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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一条根城市行政行政建制行政责任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城市新区

摘要:<正>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经省批准独立设置的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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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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