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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专题会议

时间:2023-06-01 09:47:33

生态环保专题会议

第1篇

在清原县政协贯彻环保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民主

协商会议上的讲话

县委书记

(2016年6月 日)

同志们:

目前,全县上下正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县政协组织召开贯彻环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民主协商会议恰如其时,是深入学习系列讲话的有效载体,将讲话精神落在了工作实处。县政协选题准确,通过精心组织,安排委员开展了深入调研,并形成了质量较高的的协商建议,具体措施精准到位,操作性较强。为我们切实抓好环境保护理清了思路,明确了目标,也为县委、政府找准问题、查清短板、制定方案提供了有益参考,促进了各单位在提升能力,强化认识,贯彻落实上狠下功夫,为全面提升我县环境质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下面,就本次专题协商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加强生态保护的现实意义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这是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此保护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关系到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

一是只有保护生态环境,才能助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的好坏决定着经济发展的程度,生态环境改善的越快,地区经济发展才会越有后劲,生产力才会越发得以解放,如果生态环境恶化后且得不到有效治理和改善,必然导致生态失衡,气侯失调,土地沙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干旱、洪涝、风沙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经济发展必然失去依托,丧失发展基础。只有保护好、利用好生态环境,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要克服把保护生态与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的传统思维,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方式、生产生活方式,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探索走出一条环境保护新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

二是只有保护生态环境,才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正像人们总结的那样: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 希望生活的环境优美宜居,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新的空气、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民之所望,施政所向。我们必须下大气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所以只有加大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才能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才能保障全县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只有保护生态环境,才能造福子孙后代。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关系民生福祉,也关系民族未来。“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我们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把资源利用好、环境治理好、生态保护好,切实维护大自然对人类的永续供养能力,让大自然能够更好地休养生息,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这是对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只有搞好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为子孙后代繁衍生息,过上幸福生活打下良好基础,才能为构建幸福美丽清原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措施,全力打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攻坚战

加强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必须着眼于增强环境的承载能力,致力于解决影响社会民生发展的环境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围绕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美丽幸福清原,认真制定相关举措,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产业化道路,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道路,以污染治理化解环境压力、以资源节约优化经济发展、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全面推进,重点突破。要针对我县环保工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把整治各类污染源落到实处。一是严控企业污染。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要严把产业政策关、布局关、环境容量关、监督关,从严控制污染源,要加大环保投入、强化环保措施,定期加强督查。二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切入点,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目标,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污染的整治力度,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要积极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同时,还要认真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提高森林植被的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三是加强城镇环境保护。要积极推进休闲、渡假、养生旅游县 城建设,着力加强城镇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加强浑、清、柴、柳四河的综合治理。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治理上下功夫。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唤起公众对环保工作的大力支持、监督和参与,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环境违法及不文明现象,对存在的问题盯住不放,跟踪报道,直至解决。

三、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环保事业的发展,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需要全县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全县上下都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己任,齐心协力推进我县环保工作。

(一)落实责任,奖罚分明。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建立实施环保工作奖惩、问责制度等,严肃查处各级领导干部和污染业主、损害生态环境人员的违法、渎职、失职行为。

(二)完善体制,建好队伍。生态保护及环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知识要求高,要逐步完善生态保护及环保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各方面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三)加大投入,提供保障。要全盘考虑,统筹安排,想方设法加大生态保护各项投入,千方百计保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公共领域的投入到位。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支持环保工作,按职责要求扎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农、林、水、动监、旅游等部门要协调一致,依法监管,坚决防止因资源开发导致的重大人为生态破坏,各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投身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相应的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生态、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环境教育;生态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082-02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价值观代表了社会知识阶层的发展方向,高等院校是培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基地,在高校中普遍开展环境教育,使大学生形成科学的生态环保意识和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大学生环境教育

1.国际环境教育的发展历程。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和环保事业的发展,环境教育逐渐兴起,成为一个新兴的教育领域。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教育”的名称被确定下来。这次会议以后,世界各国对普及和发展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生态环保意识的也逐渐达成共识。1975年10月,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在贝尔格莱德举行,这次会议是有史以来级别最高的一次环境教育专题研讨会,标志着环境教育的确立。会议通过了《贝尔格莱德》,对环境教育的目的、环境教育的对象和环境教育的内容作了规定。1977年10月,在第比利斯举行了“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通过了著名的《第比利斯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宣言和建议》,该宣言明确规定了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此后,环境教育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1992年6月,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组织召开了地球高峰会议,这次会议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是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纲领性文件。这次会议的召开,明确了新形势下国际环境教育的发展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环境教育,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在更高层次上的和谐发展。随着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环境教育经历了一个逐渐兴起的过程,环境教育在世界各国不断普及和深化。

2.环境教育的内容。环境教育并不是单独的专业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它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其相关的各个领域。环境教育的内容包括: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①环境科学知识。环境科学、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知识教育和技能培养。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什么是环境和环境问题,掌握关于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基础知识。②环境法律法规。对公民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形成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识,自觉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减少和制止对环境产生的破坏。③环境伦理观。环境伦理学是对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等方面所作的研究,是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道德学说,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的权利的理论。环境伦理学是建立环境伦理观的重要理论基础,对环境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大学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人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对每一个公民来讲,接受环境教育的过程是一个连续的、终生的教育过程,应根据人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认知特点,对环境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等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而大学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对公民形成科学的生态环保意识和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环境教育是指大学,包括研究生阶段的环境教育,包括专业环境教育和通识教育。专业环境教育,如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目的是培养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通识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覆盖所有专业、跨学科的普及式环境教育,教育内容以环境伦理学为主。在校大学生将来是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他们的生态环保意识和环境行为习惯对整个社会形成科学的环保意识和环境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通过实施大学环境教育不仅传授给大学生保护环境所必需的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使其树立正确的生态环保意识和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这对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中学环境教育相比,大学环境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和谐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

二、我国大学生生态环保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在高校中普遍进行的环境教育实践,我国大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目前我国大学生的生态环境意识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较大差距。因此持续开展和普及高校环境教育,是解决环境问题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目前我国大学生环保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环保知识肤浅。大多数学生对环境科学知识了解甚少,缺乏基本的生态环境科学常识,这在非环境专业学生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说明对于非环境科学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来说环境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引导力度不够。

2.生态环保目的不明确。环境保护目的是不断深入研究环境系统,探索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环境问题途径和方法,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使人类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目前多数大学生对环境保护的目标认识不全面、不准确。

3.生态环保整体意识缺乏。大多数学生对生态环保是一个系统的社会问题还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对环境恶化的严峻性还没有更深刻的了解,因此需要通过普遍深入开展环境教育提高大学生对环境问题系统性、整体性的认识。

4.没有养成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科学的生态环保意识和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是当代大学生应具备基本素质之一。而目前大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欠缺以及日常行为习惯不文明的现象在高校中还较为普遍。

5.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多数学生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学生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还不高,对环境保护漠不关心,参与环保活动没有热情、缺乏积极性。

