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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得担保型获取贷款行为的刑法评价

作者:胡世伟骗得担保骗取贷款事后救济资金安全严重情节

摘要:在行为人通过骗取担保虚构合同用途进而骗得银行贷款,银行通过向担保人追偿填补贷款损失的场合,能否对此行为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理论上存在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认可事后的民事救济或损失填补能够影响刑法上的行为评价。此外,虚构合同用途是否属于欺骗手段及其与法益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法条表述中其它严重情节能否包括数额巨大这两点也是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本文认为,事后的民事救济不应影响刑法上的行为定性,虚构合同用途骗取担保属于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罪中的法益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与信誉体系,其它严重情节应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情形。当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时,即使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银行已经完成事后追偿,对于骗得担保型获取贷款的行为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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