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培请求权权利主张参加诈害防止参加牵连性
摘要:由于我国立法及理论界是从实体请求权概念出发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实务中难以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出正确判断。故应重新界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增加诈害防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明确"独立请求权"与本诉既有请求权之间的牵连性,才能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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