的主题展开。每天上班我都抓紧间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把节省下来的时间充分的利用起来,网听课查阅资料,认真看书,并带着问题再听老师讲课,课后整理每门功课的笔记,并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我的工作中,学以致用。

   充分利用网上的学习资源学习。网络学xxx台为我们开设了课程介绍、教学要求、课程讲解、文字材料、常见问题、课程答疑、课程串讲、课程作业、模拟试题等资源类型。我经常在孩子和丈夫睡后和早晨查阅这些东西,并且持之以恒的坚持,在精力最好的时候学习需要记忆的课程,养成了很好的学习习惯。和同学们一起探求好的、先进的学习方法,坚持不懈的消化吸收学习内容。选择了网络教育,就等于挑战自己。始终激励着我锲而不舍的挑战自己、工作、生活和学习。学习给我带来了精神的快乐与充实,也给我带来了同学们的友谊和帮助。学习中心学习时,同学们一起讨论学习方法,交流学习经验,相互关心,相互鼓励,工作这么多年,没有想到又结交到难得的同学友谊。积极参加学习中心组织的拓展训练,感受到了集体大家庭的温暖。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作为大学生群体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海淀警方给您支招:

   当您在网上遇到骗子后,您该怎么做?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的口诀,比如对方要求你现在把钱给我寄过来,你就记住不决断晚交钱,说等一等,明天再说;第二句话“睡一觉过一天”是说一般睡一觉到第二天早上起来都明白了,当时觉得比较晕,叫忽悠,睡一觉就好了;最后是找同学、室友、亲人谈一谈,大家聊一聊。有这三句话就保了三个险。

   3、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学校保卫处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警方提示:提高警惕,严防上当。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还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骗上当。

   2、使用比较安全的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的诈骗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的正常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不嫌麻烦,首先看看卖家的信用值,再看商品的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的方式。

   3、仔细甄别,严加防范。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是会发现差别的。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别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的“商品”,几乎百分百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你的财物一定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要交给他人,特别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的态势侵入我们的生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其他应采取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还包括:

   一是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

   二是注意经常给系统打补丁,堵塞软件漏洞;

   三是禁止浏览器运行JavaScript和ActiveX代码;

第7篇

电信诈骗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新型犯罪,涉案范围、金额都呈扩大之势,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常常跨境、跨国实施犯罪。电信诈骗是典型的非接触型案件,但无论其手法如何翻新,其诈骗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受害人把存款转入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里。那么一切的活动最终的完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转移赃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诈骗资金的落脚点及“清洗”犯罪所得的主要途径。现就商业银行在防范电信诈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简要阐述。

一、商业银行在防范电信诈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问题,目前案件暴露出涉案的个人结算账户基本都是或者冒名开户,犯罪分子就是利用此类账户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那么商业银行针对开户环节是否就是疏于管理,也不尽然。虽然开户必然涉及到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目前银行柜面人员除了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其他信息均无法取得验证,尤其是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办理开户的,其证件和信息的真伪更加无法核实。鉴于银行工作人员的鉴别能力,只能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但仅凭肉眼、人工识别并不能百分百判断出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和开户人是否就是身份证件持有人,所以肯定存在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账户的情况。(2)商业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面临着极大的挑战。2003年在《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规定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在异地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3月底全国人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为1.69个,截至3月底,全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2.10亿户。2012年第一季度支付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第一季度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2.64亿户,较2008年几乎翻了一番。随着个人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银行大力拓展中间业务范围,个人支付需求的不断扩大,进一步推动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的快速增长。个人客户可以开立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且没有数量、地域限制,虽然给百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从目前社会上各类诈骗案件情况看,确实存在很大的隐患,也有悖于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初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已接近对公账户,且现金存取自由,转账到账迅速,相对于对公账户监管较严、约束较多,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松得多,因此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3)对涉案账户能否及时进行冻结也存在问题,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资金及其他事务,是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但是银行既要积极配合完成协助工作,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又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避免因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资金及其他事务不当而导致银行承担损失。因此银行是不能随意冻结客户账户的,因为一旦冻结错误,银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冻结通知书的情况下,银行很难在“第一时间”把嫌疑人的账户冻结起来。而电信诈骗发生地多在外地,发现被骗之后,从报案,立案、领导审批,开出冻结通知书,最快也得1个多小时,赃款常常已经通过地下钱庄转到境外。

