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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营业税政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全额征收房地产市场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税收管理销售收

摘要:<正>财税[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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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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