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组织化建设律师
摘要:既有的政府法律顾问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一般只能以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工作,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无需显示身份。这种无地位、无组织的状态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内在地要求赋予政府法律顾问以相应的主体地位,并通过组织化建设使主体地位在名义上得到体现,最终实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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