三、大学生生态环保意识培养对策措施

1.开设与环境保护知识相关的必修课。在大学课程建设的过程中增加环境科学知识的教学内容不仅是国家环境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满足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有调查表明,目前很多大学生认为现有的学校环境教育不能够满足他们对环境科学知识的需求。大学环境教育课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共必选课,授课对象是全体学生,其设置要兼顾各专业的特点,教学的重点是环境科学基础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学生科学全面地认识环境和环境问题,形成科学的生态环境意识。二是专业必选课,如“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专业选修课要结合各专业本身的特点,目的是提高学生解决环境问题能力。

2.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实践活动。生态环保活动包括广泛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一是以展览、讲座、座谈等形式为主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学生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深化,调动学生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自觉树立生态环保意识。二是利用地球日、环境日等主题活动日,开展参与型生态环保活动,增强他们主动参与环保事业的自觉性,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三是利用多种校内宣传媒介定期向学生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在全校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开展校外活动。动员学生建立环保兴趣小组开展环境保护活动,也可以在学生中成立环保协会等,开展环保活动。

3.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目前高校中有些大学生表现出高消费、追求享受的人生价值取向,因此,除了要结合环境保护宣传绿色消费,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消费意识,还要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综上所述,高校能否培育出大批具有科学的生态环保意识的人才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对大学生进行环境教育,使其形成良好的生态环保意识,培养正确的环境行为习惯,是高校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译.21世纪议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2]徐辉,祝怀新.国际环境教育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3]崔建霞.环境教育:由来、内容与目的[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7,(4):147-153.

第3篇

一、专题组织生活会主题

以“坚定践行‘四个意识’,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一要深刻查摆有没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否存在执行党中央和重要指示态度不坚决的情况,是否在行动上真正同党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二要深刻查摆有没有树立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在工作导向上是否充分体现了绿色发展要求,是否存在保护生态环境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情况;三要深刻查摆有没有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是否存在等领导批示以后才动手、等到媒体曝光以后才真干、因为领导作了一些肯定就满足的情况,是否存在因为有些问题没有暴露在本部门就盲目乐观,有时检查的重点不在本部门就心存侥幸的情况;四要深刻查摆有没有形成雷厉风行、真抓实干的作风,是否存在说得多、做得少,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是否存在以文件落实整改、以会议推进工作、以批示代替检查的情况;五要深刻查摆有没有真正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干部是否亲力亲为抓落实,是否真正做到了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是否存在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审批监管故意放水、层层失守的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到位、不汇报、不碰硬、弄虚作假、遮遮掩掩的问题;六要深刻查摆有没有实行最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是否对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是否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是否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让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者付出了代价。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往实里查、往深里剖,切实做到触动灵魂。

二、专题民主生活会时间安排

会议拟定于7月21日,下午3:00召开。

三、专题民主生活会参会人员

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人员范围:局机关、州运管处、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体人员和海西汽车运输总站负责同志。

四、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方法步骤

(一)精心研究部署,做好会前准备

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精心研究,周密部署,及时制定组织生活会方案。要深入开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为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同时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党代表意见,将党员个人和班子的意见建议,如实反馈给支部班子就党员个人,冰箱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书记要同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谈心要以相互之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主,真正达到交流思想、加深共识、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支部书记要主持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集体研究确定。要带头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督促班子成员撰写个人对照专题组织生活会上,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严肃的自我批评和诚恳的相互批评,自我批评要落细落小、见人见事见思想,防止以讲道理代替谈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要把自身问题清单列明白、讲清楚,把问题根源讲透彻,把整改措施讲具体。相互批评要坦诚相见、开门见山,本着对组织、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指出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不能搞“一团和气”、当老好人。对批评意见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党支部书记要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以树立标杆、向我看齐的态度,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4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cx111111”为你整理了这篇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0月初,我们深入工矿企业、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工地,实地查看了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的依法推动情况,征求了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法律制度完善和实施监督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和全民共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就存在的问题和如何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与成员单位进行了交流讨论,交换了意见建议。调研情况如下。

一、《决议》贯彻落实总体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出台以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决策部署、省委重大举措和市委具体安排,坚持目标引领,推动依法治污,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一)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空气质量关中靠前。2019年度空气质量与2018年同期比较情况。1-12月份,全市优良天数266天,同比减少7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8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3%;细颗粒物(PM2.5)浓度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9.1%。2020年度空气质量与2019年同期比较情况。1-9月份,全市收获优良天数223天,同比增加28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6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3%;细颗粒物(PM2.5)浓度3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6%。

水环境质量达标。岔口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考V类标准,2019年水质改善率在全省13个市区排名第二;四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省考标准。

声环境质量好转。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到二级(较好),同比下降0.6分贝;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为一级(好),同比下降1.5分贝;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同比下降0.4分贝、1.6分贝。

固体废物实现减量化。工业固废产生企业增加2家,产生量减少15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128吨,处置量增加400吨;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增加23家,736吨医疗废物全部安全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加5000吨、处置率增长3.78%。

(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得到落实

一是坚持党政同责,逐级夯实环保责任。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每年定期召开常委会、常务会、专题会等会议,定思路、定方案、解难题、抓落实,为全面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结合铜川实际,先后成立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和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出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夯实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坚持每月召开调度会,对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指导、统筹推进,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深入。二是完善机制,落实联防联控制。制定了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四大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出台了《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将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压实各部门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考核倒逼,形成了党政同责、各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组建由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组成的督察组,对区县、部门和涉污企业生态环保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察,破解大气污染防治难题、补齐水污染防治短板,推动问题整改到位、不反弹。三是强化依法行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铜川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精准化管理方案》《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主要河流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等,促使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和污染有效控制。市人民政府围绕重点、难点和短板问题,实施了企业源头治理、储煤洗煤整治、水环境达标、非煤矿山扬尘管控、服务发展五大环境管理提升工程,开展了春季扬尘和企业无组织排放、夏季挥发性有机物、夏秋季秸秆禁烧、秋季工业窑炉治理、"冬防"涉煤污染、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等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处罚319起,摸排移送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线索17条,92条行业治乱线索全部处置到位,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环保责任落实。

(三)地方性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依法监督成效明显

自2017年以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围绕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反应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地方立法五年规划中计划立法项目14个,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有10个,以地方立法补充完善、回应群众关切。聚焦破解大气和水污染堵点、难点问题,广泛调研,充分论证,颁布实施了《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动铜川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走上法治化轨道。以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责任底线,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把听取和审议环保方面的报告作为年年坚持的必修课,先后对全市铁腕治霾工作情况、每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和专题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累计向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出27方面问题,提出35个方面的整改意见建议,依法支持、监督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负起生态保护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同时督促企业、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努力推动涉气涉水突出问题的解决,在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氛围

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和普法宣传日等重大节日为平台,深入街道、社区、镇村等基层一线,采取设点宣传、专题宣传、设办专栏、集中培训等形式,多方位、全覆盖对干部群众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日常宣传教育方面,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指数,发放清明文明祭祀、禁燃烟花爆竹、烟煤散烧污染防治等倡议书,建立环境违法诚信体系,运用各类媒体曝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快速处置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监督举报等方式,为我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让"环境共享、责任共担、污染共治、生态共建"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问题

