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俊; 杨凌职务侵占罪
摘要:由一则案例分析引出,刑法应明确职务侵占罪免刑的情形。建议在《刑法》第271条第1款后紧接着再加上一款:“对犯有前款中所规定罪行的,如果没有给前款中所提到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造成直接重大损失、侵占时间较短、情节显著轻微、能积极退赔赃款、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贵州省党校学报》(CN:52-50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652207 评论 60
部级期刊
人气 517209 评论 78
人气 473213 评论 78
人气 463022 评论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