二、建议

因此就当前形势看,全社会应形成打击合力。(1)公安部门与银行应建立联动机制。受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及时举报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能在最快时间冻结涉案账户,避免受害人财产损失。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在银行账户的快速查询、冻结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拦截赃款,为群众减少或挽回损失。(2)相关制度是否需要进行修订也值得探讨。一是,针对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及数量问题开展调研,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措施和控制手段。如防止借用或者冒名开户等现象,应进一步落实开户环节的核实,如何核实?是否可以采取手机验证等方式。另外对于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及数量做出限制,从源头上控制电信诈骗风险隐患。二是,关于联网核查,若核查结果为无照片的或者信息不一致的,银行是否能继续为其办理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业务也值得商榷。三是,开户时无从核实账户户主的身份,是否应禁止个人结算账户开户,防范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丢失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开户。(3)配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各部门充分履行社会责任责无旁贷,但是个人防范才是根本。所以当务之急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如发放宣传单、电子显示屏播放、张贴宣传海报、向手机用户警示信息等,而且还要持续不断地加大、扩大宣传力度。建议与社区、居委会等最基层组织联系,做好普及、宣传教育工作,让百姓不但要做好自身防范,还应积极地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特别是要把案例和防诈骗知识转告平时独自在家的中老年、离退休人员等易受骗群体,将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深入到千家万户,以减少百姓的财产损失。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动拆迁 合同诈骗 诈骗手段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王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合谋通过冒充动迁户至房产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动迁所得期房的方法行骗,并共同找人伪造了动迁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2009年12月下旬,被告人赵某化名“庄某某”至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谎称欲出售动迁所得的一幢期房。后通过该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介绍联系购房人张某,赵某以上述伪造材料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于2010年1月某日,与张某签订总价为人民币142万元的购房协议,张某当场给付定金5万元。同月28日,张某再次给付购房款66万元。事后,被告人赵某将所获71万元赃款与王某某平分,并共同潜逃至外地。

案例二:被告人袁某某、潘某某、陆某利用某市某某村将开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信息,明知该村还未列入动拆迁计划,在没有获得任何政府批文或意向书内的情况下,成立北京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袁某某,总经理潘某某,副总经理陆某,然后对外宣称有某某村拆迁工程可发包,通过与近十名个体工程队签订拆迁协议、合同,共收取定金人民币37万余元。

案例三:被告人汤某某获悉上海市某区某镇因开发农业园区旅游项目,计划对某村的农宅进行动拆迁。为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10月,汤某某虚构该村16余万平方米的动拆迁房工程,以共同承包为名,与被害单位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的陈某某签订了总标的为人民币170万余元的拆迁工程合同,并盖上私刻的“农业发展园区”公章,同时请刻章人假冒该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签名。随后以承包工程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向陈某某骗取人民币8万元挥霍花用。之后,汤某某为骗取更多的钱财,以虚构的拆迁房工程转包的形式,提供变造的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以该公司全权代表的身份将拆迁房工程以总标的260万余元转包给吴某某,并以承接上述工程需向有关领导请客送礼及预收工程款为由,伪造一份房屋抵押承诺书,先后向被害人吴某某骗取人民币27万元,用于还债、支付中介费、购置房产、日常开销等。

二、三起合同诈骗案所呈现的特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的欺诈性

在三起案例中,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诈性,即行为人都利用动迁房或拆迁工程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要么虚构单位,要么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一些虚假的文件,来签订合同,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骗取钱财。

(二)诈骗行为的隐蔽性

在三起案例中,都存在动拆迁或土地开发的事实或者意向,使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一定的客观事实相联系,更容易让被害人上当受骗。如在案例一中,被告人王某某自己确实是动迁户,手上有动迁房,赵某和王某某合谋后,是利用王某某真实的动迁协议书为范本,请人作假,同时伪造了假的户口本、身份证。被害人在买房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还带被害人至工地,告知被害人房子已经造好,并在数月后交房,这些都是事实。由于在伪造动迁协议中的房子为9楼,电梯还未安装好,被告人赵某还带被害人至2楼看房。因此,被害人轻易受骗,在看完房子后,当天就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定金。

