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单位医疗卫生系统公立医院效益工资养老保险岗位业绩
摘要:《工友》编辑部: 我自2001年10月与一家公立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当时与院长口头协商工资的支付方式为:底薪+效益工资(按岗位业绩计算)。至2005年12月,全县医疗卫生系统进行人事改革,首先“清退”部分“临时工”,紧接着,单位因业务需要决定聘用我,但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1.医院是否可以以“养老保险已包含在底薪之中”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2我是否可以向单位提出辞职?应如何理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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