我市生态环境治理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法律和《决议》的全面有效实施上不同程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和《决议》助推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依法监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方式方法需要不断创新,监督成效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监管责任落实还需持续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掌握运用方面还有欠缺,部分区县和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国家生态环保法律和地方法规力度不够大,环境保护的合力不足,监管覆盖有死角,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有效震慑的态势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还不够,一些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三是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一些环境突出问题治理难度较大。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仍很繁重,臭氧污染治理难度大,减煤空间缩小,秸秆资源化利用率不高,秸秆禁烧的治理难度大,空气质量优良率仅72.8%,与国家要求的80.3%相差较大。水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污水收集、处理问题突出,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和城市管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等重点治理工程还未完成,污水处理厂遇雨溢流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漆水河生态基流不足,严重影响出市断面水质。

三、意见建议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省委和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逐条对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决议》精神,认真查找"短板",补齐"缺项",推进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立法,依法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聚力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和持久战。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实质,融会贯通《决议》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明的方向和基本遵循,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战略定力,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坚持以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环境,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震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度,明确层级监管责任,层层压实环保责任。要强化环保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知程度,用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完善落实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深入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执法,形成合力,持续开展水污染防治、臭氧污染治理、固体废物监管、环境监测等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第5篇

关键词: 能源生态化; 公众参与; 能源环境; 能源法

中图分类号:DF 4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2)03006704

随着能源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能源法开始了它的生态化进程。与传统的能源法相比,生态化能源法采用的是生态系统观、整体观的调整方法,不仅仅关注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还重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优化,即将引起各种能源环境问题的行为也纳入到能源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当然,能源法生态化并不是能源法与环境法的生硬结合,而是能源环境问题发展到一定阶段,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1]公众参与原则早已在环境保护领域全面确立起来: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及其后的许多国际环境法文件都曾强调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而在最新的《中国能源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公众参与原则也列入基本原则之一:“公众有权依法获得能源信息,参与能源决策、能源影响评价、能源价格听证等活动,参与和监督能源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将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能源公共物品供应、使用及其有可能带来的一切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有关能源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2]107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中国深知自己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角色,提出加速能源法生态化进程的问题。然而,在步入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仅依靠政府机构的力量来推进能源生态化的进程是远远不够的,换言之,公众参与已成为能源生态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一、公众参与能源生态化的正当性分析(一)能源环境社会性的内在需求能源环境问题最初被认为是一个“技术问题”,然而随着“技术神话论”的破灭,人们开始从社会角度来探讨其更深层次原因。能源企业大规模的生产、使用和输出能源的高排放特性决定了其所肩负的“环境责任”重大,尤其是高危行业的大型能源企业在环保问题上的任何疏失将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和国际法律争端的发生。当能源环境问题被界定为一个社会问题时,对于解决问题的方案,人们会倾向于通过社会中具有不同偏好的人群讨论来获得。然而人群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偏好和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即使最终都指向同一公共利益,但其产生的直接追求和具体形态却可能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利益诉求的渠道和表达方式进行整合,需要防止优势群体利用其占有的优势地位限制弱势群体的利益主张,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及其表达受到阻滞。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在于通过一种渠道的构建,赋予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伸张的机会与权利,形成允许弱势群体的利益主张得以“面世”的体制性公众空间。[3]其正当性在于能够使能源环境问题得到社会充分讨论,全面兼顾社会基本价值的多样性,使能源环境这一社会问题得以和谐解决。(二)提升政府决策品质,对“政府失灵”予以矫正在能源领域,政府治理主要通过公共政策的运用得以实现,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其主要目的是满足利益相关人的需求。但政府本身并非一个超利益群体,其自利动机往往使其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时会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公共权力的垄断会在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之间形成断层,其表达效果是有限的,这种表达机制实质上是对政府治理的一种否定,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只有提高公众参与度方可予以有效的矫正。能源环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领域,全知的政府是不存在的。如果要获得所有全部的信息,并且具备判断全部信息正确性的能力,需要支付极其高昂的成本。政府在某些时候有限的知识和信息,使得政府的决策往往是在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的状态下进行,这直接影响到其决策的正确性,影响到能源政策、能源立法的形成与实践,其结果便是所谓的“政府失灵”。由于“政府失灵”的可能存在,使得能源法体系必然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以此克服“政府失灵”带来的不利影响,成为必然之选。二、公众参与能源生态化的基本方法笔者认为,公众参与能源生态化的基本方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能源环境信息向公众披露公众参与能源环境信息披露的依据是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即每个公民对政府或企业所持有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能源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理论上应该包括一切实施环境行为的主体,尤其是当主体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危害或本身有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时候,任何权利人都有权要求行为主体披露行为产生的影响及后期处理。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规定,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强调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最新的《中国能源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78条提出“能源企业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绩效,并向社会公布……”(二)政府、能源企业与公众签订环境保护协议《中国能源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78条:“能源企业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或者与当地居民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环境保护协议是指政府与个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环境行为的效果、环境损害赔偿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达成协议,用以确定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资源使用和环境行为实施中的权利义务。这是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环境管理方式,1964年,由日本首先采用,美国、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采用。实践证明,这是一项非常成功的环境政策手段和措施。[4]环境保护协议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其一,通过环境保护协议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具体环境权利义务,从而引导、规范其环境行为;其二,将模糊的环境保护理念具体化,将环境保护法定扩展至约定,节约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在我国目前能源立法中,仅仅尚未提及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环境保护协议问题,笔者认为,政府作为能源环境制度的主导者,如何通过环境行政协议的方式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这一问题亟待解决。(三)公众参与能源决策权与公众能源环境权益的救济权能源决策涉及公众利益,应保证给予每个公民参与涉及公共利益能源决策的机会。与此同时,当涉及公共利益的能源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当使公众有效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获得补偿和救济。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程序和形式、组织召集人、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中国能源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78条提出“能源企业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完善公众参与能源生态化的

