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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标准调整退休人员用人单位

摘要:<正>琼府[2007]51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琼府[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对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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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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