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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村规民约的作用机理及其实证分析

作者:舒松村规民约生态环保少数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

摘要:生态环保村规民约是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独特价值。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生态环保价值源于民族地区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并依托与国家法律政策、民族自治立法、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贵州黔东南苗族和侗族的实例说明,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村规民约已起到了提高生态环保效率,延续传统生态文化的作用,但因其简陋性与含糊性,存在着与国家制定法之间一定的矛盾冲突。提升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村规民约的作用,需要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中强化村规民约的作用地位,完善村规民约的生态环保内容与实施机制,协调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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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研究

《贵州民族研究》(CN:52-100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贵州民族研究》主要刊载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现主要辟有民族理论、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历史、民族文化、民族语言文学、民族学调查、国外民族学研究介绍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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