路径分析(一)保持公众参与能源环境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关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问题,学界均主张应“充分地保障”,对此笔者也保持认同。就能源领域而言,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究竟属于强制披露还是属于自愿披露,取决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立法对强制披露的边界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必然会导致实践中的不确定性。而能源环境问题的公众覆盖面大,破坏性强,引起的社会震荡极大,对此笔者认为,能源环境信息披露所引发的社会后果是否可控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个体环境行为模式比较单一、影响不大,是没有强制披露的必要的。同时,能源环境领域专业性很强,公众对相关信息和数据的解读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否则容易形成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而我国普通公众对专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知识是缺乏的,政府表达环境信息的专业性也有待加强。因此,笔者建议能源环境信息的披露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能源企业的环境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报由政府论证后采用审慎原则决定如何公布,这就加强了政府的能源环境责任。毕竟环境信息披露是一项高成本的制度,而社会成本是必须考虑的事项。(二)增强能源环境公益诉讼的落实能力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建议如果沦为一种摆设,则公众的参与意识就会越来越淡薄。要激励和保证公众的参与热情,就必须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5]就能源环境领域而言,公益诉讼有利于将环境纠纷解决纳入法制轨道,避免公众因环境纠纷而动辄走上街头,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我国,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特殊的困境——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缺位、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费用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期长、与诉讼时效形成矛盾、能源环境诉讼案件的专业性对司法审判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等等。笔者认为,关于能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应置身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框架下落实和完成,鉴于其特殊性,应在制度设计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扩大到“任何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适格原告的判断标准在于单纯的社会公益。[6] “任何人”是指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国家机关,即使与环境损害无利害关系,只要是 以救济公益为诉讼目的,就可以对已经或者可能存在的能源环境损害提讼。2.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如前所述,能源环境问题具有社会影响力大、成本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假如允许原告主体随意,必然会导致滥用。设置前置程序,允许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经过调查发现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向其调查认定的侵害环境公益行为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环境侵害行为,排除危害,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原状,也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举报,建议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7]这种前置程序的设计,目的在于尽可能在诉讼前将事由消灭,同时也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3.诉讼费用规则向原告倾斜能源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所要面对的往往是无论社会地位还是经济实力均优越于自己的政府机构或者能源企业,按照现有的规则,假如原告一方败诉,将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这显然会给原告方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可以考虑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缓缴或减免制度,即假如原告方败诉,可缓缴诉讼费用或无需交对方的诉讼费用。四、结论能源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变革同时也意味着一场深刻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的变革,是一次价值观的革命,公众是否认识、愿意接受并积极参与是实施变革的必要条件。[2]107公众参与能源环境保护,加强公众在能源环境责任中的作用,这已然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为没有任何政府或者能源企业可以比公众本身更关注和了解环境利益。

[1]蔡守秋,王欢欢.论中国能源法的生态化[R]∥2008年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11.

[2]赵爽.能源法律制度生态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晋海.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必然趋向[J].学术界,2006(4):212—215.

[4]阳东辰.公共性控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J].现代法学,2011(3):73—81.

[5]邓小云.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有效路径[J].东岳论丛,2010(2):167—170.

第6篇

朋友们:

很高兴与大家再次相聚,共同探讨中国环境与发展问题。这次年会以“生态系统管理与绿色发展”为主题,围绕中国制定“十二五”规划、探索环保新道路等议题进行研讨,这对于我们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积极作用。

今年是中国“十一五”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即将过去的五年里,我们有效应对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使现代化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初步预计,今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可达4000美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也得到加强。2006至2009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分别下降9.7%、13.1%。今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这些成效的取得来之不易,凸显了中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心和能力,也诠释了中国推动绿色发展的理念和行动。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人口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不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虽然中国的经济总量已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国民收入还排在世界百位左右;沿海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逐步呈现出现代化的繁荣,但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不少地方仍然相当落后;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没有变,推动发展、实现现代化任重而道远。同时,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时期,发达国家几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出现,资源环境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在这种情况下,离开发展谈环保,是不现实、不可行的;而离开环保谈发展,也是难以为继、不可持续的。当前,国际社会十分关注气候变化和资源环境问题,绿色经济、低碳发展等新的理念和实践层出不穷,为中国环境与发展事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国内发展的新形势和国际发展的新趋势,都要求我们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建设生态文明,努力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发展路子,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前不久,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对今后五年的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面向未来,我们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是一种综合性、系统性、战略性转变,包括发展理念的变革、发展模式的转型、发展路径的创新。

生态环境问题既是一个发展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必须更加注重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测量仪和助推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否见到实效,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是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是否降低,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生态环保的力度有多大。我们将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努力构建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一是推动绿色发展,破解资源环境约束难题。绿色发展是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再造发展新优势、拓展发展新空间。我们将加快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节能环保为重点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继续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倡导绿色消费、合理消费,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每个人在这方面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乘上13亿人口,就会产生巨大效益。改善人居环境,既是公众的强烈愿望,又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我们将顺应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状况的新期待,加大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清洁能源等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快解决水、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人们身体健康、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宜居环境。

二是遵循自然规律,保障生态系统安全。“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理念。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往往不可逆转,会严重影响人的生存与发展。中国虽然幅员辽阔,但区域间自然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差异大,适宜生存发展的空间相对有限,人与自然的关系比较紧张。必须为子孙后代着想,既给当代提供发展的支撑,又给未来留下发展的基础。我们将加强综合规划与管理,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差别化的区域环境与发展政策,在保护生态系统整体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好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加快改革创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动力与活力。激励与约束机制是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我们将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抓紧制定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健全相关法规和标准,理顺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实施有利于生态环保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政策。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深刻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决定着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我们将把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结合起来,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等技术,选择一批重点领域和项目集中力量攻关,广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需要各国不懈努力,也越来越需要深化国际合作。我们主张,各国应加强对话,携手应对,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努力推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有效、持续实施,切实落实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支持,推动坎昆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各位委员、各位专家!

长期以来,你们为中国环境与发展事业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国合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的关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国家战略、让重要陆地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强化科技创新与支撑等建议,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此,我代表中国政府,向各位委员、专家表示衷心感谢!

国合会是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明年是国合会成立20周年。衷心希望各位委员和专家站在新的起点上,把握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特点,更加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以独特的视角深入研究环境与发展领域有关重大战略、政策措施、实施路径等问题,积极为中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提供智力支持,为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最后,祝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0年年会圆满成功!祝各位委员和专家在北京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第7篇

检察公益诉讼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积极参加学习研讨,结合本部门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了一些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整改落实进行了深入思考。

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大、社会敏感度高,牵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利益主体,做好工作责任重大。因此,在集中学习期间,我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报告还以专章的内容,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4个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打攻坚战。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总书记指出,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建设得更加亮丽,必须以更大的决心、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

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我有义务更有责任承担起这项职责。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认为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自觉融入、服务和保障大局。找准检察公益诉讼与全区重大决策的契合点,积极服务,精准发力。持续聚焦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守护好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系统梳理总结试点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实践、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办案成效、困难挑战以及典型案例,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细化检察机关监督办案重点,为着力解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难、鉴定难等突出问题提供具体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是强化办案规范化,以提质增效为目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切实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智慧借助、统筹发展以及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把提升办案质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规模与质量效果的关系,在挖掘新动能、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区域均衡发展、确保数量稳升基础上,把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质效提升上来。坚持效果导向,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和区域相关问题的集中整治。稳妥、积极进行“等”外探索。对于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领域,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基础上进行个案探索。对于其他领域涉及面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符合公益诉讼立法精神又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侵害公益突出问题,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取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向党委、人大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做足做实相关工作后进行探索。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和内蒙古2019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提高案件线索收集和研判能力。准确把握履职中发现线索的要求,注重通过12309检察服务等系统内外信息和管理平台,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审计、巡视巡查等专项监督信息,通过新闻舆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公共信息,拓宽视野,创新方式方法,借助科技手段拓展线索发现渠道,提高收集和研判效率以及精准化程度。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协调机制。总结推广“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成果,做好河湖“四乱”清理工作。深化东北三省一区河湖流域水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协作,与山西、河北、辽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联合行动”等区域性协作机制。

