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德华行政单位中标人公务用车案例背景政府采购市场款项支付采购办采购文件
摘要: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服务费,属于实践中具有极强生命力的事物,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具备法理基础,在其未至严重危及市场程度时,应充分尊重采购人的优先自主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约定支付采购服务费,而不应采取立法、行政或司法方式实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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