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诚; 施西香料贸易林霄腾荷兰东印度公司格劳秀斯
摘要:16、17世纪之交,为了谋取亚欧之间香料贸易的巨额利润,新兴的荷兰共和国和东印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刺探航线信息、到达东南亚香料产地的航行,为此与葡萄牙(与西班牙合并)产生了激烈矛盾。1603年,“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前身)所属的船长在新加坡海峡袭击葡萄牙商船“圣卡特里娜号”并掳获其财物。为了平息风波,荷兰东印度公司请求雨果·格劳秀斯为此进行合法性辩护。格劳秀斯撰写了长篇论文《论印度》,于1605年出版了其中的第十一章,取名《论捕获法》;1609年出版了其中的第十二章,取名《论自由海洋》。格劳秀斯这两部著作的出版是现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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