三是加强业务督导和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公益诉讼专业化水平。坚持全面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专题督导相结合,在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建设、对外宣传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强对下督导力度,在重要专项工作开展中上级院进行专门督导;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发现的理念偏差、认识不到位、办案不规范等具有一定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上级院及时进行督导纠正。强化案例指导,围绕年度工作重点、难点,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强化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各地具有示范意义的规范化工作机制和创新制度举措。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强培训针对性与实效性,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各领域实践中的新问题开发特色课程。创新培训方式,引导各地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实训,探索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培训。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建立重大典型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和工作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强化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借助高校学术力量建设公益检察高端智库,整合系统内外理论研究资源和力量,密切与学术界互动交流,推动形成更浓厚的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氛围,涌现更多具有实践价值、学术影响力以及引领性的学术成果,凝聚更充分的理论共识。加强舆论宣传。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专题片、宣传册及多种新媒体形式,积极通过主流媒体发声。持续加强代表和委员联络工作,推动各级检察长到本地党校、行政学院授课,上级院为地方党委中心组作辅导等,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紧密结合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宣传教育进校园。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思考,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完成“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各项任务要求,争取更大成绩。

第8篇

***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人民检察院***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在河湖生态管理和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监督机制,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维护优化河湖生态功能,夯实绿色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湖南省河道采砂管采砂管理体例》《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实施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省、市《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建立的有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办法、意见、实施细则等系列规定,经***人民检察院与县河长办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以及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的协调联动,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加快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守护好“一江一水”(**水**段、****段),努力打造“水系完整、水量保障、水质良好、河流畅通、生物多样、岸线优美”的河湖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奋力建设现代化新**筑牢生态底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办协调督导职能,协同推进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水生态环境安全、水资源安全、防洪安全等损害公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升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能力,形成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体制,推进跨县跨行政区划划河湖联防联治,促进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构建党政领导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全面参与、责任部门协调联动的河湖生态保护模式。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生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依法治理、分工协作。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突出问题,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河长办发挥协调督导职能,助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坚持协同联动、合力攻坚。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加强沟通,统筹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注重在协作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工作,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四、主要任务

各乡镇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履行河湖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履行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二责任主体。

(一)强化刑事检查监督。对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形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涉及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接到通报或者发现该情形的,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二)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涉及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或者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委会成员单位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以及征缴相关税费等行政决定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存在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执行、无故终结执行程序等违法执行情形的,河委会成员单位应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强化公益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本级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或者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反映其他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造成水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发现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和刑事责任仍不能修复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检察机关终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或者应邀请支持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活动。

(四)强化社会治理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河委会成员单位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损害危险的,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报河长办或者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

(**)强化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时,应当积极推进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对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赔偿义务人在诉前主动赔偿的,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委托第三人修复或者给付货币等方式督促开展水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确无赔偿能力修复的,探索以赔偿相应费用、购买服务、异地修复、提供劳务(如担任林管员、河湖志愿者)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或采取受损生态补救措施的,在行政处罚、适用强制措施及量刑建议上予以充分考量。

**、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河湖治理保护中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执法难题,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推动河湖监管问题有效解决。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组织召开。检察机关、河长办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督查、会议、调研、办案和日常的信息交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县人民检察院第**检察部(又称公益诉讼检察部)、县河长办为县级联席会议具体牵头部门,确定联络人员,负责“河长+检察长(检察官)”机制日常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权限送参会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后印发执行。

(二)建立联合巡查制度。河长、检察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巡查,调研了解河湖生态环境现状,对发现的问题共同研讨、推进河湖管护有序开展,预防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等水事违法行为。

(三)建立联合专项整治机制。针对河湖管护工作中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河长办、成员单位每年共同研究选择一个或几个领域,采取现场督办、重点督办、挂牌督办等形式,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共同解决。

(四)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涉河湖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就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讨、交换意见。难以达成共识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圆桌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查清事实,推进公众参与。

(**)建立案件调查办理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活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及时提供履职情况、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等相关资料。对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的监测检测签定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监测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涉及河湖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引导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支持。

(六)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河长办发现本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跟进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将办理情况反馈河长办;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河长办发现公安机关对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在审查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河长办。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现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跨行政区划的,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根据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七)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工作推进情况、河湖治理保护的整治重点、难点等信息。检察机关定期通报涉及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河长、检察长要定期对“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和检察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第9篇

――李唯,心怀理想信念,用中国知识分子身上的责任和担当,不以善小而不为,终信星火可以燎原,在熙熙攘攘中恪守底线,在噤若寒蝉中振铎发声,执念初心,砥砺前行!

读书人的良心

法国学者朱利安・班达在其1927年创作的《知识分子的背叛》中对知识分子的内涵作过这样的经典概述:是甘冒被烧死、放逐甚至钉死在十字架上的危险,也能斥责腐败、保卫弱者、反抗权威的人,他们构成人类的良心。

李唯,揣着知识分子的这种良心,一路走来,虽旅途坎坷,仍执念不改。

2001年,云南招商引资,引进全球第二大紫杉醇生产供应商――中美合资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准备上马曾被列入国家西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抗癌天然药物紫杉醇原料药产业化工程”项目,该项目由政府主导,所以顺利通过各项审定,只差环评通过,就可以落地昆明。

此时,已是环保专家的李唯,坚决反对并拒绝签字――认为像紫杉醇这样的产业化生产,只能靠野生红豆杉,只要有人收购,就会有人破坏红豆杉,人工栽种的小苗不可能支撑该项目的生产规模。

事实证明李唯当初的担忧和反对是正确的。后来,该项目由于收购了大量野生红豆杉,造成滇西北红豆杉遭到毁灭性破坏。最终抓捕了60多人,30多人被判刑,此案被称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大案。

还有一次,李唯反对在西山滇池风景名胜区修建高速公路。尽管明知该项目为时任云南省委主要领导主抓,她仍诤言不止,不仅在评审会上公开反对,还撰写了《关于昆明市新建的高海公路重新论证的紧急建议》,通过省科协《专家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最终惹怒分管领导,追查是谁请的这位专家,以后该行业的项目再也不许请她。但李唯淡定从容,轻描淡写地说,大不了不当这个专家,也绝不能昧着良心不说真心话。

在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工作期间,为了解决生存和学术交流、大众科普的工作经费,李唯创办了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承接环评等科技咨询项目。因为坚持原则,李唯常常得罪人,跟钱过不去。某化工企业选址,在安评通过审查、安检部门批准和规划部门出具了同意选址文件的情况下,因涉及危险源距居民住宅较近,李唯的团队没有采信相关部门的结论,作出对项目选址的否定结论。结果,该企业拒绝支付环评费,并威胁要在媒体曝光等。李唯坚持说,钱可以不要,曝光也无所谓,但否定的结论坚决不改,我们必须对老百姓的生命负责。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她认为环评不能昧着良心,应该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环保人的痴心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年,李唯靠自己的努力,考入昆明工学院(昆明理工大学前身)化学工程系学习。不想一年后,该系改为环境工程系,昆工成为中国最早设立环境工程系的院校,李唯也成为中国第一届环保专业大学生。

大学毕业后,李唯被分配到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主要工作是用人工处理近乎天量的枯燥数据。此后,李唯把25~37岁的黄金年华都奉献给了这项重复又琐碎的工作。

