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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转型保税港经济发展出口加工区联合验收保税货物保税加工

摘要:<正>国发[201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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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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