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华健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实际联系
摘要:我国“一带一路”是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继承与创新,其包含了FTA、跨境经济合作、经济走廊、基础设施、金融投资,援外等多种政策手段。海上丝绸之路串联起东盟、南亚、西亚、北非、欧洲等各大经济板块的市场链,以欧亚非经济贸易一体化为发展的长期目标。沿线各国的商业经济贸易无疑是初进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的重要商业手段。本文旨在解决这其中当双方货物买卖当事人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人是否可以约定合同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否具有排他性;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再划分涉内、涉外协议管辖后对规则中的“实际联系”应该怎样进行定义问题。希望能对党的报告中提出的“一带一路”对外开放战略提供相应的程序法律支持。为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与实践做出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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