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活动工作指导意见企业国有产权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产权转让内部管理制度交
摘要:<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依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规定,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选择从事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今后凡未经省国资委认定的机构,一律不得委托其进行我省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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