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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2008年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通知

教师岗位绩效工资退休人员预算拨款中等职业学校工资水平社会保险事业在职人员工资政策

摘要:<正>琼府办[2008]17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办法,适当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2008年义务教育中小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含农村特设岗位教师)、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省、市县研训机构中2007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008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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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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