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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全面经济合作原产地证书东盟成员国进口货物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原产地规则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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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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