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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主体可问责制度构建

作者:李西臣宏观调控主体问责法律问责

摘要:我国30多年的宏观调控实践以及"现代法治的良性双向运行模式"等理论都已表明,对宏观调控主体进行问责是完善宏观调控的重要路径,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鉴于宏观调控主体可问责的功能和特殊性,对宏观调控主体的问责应是综合性的问责,即构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绩效责任的综合"责任集合体"及有效的实施机制,以确保"宏观调控受体信任、遵从调控主体的引导以达到调控目标"这一核心行为模式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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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N:46-101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多家权威刊物转载,在国内学术界产生较大的影响。并于1999年被评为“首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0年被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期刊”,2001年获《CAJ-CD规范》执行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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