运用这些数据,李唯和同事们每年编制《云南省环境质量报告书》《云南省环境监测年鉴》,可是均被打上“C密”字样。报告书中年年反映滇池水质下降问题,结果没有受到重视。李唯说,报告书只在小范围内传阅,能看到的人很少,很可能都到不了决策者那里,或者决策者根本没有时间看,所以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及90年代初期,滇池沿岸许多水污染型的企业,污水直排滇池。她曾带孩子去滇池游泳,眼睁睁看着滇池一天天恶化,从量变到质变。1994年,李唯被任命为世行贷款云南环保项目办主任助理,负责筹备项目向世行贷款治理滇池。回顾那12年,“感到无能为力,工作一点成就感都没有。”

1998年底,李唯被选举为云南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工作重心转向了环保学术交流与环保科普。伴随中国的高速发展,许多地方的环境也快速恶化。作为一名知识分子,李唯没有以“举世皆醉”的清高空发议论,也没有以“采菊东篱”的超然袖手旁观,“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她想,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哪怕只是螳臂当车;影响可能接触到的人,哪怕只是星星之火。

近30年的环保工作,让李唯深深体会到,中国环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决策者如果环保意识低,一些重大工业项目一旦布局不合理,就会成为一个城市的硬伤甚至百年之痛;企业环境意识如果不到位,没有社会责任感,违法偷排污永远难以杜绝;老百姓的环境意识如果不高,无论增加多少环境监察人员也解决不了问题,因为老百姓不仅是环保的一部分,更多的违法排污还需要靠群众举报。

李唯相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近20年,她坚持做环保科普,她的科普足迹遍及云南省16个州市的100多个县。上至省级领导,下至村委会干部,从城市到农村,从机关到乡镇到学校,从政协代表会议到各级组织的中心组学习会议,从白天到晚上,从点到面,利用农村的小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做科普。李唯不放过一切可以做环保科普讲座的机会……

李唯说:“对领导干部普及科学知识尤为重要,他们如果没有环保意识,所作出的不科学决策造成的环境影响不可估量。”每到一个地方给干部讲座,李唯都要提前收集相关城市规划、工业园区布局、气象条件、环境状况及现在的环境问题等资料,在讲座中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态空间格局是否安全等进行认真点评,提出相关建议。她几乎每次都强调,重大项目选址一定要考虑气象扩散条件和风向问题,过去只重视交通是否方便、地质是否安全、土地及水源等问题,不关注气象条件,恰恰是其他都可能用钱用工程措施解决,唯独气象问题人类无法解决。云南省一平方公里的坝子有1422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26%,绝大多数坝子人口密集不宜再过度聚集工业,若要在经济快速发展中仍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科学布局是关键。由于讲座实用性、针对性强,不少听讲座的县长、环保局长,经常打电话向李唯咨询相关建设项目是否应该引进及放在什么地方更好等相关问题……

李唯相信,环保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她希望能以最适合的方式影响每一个可以接触到的人。农民们白天要干农活,李唯就晚上开讲座,怕人家不来,学会购大量的肥皂等小礼品,广播通知村民,凡听讲座的都可以领块肥皂。她的科普团队还编排相关的民族节目或者健身操,引导农民开展文化活动,把他们从火塘边吸引到广场上。

近20年,李唯不但自己做科普,还培养一个科普团队,全方位开展生态文明讲座。她招聘大量的大学生志愿者,让他们参加“云南省千乡万村环境科普行动”的培训后,到农村开展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宣传。点点滴滴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了环保,也让她和她的团队频获赞誉。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荣获全国环保科普特殊贡献奖、云南省政府命名的科普先进集体;李唯2005年获全国农村科普先M个人,2014年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2016年获云南省首届科普奖先进个人。

“九三人”的初心

2002年,李唯加入九三学社。作为派的一员,秉承“九三人”民主、科学信念,执念直言的李唯,在这里找到了平台。她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作为第九届、第十届省政协委员,她连续几年针对云南省某重大项目选址问题,直接向省领导建言:重大项目选址一定要慎重,如果选址不当,将成为城市的百年之痛。卸任政协委员后,李唯又开始担任云南省政协人资环委特聘专家,仍然活跃在参政议政一线,时刻关注着全省的环保动态。

云南的某一州市,拟在城市的饮用水源水库的汇水区建火化厂,由于种种原因各部门被迫批准,李唯利用参加省政协调研的机会,在向当地市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各部门领导反馈意见时,抢着第一个发言质问地方官员,不留情面:“你们全市人民是不是都缺钙了?为什么一定要将火化厂建设在水源地,虽然水质可能达标,但感觉污染影响较大,试想每天喝水都感到里面有骨灰是什么感觉?”该项目最终没有在原选厂址建设。

2015年,李唯在云南三江并流区域调研时,发现一个高海拔生态旅游处女带拟建设一个化工厂,她及时向地方政府呼吁不能因小失大,项目没有落地。

针对云南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作物,一些地方动辄上马万亩茶园、万亩咖啡等等,李唯指出,这样的做法对原生态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如果云南的山都变成茶园、橡胶园、咖啡园等,还是国家生物多样性宝库吗?另一方面,她上书政府,呼吁云南省的生态问题需要国家层面解决,提出国家应支持云南生态脱贫、扩大重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范围和生态公益林范围、提高补贴等建议。

李唯认为,在参政议政中,不应把范围局限省内或市内,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2011年8月召开的全国环保研讨会上,她作了题为“中国排污总量控制应回归到本质”的发言,认为中国排污总量控制存在法律方面的制约,总量分配对欠开发的西部地区极不公平,没有解决中国目前的环境质量等问题,排污总量控制应回归到考核环境质量为核心,呼吁制定政策的专家多听听西部地区的声音,给西部地区一点点话语权。该发言稿被省政研中心转报给省委领导后作了相关批示。她将相关内容整理后作为九三学社提交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引起了相关专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已以考核环境质量为重点。现在她又开始着手对“全国土壤污染治理政策”研究……

第10篇

一、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和工作计划,加强调查研究

四年来,在农业和环境保护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市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商贸流通业发展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和办理了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建设生态市建设基金的议案》、《关于建议人大加强对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监督》等议题。为了使常委会审议议题有的放矢,做到提前介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使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和决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同时,在常委会作出审议意见和决议后,委员会加大了督办力度,使常委会的决议得到较好的落实。

