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广洋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物合同诺成合同立法家长主义
摘要:依据传统解释论,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物合同。这种观点受历史影响较深,且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故需要对其另作解释。解释之结论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在"诺成合同说"语境下,合同法第210条引入家长主义理念,仅适用于无偿合同领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依法成立后,贷款人尚未提供借款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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