在案例二中,尽管该村未列入动拆迁计划内,但该村确实要开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并在进行计划及筹备过程中;案例三则是该镇因开发农业园区旅游项目,计划对某村的农宅进行动拆迁。被害人如根据拆迁合同中的工程所在地打听,也确实有拆迁工程存在或者将有可能存在,加上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相信,也主动带被害人到工程现场查看,再拿出一些真实或者伪造的书面文件,更容易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正因为该类合同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往往能给行为人带来较高的成功率,从而进一步增加行为人实施这种犯罪的诱惑性。

另外,在这三起合同诈骗中,诈骗行为完全被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方式上不用制造假象,都是利用动拆迁与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再要求签订合同的对方支付定金(案例一和案例二),或者以承包工程要请客送礼以及预收工程款为由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案例三)。这种利用动拆迁签订合同的作案方式,使得该类合同诈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三)严重性的社会危害性

与传统型的诈骗犯罪相比,利用动拆迁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要严重得多。一方面,行为人在利用土地开发中的动拆迁工程来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需要数人一起行骗,形成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有组织,有分工,甚至还出现一些中介人,为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寻找被害人。另外,行为人还经常会为了诈骗成立一个形式合法的公司,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如案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在动拆迁领域,存在大量的个体工程队,这些个体工程队有时就是一个独立个人,一般都挂靠在一些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以工程公司的名义来签订,但这些工程队往往没有实施拆迁的资金和实力,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将工程转让给他人来赚取差价,所以,这些工程队在签订合同后或者意识到被骗后,利用形式合法的动拆迁合同和合同内容上所谓的高额利润,再次转包,以赚取转让差价,从而也扩大了诈骗的范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动拆迁随处可见,如何防范和遏制利用动拆迁实施犯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加强对动拆迁及土地开发领域的管理,增加透明度

由于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领域,权力相对集中、资源比较紧缺、竞争也相当激烈、商业利润空间又大,往往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高发领域,亟须深入整顿和规范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和竞争秩序,加强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的透明度,可专门将土地开发的范围、开发商,以及工程进展的程度等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公开,让相对人知晓,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确保相对人可以查询,避免“黑箱操作”,防止因该领域各种环节的不公开性,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完善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

在上述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动拆迁办公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是知道行为人利用动拆迁工程在实施诈骗的。如在案例二中,一名被害人因感觉自己有可能上当受骗的前提下,找到该村招商办去调查了解,招商办的人讲根本就没有拆迁这个事情,招商办的人还反问该被害人:“是不是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的合同?”当被害人回答是肯定后,招商办的人告知其上当受骗了。另外,行为人还在该村村委会门口等地拉了横幅,称自己公司是投资开发商,为此,该村管委会还就此事向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反映,这些横幅后来因为工商局的阻止而被撤走,但工商、派出所也没有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另外,在这两则案例中,行为人都与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关系。如在案例一中,袁某某就通过村里拆迁办公室姚某某提供信息,并弄来《土地梳理表》等骗取工程队的信任。

为了有效制止这种利用动拆迁合同实施欺诈或者诈骗的行为,应强化市场监管,赋予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并督促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产生之前就给予有效制止。同时,应加强对动拆迁相关部门的内部管理,可通过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设定奖惩规则,使管理部门真正发挥有效监管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并可以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制作法制宣传片、用典型案例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或者深入企业、社区等进行普法教育等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诈骗分子如何利用动拆迁工程实施诈骗的手段、方式及其危害结果,开展警示教育。一方面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蠢蠢欲动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防止为贪利而被骗,同时,通过法制宣传,让经营者了解相关法规政策,鼓励、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正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从源头上减少该类合同诈骗的发生。

第9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经审查,两名嫌疑人交代了欲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现二人被刑事拘留。

