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晓东 胡廷夺理辞苗族习惯法
摘要:苗族“理辞”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及其周边苗族地区民间“理老”判断纠纷时所依据的“律例”,是苗族古代社会“法典”和“判例”的集成;而“苗例”则是以当地苗族民间的“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系统。“苗例”是以“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体系。“议榔”所立之法经过历代的完善和固化而被“诗化”,即成为“理辞”,“理老”对案件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理辞为准绳,理辞具有“法律文本”或者“法律条例”的功能和性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