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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客体之反思——以不动产债权征收为分析对象

作者:张先贵不动产征收债权征收普通债权特殊债权

摘要:现行立法对不动产征收客体的界定呈现出偏狭的面相。承认债权之不动产征收客体的法律地位不仅具有理论的正当性和现实的必要性,而且也是传统不动产征收向现代不动产征收转变的应然诉求。对不动产债权征收补偿,应确立普通债权与特殊债权补偿的二元范式。不动产征收人应对特殊不动产债权人遭受的预期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损失给予补偿,而普通不动产债权人遭受的利益损失应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依《合同法》第117条或公平原则处理。将来不动产统一征收立法应纠正传统不动产征收客体之缺漏和偏狭的弊端,积极回应现实诉求和顺应现代不动产征收的世界发展趋势,对不动产债权征收作出科学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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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N:46-101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多家权威刊物转载,在国内学术界产生较大的影响。并于1999年被评为“首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0年被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期刊”,2001年获《CAJ-CD规范》执行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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