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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防治水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取水许可证前款水政监察水行政管理地方法规水量分配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状况、兼顾自然条件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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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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