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犯罪若干问题新解——以刑法第347条为分析对象

作者:蒋涤非行为目的刑法解释

摘要:在直接故意犯罪的语境下,以刑法第347条所规定行为到底有没有行为目的,目的是什么为切入点展开论证。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具体是指制造的行为,以贩卖为目的走私、运输,贩卖的行为,以贩卖为目的的持有的行为;区别刑法第348条与第349条的关键在于行为目的确认,对运输行为的定罪方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在运输犯罪中如不能确实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时,可以采用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理进行处理。当一行为同时可以被“法条竞合”的各该法条进行事实上的“想象竞合”评价时,有必要在解释时考虑行为目的,以便对行为进行恰当地区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以公安司法实践作者、学生和研究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现已更名为《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