二、群众工作、

2、在工作期间合理的安排下社区的时间,既要协助配合行政班做好打击抓人的各项工作,又要整合保证下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法制观念及安全防范意识。今年,张贴法制宣传画、通告、布告宣传材料1970余张 。对预防火灾、防止煤气中毒、诈骗防范等安全常识进行大力宣传。特别是在今年诈骗案件高发的期间,自己带领辖区保安深入各小区逐楼逐单元张贴警示标语和警情提示,并深入辖区三个银行既:两个工商银行、一个农业银行现场进行宣传诈骗防范知识,。截至到目前起到了较好的防范效果。

3、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确保社区秩序良好的保证。今年我通过与社区外来人口协管员敖艳利同志的配合,加大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对零散的流动人口加强检查力度,走访出租房要求他(她)们及时到派出所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同时进行安全和守法知识的宣传。全年对社区内的出租房主进行政策宣传,并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207余份,有效的从源头就遏制住不良人员的居身之所。大大地减少了社区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出租房的检查及与承租人见面的几率,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了社区良好的治安环境。

以上是我的工作汇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第10篇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2、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

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

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

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

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4、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6、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7、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8、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9、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赌博、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申请仲裁或者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讼。

7、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参考文献资料

1、《最新工商政务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2004年5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覃小英主编

2、《工商执法全书》

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张经主编

3、《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2003年8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祝铭山主编

4、《合同陷阱与防范全书》

1999年5月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5、《基层工商所工作实务全书》

1999年10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李旸主编

第11篇

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会议,筹划安排部署"网络安全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工作,明确活动目的,落实责任分工,突出宣传的思想性和实效性,全区师生,人人参与。

本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以线上和线下活动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一、线上活动

1、"xx市教育网"( )、"xx市教育"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xx市教育微博"( )将开设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专栏网络安全微视频、网络安全小知识,让全区教师、学生组织自行学习。

2、有条件的学校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活动材料、展示活动成果。有条件的学校组织本校教师、学生参加xx市教育局主办《测一测我的网络安全知识》竞赛。增强师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二、线下活动

1、悬挂网络安全宣传横幅

各学校在宣传活动期间利用LED大屏宣传"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内容。

2、开办网络安全宣传专栏

各学校利用板报、手抄报、电子屏、广播、展板、专栏等形式对教师、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宣传,宣传内容包括网络安全知识、预防电信诈骗、活动的动态、活动相关内容以及宣传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展示。通过网络安全宣传周的系列活动,全区学生对网络安全知识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能够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将良好的网络素养和高尚的网络道德进行到底。

3、召开网络安全知识主题班会

各学校以班级召开"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班会,讨论网络安全知识、常见电信诈骗方式等,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识别和应对网络危险的能力。通过主题班会,使师生对网络安全意识提高了很多,他们能快速准确的判断出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第12篇

从2015年12月25日至今,85岁的老人张积珊在离“家”不远的小旅馆已经住了两个多月了。因为一个“平谷区派出所”的电话,他四处筹集安全保证金。在一个“热心小伙”的引导下,他借到了100万用于缴纳保证金,但是惊慌失措间签了的合同、办了的手续却让他失去了自己的住房。原来,“热心小伙”李伟带他签的是房屋的买卖合同和房产证变更登记的手续。要不是子女及时发现,张积珊第二套房产也差点以同样手法被过户。虽然张积珊在外孙王宇的帮助下已经报案并,但如何追回房产仍是一个未知数。

让老年人上当的不止安全保证金这一种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案件同样是诈骗老年人的重灾区。“诈骗老年人的案件一般涉案数额较大、被害人损失惨重。养老钱被席卷一空,老人不仅遭受了财产损失、精神崩溃,家庭和睦也受到影响。”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鑫向记者介绍。

老年人被诈骗无处不在

普法讲座、入户宣传,尽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一再推广防诈骗指南,但从保健品到神医迷信;从冒充熟人诈骗到安全保证金诈骗;再到高息投资,诈骗案中总能见到老年人的身影。

“由于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需求比较旺盛,利用保健品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较为多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告诉《方圆》记者。向老年人赠送或低价出售小礼物,逐一登门推销、请客吃饭,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对老年人授课、免费“义诊”,将老年病的特征与保健品的“疗效”结合起来,使老年人相信保健品的作用,购买价格远远超出实际价值的保健品,是这一类诈骗的常用手法。还有的骗子宣传完疗效,先将老人购买的小件保健品的钱退回,声称仅为考验诚意,反复几次后放出高价保健品给老人,同样承诺退钱,但在拿到钱后跑路。

