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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行政事务政府采购规定通知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明确2005年我区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2005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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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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