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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财政体制国际旅游岛企业所得税收两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可支配财力共享税一般性转移支付城镇土

摘要:<正>琼府[2012]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不含三沙市、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现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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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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