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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实施细则代表机构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城镇从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合同台湾地区

摘要:<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5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保铭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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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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