服从服务于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先后协助常委会对《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百千”和“康庄”工程进行了视察,并完成了对市农业局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的调查工作,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专委职责,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对“三农”和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视察、检查和调研,促进了有关问题的解决,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l、强化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监督。当前,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委员会工作的重点,几年来,我们牢牢抓住这一主题,在2004年常委会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和作出生态市建设决定后,委员会每年都组织委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跟踪监督,四年来,先后开展了10多次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视察、检查和专题调研;在监督工作中,我们注重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借助各类媒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2004年,组织了市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建设局等单位联合举办了大型广场法律宣传活动,邀请省环保专家作了环保法讲座,还召开了执法检查法律培训会。2005年,邀请了由10多家中央媒体组成的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团,通过对安吉生态环境保护、太湖入湖河流水质的采访报道,在报纸、电视、电台播发大量文章、消息,普及环保法律知识。2006年,对生态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2003年以来,还对以清洁生产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和矿山复绿工作,加快利用河道淤泥制砖等工作进行了视察。每次视察、检查和调研,我们做到了精心准备,认真组织。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视察、检查和调研情况进行整理,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送达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问效,促进了有关问题的解决。上述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关注环境保护,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意识,另一方面促进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工作水平的提高,推进了生态市建设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2、强化对城乡统筹发展的监督。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要求,基于以上认识,委员会将城乡统筹发展纳入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2003年,对农村税费改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工作进行了视察。2004年,组织开展了“百千”和“康庄”工程视察,常委会四位副主任参与了视察工作。2005年,在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各级政府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中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投入情况为主要内容,对我市城乡统筹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完成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调查报告》,在深化机制改革、完善规划编制、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基础建设、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财政增加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同时对“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工作进行了视察。通过一系列连续的监督过程,引起了全社会对“三农”发展的关心与重视,进一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生产环境卫生,提高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对常委会“关于贯彻走在前列要求,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进一步推进了这方面的工作。

3、强化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如何促进我市的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始终是我们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四年来,委员会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个中心,从加快依法治农、科技兴农出发,抓住我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监督。2003年,对我市《种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2004年,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农民技能培训工作、粮食生产和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视察,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改革进行了调研。2005年,对《动物防疫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06年,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了视察。这些工作,都较好地促进了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此外,我们还对《气象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对我市农村安全用电和蚕桑生产情况进行了调研;对森林防火工作和市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情况进行了视察,参加了省人大环资委《浙江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立法调研等。

四年来,市人大农业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专委会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组成人员的思想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提高,在全面履行职能上,离法律赋予的职权、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视察、检查、调查后形成的建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调查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还有所欠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还不够经常等等。

三、几点体会

回顾过去四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坚持联系我市实际,突出抓好工作重点。农业和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只有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才能推动农业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决。委员会始终从我市实际出发,紧紧抓住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强烈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工作。先后对《环境保护法》、《防洪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对统筹城乡发展、生态市建设等工作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存在问题,向市政府提出积极的建议意见,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同时就贴近农村、农民实际的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农村环境卫生等问题积极开展工作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坚持创新方法,增强监督实效。在历年的工作中我们做到两点:一是努力创新方法。如2004年环保法执法跟踪检查中,我们从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出发,建议常委会创新方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市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使市政府加大了对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2005年和2006年,我们召集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就如何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在农业工作中的作用进行座谈和交流,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动物防疫、森林防火、农产品安全检测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的资金保障问题。二是在看准的问题上,坚持长期监督和阶段监督相结合。如对“百村示范、千村整治”视察工作,我们连续几年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延续和深化,正是通过这一系列连续的监督过程,引起了全社会对农村环境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心与重视,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坚持加强上下联系,注重调查研究。委员会自觉接受上级人大的指导,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调研等活动,促进工作的开展。在日常工作中,为了有利于工作形成合力,委员会加强了与县、区人大的联系。在拟定工作要点和开展工作前,做到多征求,多沟通,多交流,尽可能地形成共识,使工作安排更科学。在某些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也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提高。我们还认真贯彻2005年中央9号文件精神,把联系代表和办理建议作为委员会的一项基础工作,定期不定期走访代表,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呼声。积极开展代表活动,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了一系列视察、调查活动,并帮助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督办了《关于建立生态市专项资金》等议案。同时,为了使工作取得可靠的依据和素材,我们还十分注重搞好调查研究,做到坚持走群众路线,在视察、调查中,均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走访农户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既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又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有广泛性和针对性。

第11篇

一年来,自然科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各科、室、站(队)的大力协助下,深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六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的原则,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刻苦钻研业务理论知识,扎实工作,~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工作回顾

(一)加强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并结合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按规定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参加了相关活动和学习。并围绕“三个代表”思想和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的学习,坚定了理想信念。明确了宗旨观念,提高了组织纪律性,加强了对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认识。

(二)规范规划财务工作 2、积极申报专项资金。一是根据XX省财政厅、XX省环保局XX号文件精神,申报2005年第一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为了进一步促进济济发展,控制区域污染,保护重点流域沮漳何水质。积极申报了XX有限公司投资改造,日产量600吨尿素改造项目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二是根据省环保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申报2005年度第二批省级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XX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2004]56号)的规定,申报2005年度第二批省级环境专项资金,申报我市XX有限责任公司污染与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为场区粪尿收集分离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年处理粪便14600吨,年处理污水67200吨。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完成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复查的自查工作。写出了我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自查总结和工作措施,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环保投资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二是基础工作滞后,实行标准化管理存在差距。三是生态示范区品牌效应没有充分发挥。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措施和建议。一是对《XX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进行修编,把工作计划落到实处。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三是加大环保投入。四是基层创建。五是强化污染防治。六是建议上级对生态示范区给予项目倾斜和资金支持,使示范区建设真正收到实效。

2、针对我局去年下达的“停止向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投放肥料精养活动的通知”,开展了饮用水源调查工作。由XX局长代队,组成专班,按照湖北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的要求,对我市城区、乡镇八家自来水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摸清了水厂和水源地的基本情况,督查饮用水源地是否按要求禁止投肥养鱼。经查饮用水源区均未投肥现象。

3、开展绿色社区。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工作。为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绿色生活,倡导绿色文明。配合XX市局关于“绿色社区”和“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活动,申报的XX为第一批“绿色社区”和“安静居住小区”,并已授牌、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市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二是生态建设力度不大。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抓好生态项目建设,积极向国家、省环保局申报生态建设项目,多争取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加快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第12篇

公众议程的形成必备的条件包括:问题的存在、公众参与的数量和力度、媒体的关注。在这三者的关系中,问题存在是基础,公众参与是关键,媒体是必要条件。在此,笔者认为此处的民众包括专业工作者(比如某领域的科学家)、居民、环保组织等。

问题的存在和发现

汉尼根认为在早期问题的发现和深入了解阶段,首先应开展以下工作:给问题命名,将它与其它类似的问题相区别;决定主张的科学、技术、道德或法律基础;确定谁应负责改善该问题的行动。②具体表现为:

(1)注重环境专家的研究和建议。从新闻传播角度分析,专家是新闻媒介重要的消息源。鉴于环境问题的专业性,加之发现问题有时需要科研技术条件,因此,环境问题一般总是由科学界人士发现并提出。因此,新闻媒介及时传递环境专家的信息,才能做到科学、准确。

(2)注重“日常生活”或“一般知识”。强调专家的看法,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介可以忽略“日常生活”的一些变化。有一些问题与我们的生活经历紧密相关。如废弃物泄漏引起周围地区白血病、流产、新生婴儿缺陷和其他问题增多;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增多造成大气污染加重、呼吸道疾病患病率上升。所谓“一般知识”是相对于专业技能提出来的,它来自农民、山民、渔民和一般居民的日常生活经验,是人们在每天呼吸空气、喝水、耕地、收获庄稼,在河流、湖泊和海洋中作业的基础上获得的常识。“一般知识”既是科学主张、理论产生的沃土,也是新闻媒介关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信息来源。

