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旭; 张云峰新式酒类啤酒葡萄酒洋酒酒税管理
摘要:随着新式酿酒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国民政府对啤酒、葡萄酒等新式酒业的税收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最初是开办机制酒类税,管理对象为采用近代机械制造的酒类,如葡萄酒、啤酒等。后来改行洋酒类税,其管制对象也是葡萄酒、啤酒等新式酒类。到1930年代,开办啤酒税,采用统税办法管理,后来洋酒类税改行驻厂征收办法。国民党政权北伐成功后,继续与列强开展关税自主谈判,逐渐取得关税自主权,对进口酒类的管理方才实现自主,洋酒进口关税不断提高。在抗日战争的艰苦年代,禁止洋酒进口和消费。国民政府酒类税收管理现代化努力的效果大打折扣,但对输入洋酒和自制新式啤酒、葡萄酒等的管理,体现了政府试图将各种酒类的管理纳入科学化、近代化轨道的不懈努力,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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