比如2015年8月,家住顺义区的于春发等82位老人,被骗子用写有免费赠送小礼品的传单拉去开宣讲会。骗子组织了像模像样的“健康讲座”,邀请专家聊家常、传授“经验”,每天都有礼品赠送,讲解疾病预防知识,教授养生体操,逐步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后,开始以鼓动老年人购买礼品卡第二天返还的形式诱惑老年人投入原来越多的资金,返还的时间也越来越长。老人们还购买了讲座上宣传的具有神奇疗效的“松花粉”,缴纳了“税费”23万元,骗子最后携款潜逃。

和一群老人一起听讲座相比,“落单”老人是玩弄迷信手段的骗子团伙的首要目标。通过搭讪老人将其引至偏僻角落后,骗子往往会推荐一位“大师”为其看相消灾。而其余同伙就在附近望风以防老人的亲属或熟人从中阻挠。老人上当后,用魔术手法将老人带来的用于“消灾”的财物掉包。例如家住长沙县的易老太路上遇到神医,对方称从面相看来她家里的风水不好,要帮她消灾,让她把所有钱都拿出来。易老太听信后,将家中存折的钱和首饰都拿了出来,总共被骗了十多万元,易老太发现被骗后,留下一封遗书后选择了自杀。

盯上老年人手中闲散资金的还有各式各样的“理财推销员”。由于老人面对高回报投资欠缺有效的信息来源和准确的判断能力,推销员以分红、返利、高息存款为诱饵,骗取老年人投资。收到老人小额投资后,从本金中抽出高额“利息”返还给老人,然后让老年人加大投入,甚至将老人发展成次级人。老年人加大投入后,返利的时间也逐渐增加,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携款潜逃,或者集资到数额可观的资金后人去楼空。比如2015年10月,浙江宁波的“君悦酒店公司”,组织针对老年人的讲座,声称计划在慈溪开分公司,号称每月都可以分红,还提供免费旅游的机会,骗取老人的投资后逃逸。慈溪地区有近300人参与投资,金额高达3000多万。

还有的骗子则利用老人对于公检法等权威机构的信任感进行电信诈骗。对于骗取安全保证金类的诈骗,嫌疑人通常冒充“公检法”人员,以本人或子女涉嫌犯罪、银行卡涉嫌洗钱、所寄邮包贩毒等由头,利用老年人的恐惧心理,并威胁“不准告诉他人”,使老年人把银行存款转到“安全账户”上。2015年5月,株洲市一退休老人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银行工作人员”称其信用卡未还款,而老人从未在上海开过信用卡。随后,自称公安局、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骗子们在电话中悉数登场,称老人涉嫌一起洗黑钱案件,需要自证清白等,老人便分多次共汇给骗子600余万元安全保证金。

好心人、保险员、神医,除了这些身份,骗子们还热衷于当老人的“子女”和子女的朋友。通过套取电话号码、盗用QQ,骗子以老人子女或子女同学、朋友的名义,对老人嘘寒问暖。取得老人信任后,再以生病、投资失败、缴纳罚款等理由要钱、借款。比如,2015年6月,重庆市綦江区黄大爷接到“儿子”电话,虽然疑惑声音不对,但对方马上解释说是最近感冒了,喉咙不舒服。“儿子”电话中称,自己和朋友因为捡到一个钱包,需多分朋友4.5万,但自己没钱,黄大爷拿着1.4万元来到事先约定好的地点,被一名男子取走。事后,发现此“儿子”非彼儿子。

专业化骗子手法多

老年人频被诈骗额另一面是骗术的升级换代,有着一整套言辞和说法,环环相扣,让老年人不知不觉陷入泥潭。

比如为引诱老人购买保健品,营销人员会使出十八般武艺。发放免费领取物品的传单,则是他们常用的第一招。第一二回免费领,或者第一天先花钱买一样东西,第二天再把钱返回去。推销的东西价格也越来越高,在最后一天时卷铺盖走人。

