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穆瓜工伤保险待遇法律工作者工伤赔偿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农民工
摘要:即使那些从法律制定本意上解释这一条文的法律工作者也都承认,"48小时"确有不合理之处。它良好的初衷并不能为其实施和操作中的矛盾辩解。刺眼的一小时数年前春夏之交的某日,一个17岁的农民工在东莞打工时,中暑身亡。这个叫陈果的少年于抢救后第49小时去世,他的家人险些得不到企业的工伤赔偿。因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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