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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额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地方税务机关常务会议财政部门代收代缴国际条约税务主管部门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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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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