而骗子举办讲座里的所谓“专家”其实是公司包装出来的,从业经历更是杜撰的。专家都经过专门的推销训练,互动环节也经过精心研究,在宣讲会上讲述自己的奇闻逸事、悲惨经历,博取老人的共鸣和同情。

为了有效地达到诈骗目的,唱双簧也是骗子们常用的手法。比如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李女士像往常一样独自一人在街上晨练,犯罪嫌疑人A来到其面前,说自己也在附近居住,称孩子出车祸了,博取李女士的同情,很快俩人就聊成了“知己”,李女士把自己家人的情况都对A和盘托出。两人聊得正热,嫌疑人B向她们打听附近一位“仙人”住处,称亲友恶疾缠身,在“仙人”的掐指一算下逢凶化吉了。A一听,表示也要让大仙指点指点,B却说“仙人”必须要三人以上同行才可以。李女士在两位犯罪嫌疑人的哀求之下来到了“仙人”面前,“仙人”根据A之前套出的李女士的信息,表示车里有位56岁的女士,家中有一独子(与李女士情况相符),今天必死无疑。李女士心生恐惧,将所有的钱财交出进行“开光仪式”,而“仙人”自然在收到钱财后一去不复返。

免费服务则是高息投资骗局里的必有套路,组织老人喝早茶、免费旅游、泡脚,在装修豪华的“办公场所”宣传公司的规模资产。然后以公司想扩大规模需向社会融资为由,对老人许以高分红、高利息,甚至利用老人多拉拢客户。在江苏省南京市一起非法集资案中,该公司还在投资老人中挑选“优质客户”重点“培养”,以理事会成员、客户代表等形式,给一些投资老人返还介绍费和发放工资,利用他们在社会和群体中的影响力,骗取更多老人的钱财。

分工最为明确是安全保证金诈骗,从电话客服到法院,骗子们从头骗到尾。刚开始,骗子往往利用网络电话群呼,播放录音电话,语音提示“话费欠费或有快递未查收”等。如有被叫号码人员回拨查问,犯罪团伙中的一线人员就冒充客服人员,简单套取登记老人姓名、电话、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后,假装为其查询并告知老人情况属实,谎称帮其转到相关公安部门核查;冒充公安民警的二线人员谎称有人冒充其开了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涉嫌贩毒或洗钱等,有的嫌疑人甚至发给老人有其本人照片的虚假的逮捕令。二线人员要求老人马上到相应的机关作笔录,并谎称帮其查询到是某某检察官专案负责,帮其沟通。接下来,三线人员以核查账户资金和金融监管的名义,要求老人按其指引转账至其指定的“安全账户”协助调查,来证明其“清白”。

没有安全感才会寄望投资

常言道:“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按理说,老年人饱经风雨、阅历丰富,应当对这些骗术洞若观火才对,怎么反倒成了破财吃亏、受骗上当的主体呢?

香港教育学院的李田园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冯海岚研究发现,年纪越大,人们就越倾向于相信别人,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老年人似乎更倾向于忽略负面线索,而多以正向的角度去体验周遭的人和事物。”冯海岚表示。

比如在北京房山卖了近三十年的蔬菜的老朱(化名),今年50多岁的他于去年12月27日接到“电信局”的电话称,他涉嫌“王超跨国非法洗钱案”。随后老朱不停地拨打“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电话,“检察官”不停地为他“想办法”不被逮捕,代价是老朱缴纳保证金、保释金、托管费。所有钱款算下来一共276万元,其中200万元是老朱借的钱,案件至今还未破获。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玉韶表示,老年人年纪大了后,心智水平有所弱化,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下降,缺乏识别骗局的能力。

江西省兴国县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梅生则认为,随着老年人身体机能逐渐衰退、病痛增多,对生活的不确定感、死亡的恐惧感增强,因此特别迷信各种“神奇”的疗法,热衷于听保健讲座、保健广播等。

