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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营业性运输水路运输没收违法所得民用港口经营范围货物运输合同八年法院强制执行营业执照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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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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