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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核安全无损检验设备设计民用核设施核事故主管人员吊销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核能事业机械设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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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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