诈骗团伙恰恰迎合了老人这些心理,抓住其软肋“对症下药”。

多年来的独生子女政策让老年群体面临着情感和陪护孤独,一旦跟家人、亲戚的联系不足,面对陌生人递过来的“关爱”橄榄枝,老年人选择相信是其调适晚年生活的应对策略。一方面是骗子利用建立情感纽带来诈骗,另一方面则是骗子直接伪装成被骗者的亲人。诈骗者通过电话等手段谎称自己是老人的儿孙,并且用自己遇到急事为由头,看似简单的手段,却因为被骗者独居、与儿孙联系少,一时情急,屡屡得手。

比如2014年7月4日,55岁的刘大妈在晋江罗山街道樟井社区家中,接到自称是“女儿”的电话。起初,刘大妈感觉声音和自己女儿的声音不一样表示怀疑,而“女儿”解释说是因为自己感冒了所以声音不一样了。随后,“女儿”告诉刘大妈,在福埔社区的一个亲戚家要办喜事,碰巧她现在工厂很忙脱不开身,让刘大妈先垫付一下,陆续借走了5700元。后来,觉得不对劲的刘大妈给女儿常用手机打了电话以后才发现上当了。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中国老年家庭“空巢化”现象日益凸显。据国家卫计委《中国家庭发展报告》显示,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王桂新研究发现,空巢老人面临相对短缺的照料资源与物质资源,例如患病时由于子女不在身旁而无法及时就医,健康状况更易恶化;空巢老人精神层面的脆弱最难由政府、社区与旁观者加以抚慰,在物价、医疗上涨等背景下,老年人的安全感降低,对未来生活感到不安,很容易陷入到许以重利等融资等“保障性”投资中去。

识别出骗术并不困难

在各类诈骗案件中,老年人识别出骗术并不困难。比如对于保健品涉及的诈骗,所有正规保健品都可以根据包装盒上所印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栏目查到该保健品的生产厂家,保健功能。如果和包装信息不符,即可断定为“三无”产品。同时,若推销者宣称的保健效果并不在保健功能内,则可以判断为虚假宣传。而且《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能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疗效,有这些行为大多也是骗子。

面对路遇前来搭讪的陌生人,老年人则要注意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利用迷信诈骗的核心在于孤立老人,利用恐惧心理进行诈骗,其骗术本身并不高明。老年人担心个人和亲属未来安危首先要和家人、好友沟通,破除恐惧心理。

对于那些宣传高息投资的企业,老年人可凭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查询是否为正规企业,也可以核实企业宣称的投资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为5%-6%,推销者许诺的远远高于该收益的高额回报很可能是诈骗,即使真的存在相应产品,也因其高风险不适合稳健的老人投资。

面对安全保证金诈骗,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求司法协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应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相应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如对方要求保密,并主动提供“办公电话”和“网站”请老人核实,老人可通过114查号台查询相应国家机关对外联系电话,核查两者是否一致,并拨打查询、核实相关案件信息。

对于冒充熟人的诈骗,老人可以通过不同的联系方式,如常用电话、QQ、微信等再次核实。对于大额钱物,可以通过他人核实,如子女同事、好友等,多渠道相互印证后再借、汇款。虽然骗子能掌握盗取的QQ或部分手机号码机主的个人信息,但凭借这些私人关系很快就能分辨出真假。

精神赡养和物质一样重要

面对层出不穷的诈骗,单靠老人的力量很难进行防护,相关部门针对老年人的保护较为薄弱,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日本警察厅、法务省于2008年7月颁布的《扑灭汇款欺诈行动计划》中,要求金融机构做到在ATM机周围提醒顾客注意、在ATM机附近禁止使用手机、银行员工须警惕可疑客人等措施,来预防诈骗案的发生。

空巢化现象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和社区应当多方联动,通过经济激励与法律规范,倡导“分而不离”的居住模式。比如,在新加坡,子女选择在父母居住的小区申购住房,将有权优先挑选楼层和户型,并享受一定折扣;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专门设计了适合几代同堂的户型,并在购房价格上给予优惠。韩国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例如,赡养老人5年以上的三代同堂家庭,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政府将减免90%的税收额。如法国的《民法》也明确规定,子女不仅要为老人提供经济援助,更要提供必要的精神赡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刑法打击力度不足也是重要诱因之一。“老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和经济状况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遭到诈骗犯罪侵害,其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更加恶劣,因而有必要对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的犯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