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建宁gpa仁川政府机构采购办公务用车特许经营争端解决机制采购机构商务性政府部分
摘要:我的发言试图解释4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政府机构A是GPA出价中列明的实体,如果其以非竞争的方式设立并控制着机构B,B是否被GPA涵盖?第二个问题是:列入GPA出价的国企,如果其成立或控股着一家公司C,C是否被GPA涵盖?第三个问题是:根据韩国机场争端案件,未在附件中提及、但又与所列出之实体密切关联的实体,是否被GPA涵盖?如何定义“法律统一体”?第四个问题:2012年版GPA第2.5条是什么意思?GPA秘书处就这四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们归纳出这个四个问题反映了关联实体在政府采购协定中的涵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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