(3)环境主张的形成须具备的条件:媒体不可或缺。发现问题的科学家们常可能具有一些局限和不足:摆脱不了学者的谨慎,过多地使用专业术语以及不善于同媒体打交道等。也就是说,当发现问题情境时,可能因为媒体的缺失,而不能将问题情境较为广泛地公开甚至最大化,以期引起公众或相关人士注意,从而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进入政府的决策范围或议程。“一般知识”的发现、环境主张的潜意识产生,可能由于对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事不关己”的无所谓意识、接触媒介的机会少或由于社会地位的影响以至于环境主张得不到相关人士或大众传媒的应有的重视等,环境主张便“胎死腹中”。虽然环境主张的提出、制订有自己的组织系统和专业化的社会运动方式,或环境主张的基本内容只有在政治、经济、地理“危机”爆发的情况下才会清晰起来,比如“沙尘暴”肆虐、1998年长江大洪水的泛滥引发关于环保的重视与投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考。

环境主张的关注者――公众和组织

一个环境主张的成功除了与制定者的技巧和问题本身的潜在条件有关外,还与关注群体的数量有关。这里包括公众和环保组织。汉尼根认为公众意识的潮流能够推动一种主张向上直达政策议程。在中国,“非典”就是在公众的作用下,导致政府决策朝更加开明、负责的方向发展。

(1)公众的力量。

从环境主张的修辞策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③:一是独特性(或与众不同,但又必须为大家所认同、熟悉,而不是一味追求标新立异以致可能远离公众视线);二是相关性,独特、特定的环境主张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也即与民众的生存、生命、生活、生产、生态相关联(美国公共新闻的崛起、中国民生新闻的兴起都与此相关);三是关注性――民众的关注和重视程度,特别指社会精英的动员,比如公共知识分子的发起、公共舆论分子的倡导。而一般民众很难做到这一点,比如一般民众很关注农村环境的污染,但并没有被决策者重视。相反,农村问题专家温铁军就可能发挥一般民众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四是熟悉性――某一问题被公众了解的程度。环保组织对一些问题的组织、讨论、传播;媒体对一些问题集中报道,都容易为公众所熟悉。比如每年的“中华环保世纪行”,媒体的广泛参与,引起问题的关注。

(2)组织的力量。

美国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2001年4月,总部在华盛顿的一个动物权利保护组织,名字叫“杀戮之上的同情”(CompassionOverKilling),在得到内部消息后,向离他们不太远的一个养鸡场提出访问申请。这个养鸡场是世界上最大的养鸡场之一,也是美国养殖工业有代表性的企业。他们的申请被拒绝。

在不被养鸡场知道的情况下,这个组织的人员在夜间悄悄地钻进了养鸡场,并摄下了养鸡场内鸡的生存情况。这个实况录像记录了成千上万只鸡是怎样挤成一团,被关在用各种电线管道制成的笼子里。那些笼子一个一个地从地上码到空中。这样的装置,被称之为“电池笼子”。关在笼子里的鸡,许多甚至连羽毛都没有,看来光秃秃的,简直像怪物。还有许多鸡奄奄一息,看起来就像死了似的。这个录像被电视台公开播放后,一时间举国上下,一片哗然,动物的权利成为舆论的中心,成为人们众谈的议题。禁止使用“电池笼子”,改善动物的生活状态,改善那些会是我们的食品的动物的生活状态,杀戮之上的同情,成为举国瞩目的大事。与此同时,麦当劳公司宣布他们在全世界的饭馆都只买给鸡提供良好生活条件的养鸡场的鸡蛋。美国动物权利运动一浪高过一浪。欧盟决定,到2012年彻底废除电池笼子,要求养鸡场必须给鸡提供健康的生活条件。

上述案例,主要是由环境保护组织发起,设置议题,利用传媒,聚焦曝光,审时度势地加大传播力度,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良好的方向发展。在西方,特别是美国,环境保护组织是一种专门性压力集团。“他们会利用官方的沟通渠道(例如派出代表加入政府的咨询委员会)、新闻传媒、科研机构等,引发新的环保议题,让政府和公众的注意力放在预设的目标上面。另外,绿色团体跟政党一样,需要经常透过媒体向公众曝光,因而绿色组织也是传媒的一个重要的消息来源。为了能够有效的吸引新闻媒体的注意力,西方的绿色组织在80年代开始运用专业公关顾问的意见,选择一些能够吸引媒体目光的卖点。这种发展趋势亦可视为环保运动专业化的一个方向。”④

目前,中国也涌现了诸多环境保护组织。虽然,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组织不可同日而语,但是,我国的这些组织所做的环保工作在国内外都产生了比较好的影响。比如,自然之友协会,以各种环保议程的成功建构而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中国是政府主导型的社会,诸多方面的决策、行动都在政府,脱离政府,是任何事情也办不成功的。应该说,西方的社团要相对独立得多。所以,中国的环境保护组织,被一些研究者认为是NGO(非政府组织),笔者不认同这一看法。至少中国NGO是中国语境下的NGO。它与西方最大的不同在于独立性小。由此,它们给政府施加的压力也比较弱小。政府听从它们的一些建议大多是道义上的,并未真正从理性和制度上给以保证。因为“自然之友在保护滇金丝猴的过程中,最终依靠的是媒体的宣传、政府的权威和中央的财政补贴;保护可可西里藏羚羊的过程中,最大的依靠者是“野牦牛队”(因为诸多原因,特别是得罪了当地政府而被解散)。在保护洪雅天然林的过程中依靠的是全社会的舆论压力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⑤。

2004年,NGO突然成为人们视野中的主角。绿色和平组织对APP(印尼纸浆造纸公司)破坏中国天然林、湖北转基因水稻种植与流通的调查,大陆NGO质疑怒江水坝建设、北京动物园搬迁等等一系列动作。2004年被誉为“NGO元年”。2005年,NGO又以强有力的姿态介入了北京颐和园铺垫防渗膜事件。这些议程的设置,环保NGO功不可没。本土NGO“天下溪”负责人梁晓燕认为:怒江水坝之争,给人们一种错觉:感觉NGO大量参与,并且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媒体起到了放大作用。大陆NGO并没有成为真正的社会压力集团。NGO的声音能否起到作用,还要取决于政府想不想听,什么时候NGO的声音政府不想听不行了,那个时候才能说“NGO元年”到了。鉴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经费有限、成长和运作的时间不长,在设置环保议程上的成熟性、独立性、影响力与西方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当然,这些并不能阻止NGO的步伐和未来的前景。

在我国,也通过设置一些奖项等活动来推动环境问题的组织、公众议程的建构,从而最终解决环境问题,比如:地球奖、 “杜邦杯”环境好新闻奖、拜耳青年环境记者奖、福特环保奖等。

注释:

①②③姜晓萍、陈昌岑主编《环境社会学》 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版 第28、29、30页

④蔡启恩著《从传媒生态角度探讨西方环保新闻报道》 刊载《新闻大学》 2005年 第3期 第66、67页

⑤王名等著《中国公共管理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1版 第91、92页

(附)相关名词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